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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官職介紹 歷史上唐朝劃分的官職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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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職:唐朝是中國統一時間最長,國力最強盛的朝代之一。618年由李淵建立,定都長安(今西安),並且設東都洛陽,武周時期洛陽神都,北都太原等陪都。唐朝文化兼容幷蓄,接納各個民族與宗教,進行交流融合,成爲了開放的國際文化。那麼唐朝的官職又是如何劃分的呢?

唐代官制分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少數民族政權的職官制幾個方面。

  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襲隋制。《新唐書·百官志》雲:“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爲首的封建國家體制,在唐高祖武德時期就比較完備地建立起來。皇帝掌握着國家的最高權力,操有對一切臣民生殺予奪的大權。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義頒佈,皇帝有權修改法律和法令,並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約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等職官體系。在中樞機構中,制令機關、封駁審議機關與行政事務機關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務機關和事務機關的職責是很分明的,監察機構也很完備。此外,還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勳爵制度。《新唐書·百官志》說: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羣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隨着社會矛盾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唐代的職官制度也發生了變化。“使職差遣”逐漸侵奪了原來職官的權力,新出現的一些使職,使得原來的一套官僚體系發生了紊亂。他們佔據了中央與地方的大部分權力。當時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國史補》所說的“爲使則重,爲官則輕”。這種現象對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響。

唐朝官職介紹 歷史上唐朝劃分的官職等級劃分

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幾個系統:

三省六部編輯唐沿隋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樣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爲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六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備,分工較明確,是封建社會發展至成熟階段的一個標誌。這些一直沿續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但有一點與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書省有一個總機構,名爲“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管吏、戶、禮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處於行政監督地位,而左右司則兼有總務管理的性質。

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爲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爲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爲南省),長官爲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爲正三品(代宗時升爲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爲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爲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爲“機要之司”。《資治通鑑》卷192記載:他於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羣臣說: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爲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監察機關

御史臺:長官御史大夫一員,從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上。會昌二年(842),御史大夫升正三品,御史中丞正四品下。

御史臺下屬三院:

臺院:侍御史四人,從六品下。令史、書令史、亭長、掌田爲流外官。

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上。

察院:監察御史十人,分察六部及地方州縣,秩正八品上。

事務機關有九寺、五監、諸衛、諸軍。

唐朝官職介紹 歷史上唐朝劃分的官職等級劃分 第2張

  少數民族

這些政權的職官大體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前述過的羈糜府州制,但實際上還有另外的一套制度,如突厥、回紇和前期的渤海等;另一種是王國制,如吐蕃、南紹和後期的渤海國等。以下就現存有限的史料,分別介紹周邊少數民族的地方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