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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其種裔,習我華風”!古代質子制度的興起和衰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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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古代質子制度的興起和衰敗!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古代中原王朝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相處的過程中,爲了改善兩國的關係,或者實現一種有條件的和平,往往會在簽訂和平協議的同時,伴以兩種特殊的輔助行爲,那就是“質子”或者“和親”。

和親是通過將皇族的女性嫁給對方,建立一種聯姻關係,來改善雙方的關係;而質子則是以皇室子弟爲人質,質押在對方國家,以此建立起一種和平。相對來說,“和親”還帶有一定程度的自願性,而“質子”看上去則是一種委曲求全的被動行爲。送過去的“質子”,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方要挾或者制約已方的一種工具,用“質子”建立起來的雙方的和平關係往往比較生硬,也比較脆弱。但是歷史上,特別是漢唐兩朝,爲什麼會流行“質子”現象呢?“質子”對雙方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有哪些關係呢?靠“質子”去建立起來的和平,又能否長久呢?

“質其種裔,習我華風”!古代質子制度的興起和衰敗!

“質子”是民族關係的一種特殊形式,與貿易關係、朝貢關係、和親關係一樣,都是維繫兩個民族關係的一種手段和溝通的橋樑。通常來說,送質子的一方都相對弱小一些,他們用送質子的手段,去取得相對較強大的一方的保護,取得自己對所轄地區的統治權。而接受質子的一方,則要承擔對方的安全義務和經濟上的一些援助義務,因此質子關係的實質,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一、質子制度的思想基礎

歷史上出現的每一項制度,都有現實的基礎,絕不是空穴來風。

古代主從關係之間,有一種禮儀,名叫“策名委質”。它是通過將自己的名字寫在名刺上,送達給特定的一方,以此表達投名者願意與接名者建立一種持久的隸屬與統轄關係。“策名委質”的過程,就是建立一種確定雙方君臣關係或者主從關係的過程。

從漢代開始,中原王朝就把這種確立君臣關係的上古禮儀推而廣之,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民族關係的層面之上,在確定與周邊少數民族的宗藩關係時,“策名委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延伸。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建立主從關係,不再僅僅需要“投名”那麼簡單。因爲這並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主從,而是國與國之間的臣服,是“以國委質”。

“質其種裔,習我華風”!古代質子制度的興起和衰敗! 第2張

古代宗主國與藩屬國的關係,也有不同的親疏關係種類。這幾種不同的親疏關係被稱爲“五服”,也就是甸服、侯服、賓服、要服和荒服。完全併入宗主國稱爲“甸服”;併入宗主國,但以公國或者侯國的方式存在稱爲“侯服”;被宗主國武力征服是爲“賓服”;與宗主國接壤,建立朝貢關係是“要服”;遠離宗主國,沒有固定的朝貢關係的是“荒服”。

正因爲與少數民族國家的關係不同,所以中原王朝在處理這些關係時,會根據不同的“服”來定位,然後再製定具體的政策。比如漢代就將匈奴定爲“荒服之國”,所以對匈奴關係的原則是“朝覲、貢賦、質子”。其中“朝覲”是一種象徵意義,“貢賦”的要求也很低,只要他們象徵性的貢納一些特產,而漢朝給予的回賜要遠遠高於匈奴人的貢賦。但是漢朝對匈奴“質子”看得很重,因爲“質子”可以一定程度牽制匈奴人,使其有所顧忌,同時也可以擴大漢朝對其他少數民族政權的影響力的震懾力。因此“質子”是三原則的核心。

二、“質子”的作用和意義

“質子”作爲一種權變之術,在另家面臨存亡危機時,作爲一種和解手段,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已方,因此有着悠久的歷史。春秋時期,吳國攻打越國,越國在面臨亡國之際,越王勾踐便親自做爲質子,以身入吳,保存了越國,使得越人獲得了休養生息的時間,最後滅亡了強大的吳國;秦國爲了破解六國合縱,也把秦始皇的老爸秦異人送到趙國爲質,在趙國生下了秦始皇。而選入中學語文教材的《觸龍說趙太后》一文,也是趙國求救於齊,齊國要趙國以長安君爲質方肯出兵,趙國左師觸龍說服太后,最終以長安君質於齊,換來了齊國出兵,解除了趙國被秦滅亡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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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子”在漢代被看做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重要手段,是因爲這種手段能夠不費一兵一卒換來和平。漢朝做爲強大的中央王朝,把接受少數民族政權的“質子”看成是自己的專利,是泱泱大國的特權,只允許少數民族政權向漢朝派質子,而不允許他們之間互派質子。如果在其他少數民族政權之間互派質子的行爲,漢朝會不惜發兵干預。因爲在強大的漢朝看來,自己纔是天下共主,是當然的宗主國,接受質子是自己的專利,絕對不允許其他政權染指這項權力。

對於“質子”的作用,漢代大儒董仲舒的看法很有代表性。他說:“義動君子,動貪人,如匈奴者,非可以可以仁義說也。故與之厚利以沒其意,與盟於天以堅其約,質其愛子以累其心。匈奴雖欲輾轉,奈失重利何,奈欺上天何,奈殺愛子何”。

在漢朝統治者看來,匈奴人是很難用仁義道德去教導的。要想他們不敢與漢朝開戰,就應該讓他們派出單于的愛子爲質,這樣匈奴才不敢冒着“失重利,欺上天、殺愛子”的危險,才能確保和平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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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質子往往都是少數民族政權首領的愛子,他們將來繼承王位的可能性很高,所以在他們到漢朝當人質的這段時間,讓他們儘可能多的學習漢朝的文化,“質其種裔,習我華風”,來改變他們落後的風俗,也不失爲同化少數民族的一個舉措。

少數民族政權的質子來到長安後,每次漢朝舉辦的重要活動,都會邀請他們參加,讓他們瞭解漢朝的文化禮儀,甚至還會授予他們一些官職,讓他們最大程度的學習漢文化。

三、對質子的管理

來到長安當質子的各國質子,首先要遵守漢朝的法律。他們不是外交使節,沒有外交豁免權,如果犯法,一樣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東漢時樓蘭國的太子入質漢朝,後來樓蘭王死,樓蘭請求接回太子回國繼位,但是由於樓蘭太子在漢朝觸犯了法律,正在坐牢,漢朝拒絕了樓蘭的請求。樓蘭只得另立其他王子爲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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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設有大鴻臚寺專門管理四夷事務。這是一個以管理民族事務爲主,兼管外交的機構。那些質子來到漢朝後,鴻臚寺會爲他們提供專門的館舍居住,這種館舍有着統一的名稱“蠻夷邸”。漢朝會根據入質的質子的背景、國力,安排鴻臚少卿或者從事去照顧他們的起居,安排他們的學習,安排他們觀摩漢朝的先進文化禮儀。

漢朝對質子的學習生活非常重視,是因爲只要有機會,漢朝都會去擁立這些質子,讓他們去建立一個親漢的政權。

東漢班超出使西域後,西域諸國莫不向化,紛紛臣服漢朝,貢奉不絕。只有鄯善王對班超等人一開始禮敬備致,後來匈奴使者來到鄯善後,鄯善王對班超等人便疏懈冷淡。班超與從人三十六人夜襲匈奴使者大帳,殺死匈奴使者,逼迫鄯善王遣子入質,歸附漢朝。後來鄯善王死後,漢朝失敗了匈奴人立鄯善王的陰謀,派敦煌太守宋亮送鄯善王子歸國,殺了匈奴人立的鄯善王,以入質漢朝的鄯善王子爲王,開啓了漢朝與鄯善的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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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質子在漢是有年限的,不會一直當人質當到老。以匈奴爲例,一般新單于繼位後,便會向漢朝派遣新的質子。從呼韓邪單于起,直到烏珠單于的近百年中,無一例外。當年匈奴強盛時,西域諸國紛紛向匈奴遣送質子,但是隨着漢朝的強大,這些國家,包括匈奴在內,都轉而向漢朝派遣質子,臣服於漢朝,說明質子現象與一個國家的國力有着極大的關係。漢代的質子制度,也成爲後世仿效的一項與少數民族政權相處的重要制度,一直被沿襲和完善。

四、唐朝對質子制度的完善

在漢朝處理民族關係中大放異彩的質子制度,到了唐代有了空前的發展。唐代遣送質子入唐的國家和質子的人數都大大超過了漢朝。雖然唐代對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實行羈縻制度,但是質子制度仍是對外交往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唐朝與漢朝相比,民族政策比較開明,能夠比較平等的對待少數民族政權,這是唐代民族政策的發展,也是質子地位變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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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太宗開始,對少數民族的認識更加客觀和科學。李世民認爲“夷狄亦人耳,其情與中華不殊”,將少數民族的人民與中華的漢人放在一個平等的地位上。他對少數民族同胞也是“愛之如一”,因此被尊稱爲“天可汗”。

唐朝對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實行“德化”統治,避免武力鎮壓,而是用金帛厚結其首領,在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羈縻統治。唐朝雖然也要求少數民族首領將其子弟派來長安來充當人質,但是並不以“質子”稱呼,而是改以“宿衛”的名稱,將質子稱做是“選其酋首,遣居宿衛”,至少是在名義上改變了質子們的“人質”身份,體現了統治者的人性關懷。

唐朝的“質子宿衛”制度與漢朝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那就是這些“質子”們,往往都是主動要求入唐爲質的。這是因爲一方面唐朝的“質子宿衛”制度非常健全,對少數民族基本上不存在歧視,所以少數民族的王子們都認爲這是一項應盡的光榮義務。另外唐朝先進的經濟和文化,也無時無刻不在吸引這些年輕的王子們,很多少數民族地區的王子們都把到長安當質子當做一件光榮的事,是對自己的“鍍金”,從而形成了爭相入質的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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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唐書》的記載,一旦入質唐朝的質子們進入大唐境內,邊疆的都護府就要給他們發放文牒,併爲他們配備漢人服裝。質子們由都護府派人護送,一路上享受驛站的食宿和車馬,到達長安後,由鴻瀘寺評定品級,中央政府按品級給這些質子們授予散官,併發放賞賜,每月安排俸祿。如果國內有事,質人民要求回國的要求得到批准後,唐朝政府會爲他們提供護衛。也有一些質子是受唐朝政府的派遣,身負使命回國的,他們的安全和待遇就更有保障。

唐太宗時,波斯王卑路斯去世,李世民封在唐爲質的波斯王子泥涅師爲波斯王。但是波斯國內發生變故,已另立新王,泥涅師已無法正常回國繼位。唐太宗便派裴行儉以出使大食爲名,組織了一支武裝使團,將泥涅師藏於其中。裴行儉的這支使團取道吐火羅和西突厥,對波斯進行奇襲,推翻了自立的波斯王,將泥涅師送上了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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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地區質子的教育問題。唐朝對質子們教育的要求也很高,要求質子們通過學習,能“明習漢法,語兼中夏,知經國之要,察安危於古今”。他們到長安後,會被送入太學接受漢文化教育,畢業後再送入宮廷學習唐禮,然後才能充任宿衛。有些質子由於種種原因,一直不能畢業,被稱爲“宿衛生”,還往往會受到其他質子的嘲笑。唐朝正是通過對這些質子的教育,將漢文化不斷向四海傳播。

五、質子制度的衰亡

質子制度是伴隨羈縻制度的發展到達巔峯的,因此它的興衰與羈縻制度的興衰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明清時期,質子制度的衰亡,是由於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改變了原來的羈縻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使得質子制度逐漸退出了歷史的舞臺。

明清之前的統治者,對少數民族衽因俗而治的羈縻制度,分封少數民族地區的首領爲國王,實行國王對少數民族地區的世襲統治。爲了保證他們的忠誠,所以要求他們向中央政府派出質子,做爲臣服中央的一種手段,來達到中央王朝對這些政權的宗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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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明清兩朝,中央政府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派出流官,廢除了少數民族首領的世襲制度,在這些地區設置府、州、縣,這些地區同王朝的其他地區一樣,成爲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再也不需要用“質子”這種手段來鞏固統治。所以在土官被廢除之後,質子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沒有了存在的基礎,自然也就退出了歷史舞臺。

不過清朝對蒙古王公子弟實行的“內廷教養”制度,可以看做質子制度的一種變通。蒙古的王公子弟十五歲就要送到理藩院,與清朝的皇子們一起接受教育,是清朝統治者籠絡蒙古人的一種手段,強化了清朝和蒙古各部落的聯繫和控制,密切了雙方的關係,對北部邊疆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質子制度在民族關係的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它推動了各民族之間的和平,給定了邊疆的安寧,在不同民族之間傳播了文化,爲中華民族的大融合和不同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交流都做出過貢獻,甚至有些質子還爲緩和民族矛盾、解決民族衝突獻出了自己的生命,這都是我們不應該忘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