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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司法監督機構:揭祕糾察在京刑獄司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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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宋朝的故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糾察在京刑獄司創辦於真宗在位時期,大中祥符二年,此機構的創立初衷是爲了減少京師冤假錯案、嚴刑逼供情況的發生,後來隨着發展,糾察在京刑獄司具備了更多的職能,慢慢成爲京師司法機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門。

該機構成立之後,實實在的給宋朝帶來了諸多好處,宋朝官員也對其評價頗高,例如嘉祐四年,範鎮對糾察在京刑獄司評價道:“從建置以來,每有大辟,倍加精密。此則先帝不敢兼於庶獄庶慎,惟有司之任。”也就是說,糾察司建立之後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變得小心謹慎,極大的減少了冤案的發生。

但是,宋神宗元豐五年糾察司便被廢罷。按道理來說,於宋廷,糾察在京刑獄司極大的增強了對相關執法機構的監督,加強了中央權力;於百姓,糾察在京刑獄司能夠很明顯的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避免疑犯被屈打成招,蒙受不白之冤,對整個宋朝都是利大於弊的,那麼爲何要廢罷此機構?

京師司法監督機構:揭祕糾察在京刑獄司的建立

主要原因:機構冗餘,刑部不專其職

對糾察在京刑獄司的廢罷始於宋廷開始發現諸多機構有名無實的現象,就是在原有的機構存在的情況下,又設立與原有機構職能有部分重疊的新機構,這就導致原機構的職能被部分取代,沒有發揮到因該發揮的作用。例如糾察在京刑獄司就是在刑部存在的情況下創辦的,他的職能又屬於刑部已經有的部分職能,這樣情況下創辦的糾察在京刑獄司雖說給宋朝帶來了諸多好處,但是也帶來了弊端,即機構冗餘,刑部不專其職。

這樣的情況下,官制改革勢在必行,史書記載,對於整個宋廷官制改革的大方向爲:“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這個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讓臺、省、寺、監名副其實,充分發揮他們的職權。

糾察在京刑獄司廢罷過程

在整個宋朝官制改革的背景下,對於司法機構的改革也隨之而來,糾察在京刑獄司並於刑部是大勢所趨。

元豐元年,宋廷向大理寺向下詔:“其應奏者並天下奏案,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大理寺官吏並現在公案等並歸刑部”,可以看出,宋廷的這一詔令讓大理寺退出之前的複審體系——即糾察在京刑獄司進行復審,新的複審體系是將奏案給予刑部、審刑院複審,刑部原本被糾察在京刑獄司取代的詳覆天下奏案的職能再次被恢復。

京師司法監督機構:揭祕糾察在京刑獄司的建立 第2張

元豐二年,御史舒亶及御史中丞李定向宋廷進諫,闡述了宋朝地方官員的賢能與否還有人監督,京師的官府就根本沒有人管,所以需要設置御史臺六察司,用以監督京師的官員,同時也應該沿襲舊制,重新設立吏、兵、戶、刑、禮、工六案,對京師多餘的官職應該給予清理。而糾察在京刑獄司屬於刑事調查類,隸屬於刑部,在舒亶和李定的觀點中糾察在京刑獄司也屬於被清理的官府。

元豐三年,糾察在京刑獄司正式併入刑部。

按照道理來說,併入刑部之後的糾察在京刑獄司已經算是正式被廢罷了,但是在查閱史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並非如此,例如元豐五年,正出任開封府長官的王安說到:“應刑名疑慮及情理可憫公事,乞從本府錄奏斷遣;如得旨斷死者,乃送糾察司審問。”也就是說在元豐五年的時候,糾察在京刑獄司仍然存在,並且還發揮着原本的職能。

資料表明,元豐五年五月,糾察在京刑獄司才正式被廢罷,有記載:“官制行,六部各正其職,而刑部始得專其官”。這裏說到刑部的職能全部恢復,通俗地說就是再沒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什麼事了,糾察在京刑獄司能做的事已經完全被刑部所取代,這才標誌着糾察在京刑獄司才正式被廢罷。

總的來說,糾察在京刑獄司從成立到廢罷一共經歷的84年光陰,這84年糾察在京刑獄爲宋朝減少了諸多冤案,懲治了諸多不法官員,對宋朝京師地區的安定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雖然隨着官制改革,糾察在京刑獄司的廢罷不可避免,但是它的職能充分被刑部所取代,冤假錯案也同樣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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