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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年前中國就有房產稅 名將岳飛曾是“納稅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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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有人知的是,對房屋徵稅,我國自古有之。從周朝起,就有“廛(chán)布”的記載,到民國時期正式出現“房產稅”的概念,房產稅歷經3000多年的變遷。

房產稅的雛形產生於周朝

並非獨立稅種

古籍《禮記·王制》中記載:“廛市物邸舍,稅其舍而不稅物”。

這裏所說的“廛布”即爲最初的房產稅的雛形。“廛”指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廛布”則是西周時期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屬於市稅中的一個名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

到了西漢時期,漢武帝爲了徵收軍費和賑災,決定向全國有產者徵收資產稅(房產稅是資產稅的一種),稱爲“算緡”。

根據“算緡令”,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無論有無“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財產數字,包括房產,並規定凡二緡(一緡爲一千錢)抽取一算,即兩百文。一般小手工業者,每四緡抽取一算。

東晉時期,我國曆史上最早的契稅產生。房地產稅被包含在契稅中,並未與交易稅分離。

3000年前中國就有房產稅 名將岳飛曾是“納稅大戶”

唐代“間架稅”

名副其實的房產稅

公元779年,37歲的李適繼位,是爲唐德宗。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國家大量用兵,按照舊制,諸道軍隊出征,皇帝應優恤士卒,賜予酒肉,士卒本道口糧仍發給其家屬,計月費錢130餘萬緡。

由於國庫一時難以供給,德宗宣佈徵收兩個新的稅種,分別是“稅間架”和“除陌錢”。

所謂“稅間架”,實際上就是房產稅。

徵收方法是:以每屋兩架爲間,再按房屋的優劣分爲3等。上等房屋每年每間徵稅2000錢,中等1000錢,下等500錢。

稅務官員拿着紙筆算盤挨家挨戶實地勘算,若有瞞報者,每隱瞞一間杖打60,舉報者賞錢50緡。

“除陌錢”則相當於交易稅,每緡徵稅50錢;若是以物易物,亦當摺合時價,按照相同稅率徵收;隱瞞100錢的,杖打60、罰錢200。

這一苛重而欠公平的稅,自然引起老百姓的強烈牴觸,“間架稅”執行不到一年的時間就被唐德宗取消了。

 北宋房產稅按月徵收

名將岳飛是納稅大戶

北宋時期也開徵過房產稅,當時這種稅以城鎮及城郊居民爲納稅人,納稅範圍內的住所房屋爲納稅對象,當時算是典型的房產稅。該稅按月徵收,已經與流通環節的契稅嚴格區分開來,成爲一種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

據說,岳飛冤死風波亭以後二十年,朝廷派人到江西九江調查岳飛家產,拿到一份財產清單。清單上說,岳飛在九江的時候陸續買下田地一千九百八十五畝,以及房屋“四百九十八間”,可想而知,岳飛在當時是一位當之無愧的納稅大戶。

宋朝對於納稅期限的規定很是人性,如果有人沒能如期納稅,朝廷允許其在一定時間內向官府稅務機關自首,重新申報納稅,補納稅款,這樣可以免予處罰。資料記載,宋高宗時就有這樣的法令,重新申報的期限爲法令頒發之日起的一百天。

元代和明代都繼承了宋代的契稅制度,並有所改革。明朝洪武十九年(1386年),朝廷爲加強稅收管理,下令在府級地方設立稅課司,在縣級地方設立稅課局及河泊所,專管賦稅。後來,地方府縣級官府中也有了稅課司、河泊所等專門的稅收機構。

3000年前中國就有房產稅 名將岳飛曾是“納稅大戶” 第2張

清末與民國時期的“房捐”

一套房也得繳稅

魯迅曾很是羨慕陶淵明“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日子,他寫道:“沒有南山,我們還可以悠然見洋房,或悠然見煙囪的。然而要租一所院子裏有點竹籬、可以種菊的房子,租錢就每月總得一百兩,水電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兩。單是這兩項,每月就是一百十四兩。每兩作一元四角算,等於一百五十九元六。”

魯迅說的“巡捕捐”,其實就是現代中國準備正式開徵的房產稅。該稅在民國前期的上海租界叫“巡捕捐”,到了民國中後期,統一改名爲“房捐”,別稱“警捐”。

“房捐”的稅率,在民國前期各地差異很大,北京、太原、西安等內陸城市是按房屋間數徵收,上海、廣州、青島、廈門等沿海城市是按理論房租的百分比徵收。

到了民國後期,全國各地都按照理論房租的某個比例徵收“房捐”,徵收數額相當於房租的2%到16%不等。

民國“房捐”的“打擊面”很寬,無論名下多套房還是一套房,都得按時繳稅(一般每三個月就得去警察局繳一次)。只有極少數的貧困家庭,或者房屋特別簡陋,“可酌量減半徵收”,“如果真是特別貧苦的人,只有兩三間房子自住,可以各人打稟帖到政府,經政府查明無力納捐者,給予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