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史語錄 > 北宋的司法機構有哪些?司法機構的職能是怎樣的?

北宋的司法機構有哪些?司法機構的職能是怎樣的?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5.99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宋朝在中國封建發展史上,是一個私有制高度發展,商品經濟空前發達,科學文化繁榮昌盛的歷史時期,也是一個內外矛盾突出,社會關係激劇變化的朝代。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宋朝既是我國封建統治十分重視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歷史時期,也是我國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峯。

北宋的司法機構有哪些?司法機構的職能是怎樣的?

宋代司法機構有中央司法機構和地方司法機構之分。中央司法機構包括刑部、大理寺、審刑院。

宋代大理寺爲中央最高審判機構,主要負責評斷全國務州縣報請複審的刑事案件。審刑院是神宗前爲加強皇帝對司法的控制而增設的中央審判機關,後並人刑部。刑部的職能主要是複覈大理寺所評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長官分別爲尚書和侍郎。

審刑院是皇帝爲了厲行封建中央集權制而設置的。這是不同於以往的,是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司法機構。

宋太宗於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爲目的設置審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割據,社會動盪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史稱:五代亂世,本無刑章,“藩鎮跋扈,專殺爲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復之職廢矣。”

北宋王朝建立後,“時天下甫定,刑典廢弛,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這種情況下,宋太祖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大力整飭司法審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後凡大辟一律要報請刑部複查。

宋太宗即位後,要求諸州長吏“每五日一慮囚”,又制“聽獄之限”,限期審結案件,以防拖延。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屍淳化二年,置諸路提點刑獄司,進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權力,於是,“賞罰刑政一切收了”。

司法權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設審刑院對大理、刑部斷復的案件詳加評議,是強化中央司法機關組織建設,防範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導致冤假錯案的一項措施。

而設審刑院的直接動機則是“法官議居道安獄,依違鹵莽,皆坐遷謫,因置審刑院。”將其視爲“患中書權太重”而採取的分割。

審刑院在其長官知院事下又設評議官6人。其職責主要是複覈大理寺所裁斷的案件,實際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當時凡屬上奏的案件,皆須送審刑院備案,再交大理寺斷復,然後再返回審刑院評議,由知院或評議官寫出書面意見,奏請皇帝裁決,審刑院的設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審判權的典型表現。

北宋的司法機構有哪些?司法機構的職能是怎樣的? 第2張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記載:“帝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低,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仍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訣訖,以付中書省……”

凡獄奏之事,均先送達審刑院,先後交由大理寺、刑部斷覆,之後仍交付審刑院,由審刑院詳議官詳議,最後判決

審刑院實際上成了皇帝親理訟案的最高司法機構,刑部、大理寺失去了對訟案的決定權。中央集權近乎達到了無可比擬的程度。天下訟案,刑部、大理寺沒有決定權,而由皇帝一人掌管在手。

宋代在地方司法機構上不同於以前朝代的是在地方設立了專門的司法職務,有專門的司法人員。而以往的朝代都是地方行政官員直接行使司法權。

宋代地方司法機構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其中開封府是北宋京師,雖與府、州、軍、監同級,但在司法上權力較大。

宋淳化二年對路的司法監督設置提點刑獄官。宋真宗時,以“京朝官”外出充任,稱提點刑獄公事,其主要職責是監察本路司法刑獄,並對各州的死刑案件負有評復的責任。

提點刑獄公事的權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須先上報提點刑獄公事司,再由提點刑獄公事司上報中央。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雖由縣州兩級分層掌管,但必須是在皇帝委派的監察官的嚴格督導之下。提點刑獄公事是皇帝爲保證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有效管理,而派到地方的具有特殊意義的官員。

提點刑獄公事是京朝官,直接向皇帝負責,但長期派駐在外,參與地方事務。不是地方官員卻有比地方官員更大的權力處理地方事務,並監督所轄州縣的官員。

其官員的選派,最初須輔以武臣爲副使,後盡用文臣。其屬有檢法官一員,幹辦官一員。檢法官負責檢詳法律事宜,幹辦官,即幹辦公事的簡稱,職責不定,被委派處理各種事務。

北宋的司法機構有哪些?司法機構的職能是怎樣的? 第3張

據《宋史・刑法志》載:“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末決,即馳傳往視之。”這一段話大體上說明了提點刑獄官的工作方式。

雖是代表朝廷監督一路所轄州縣的司法審判活動,但遇到疑難案件,則需要其親自處理並直接參與地方事務。提點刑獄公事一職除負責本路司法刑獄事務外,亦負有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之責。

宋代的知州作爲行政長官兼理司法,但在其下設有專職司法屬吏。掌管檢法議罪的稱爲“司法參軍”,掌管調查審訊的稱爲“司理參軍”。州有權判處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必須上報刑部和路的提點刑獄公事司。

縣級的審判機構以知縣親審爲原則,處斷杖刑以下的案件。縣所屬的鎮巖官,處理輕微案件,以“笞刑”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