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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馬亞王朝的經濟制度:與阿拉伯傳統制度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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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帝國,除阿拉伯半島外,絕大部分是拜佔廷和波斯帝國的原來屬地。這些地區早已確立了封建制度,阿拉伯人征服後,保存並發展了這種既存的封建生產關係,並使之與阿拉伯傳統制度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阿拉伯封建制度。

倭馬亞王朝建立後,把所佔領的拜佔廷和波斯帝國的國有土地、王室和高級官僚貴族的土地以及無主地作爲戰利品,一律沒收,歸以哈里發爲代表的全體阿拉伯穆斯林所有。被征服的農民在繳納賦稅條件下,允許繼續保有原來的土地。哈里發還將一部分土地賜予本家族成員及其他阿拉伯貴族,作爲地租的收入地,稱爲“卡塔伊”(qatā’i′)。卡塔伊的面積大小不等,從最低的10 加里布(1 加里布約爲 1.6 平方米)到最高的8000 加里布,一般爲 60—100 加里布。卡塔伊地主一般不住在農村,而住在 城鎮或首都大馬士革。他們強制依附農民和奴隸爲其耕作,收取高額地租, 同時享受國家給予的豐厚的年金。

倭馬亞王朝的經濟制度:與阿拉伯傳統制度相結合

卡塔伊也授予阿拉伯部落的普通農民,但 不是作爲地租收入地,而是作爲他們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卡塔伊由於准許轉 讓或買賣,後來事實上變成了私有財產。比卡塔伊規模更大的穆斯林私有地, 稱爲“達伊亞”(ay‘a)。倭馬亞家族和總督等特權者都佔有很大的達伊 亞,其中最大的是哈里發的沙瓦非。

此外,清真寺和一些慈善機構也佔有相 當數量的土地,稱爲“瓦剋夫”。瓦剋夫不準轉讓、抵押或買賣。按伊斯蘭教法規定,穆斯林佔有的土地除繳納宗教什一稅外,免納一切賦稅。帝國的賦稅主要從農民徵收。

改宗伊斯蘭教的非阿拉伯人的穆斯林,阿拉伯人稱他們爲“麥瓦利”(單數爲“毛拉”)。倭馬亞朝初期,哈里發爲鞏固其統治,曾鼓勵被征服的各族人民改奉伊斯蘭教,並許諾與阿拉伯人享受平等待遇。但隨着改宗伊斯蘭教的麥瓦利日益增多,政府的稅收日趨減少。及至哈里發政權鞏固以後,便不再鼓勵人們改奉伊斯蘭教,對已經改宗伊斯蘭教的麥瓦利也沒有實現與阿拉伯人平等的諾言。麥瓦利人除免納人頭稅外,必須繳納包括土地稅在內 的各種賦稅,參加軍隊也只能當步兵

未改宗伊斯蘭教而仍保持原來信仰的 原住民,阿拉伯人稱他們爲“迪米人”。迪米人的社會地位更低,他們必須繳納包括土地稅和人頭稅在內的一切捐稅,並且不能擔任公職,也不得反對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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