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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大名領國制是怎樣的?軍制和農策又是如何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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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大名領國制

大名們廢除迄今國內各種傳統的土地所有關係。他們沒收了莊園土地,並以武力和政治手段迫使在鄉武士臣服後,將其土地收歸已有。然後以其中一部分留作直轄地(“料所”、“御藏入地“),派代官管理,將剩餘的一部分寄進給歸順自己的寺院,將剩餘的大部分以知行地(封地)名義分授給自己的家臣。獲得知行地的家臣必須絕對服從自己的主君,負擔軍役和其他義務。

大名對自己的家臣實行嚴密控制,經常派出密探監視家臣行動,並在自己制定的本國法律——“分國法”(“壁書”、“家法”、“度法”)中爲家臣行動設下許多規定。例如禁止家臣自由處理知行地,知行地只能由一子繼承,這是爲防家臣經濟削弱之故;禁止家臣之間互相攻伐,以防內扛;要求女兒結婚不但須經父兄同意,也要得到主君批准,以便把女兒當作大名間政略結婚的工具,等等。違反這些規定要受到嚴罰,甚至酷刑加身。

戰國大名領國制是怎樣的?軍制和農策又是如何實施的

由此可見,戰國大名徹底擺脫了幕府的束縛,以武力創建自己的領國,取得領國的土地最高所有權,並且以絕對統治者身份在領內實施自己的統一法律(“分國法”)。這就是說,戰國大名是以武力爲支柱擁有真正獨立的領主權的。守護大名雖然也曾走上領國私有化的道路,但是由於受幕府的限制,並未能取得完全獨立的領主權。戰國大名領國制與守護大名領國制的根本差別就在這裏。

軍事制度與農民政策

這些戰國大名,因爲是在農民起義烽火遍地燃燒、統治集團內槓迭起、封建秩序無法維持的情況下,在爭奪勢力範圍的鬥爭中興起的,所以爲鎮壓農民反抗、穩定封建秩序,以及爲在大名爭霸中戰勝對手,在自己的分國統治上都採取集權統治擴充分國經濟軍事實力爲內容的“富國強兵”方針。

上述對家臣實行的嚴密控制,是戰國大名實行集權統治的需要,也是貫徹“強兵”方針措施的一部分。由於採取了這種措施,各大名都經常保持着一支等級森嚴、封建主從關係很強的龐大家臣團。按各自經歷,家臣被區分爲“同名”(同族)、“譜代”、“外祥”三種。家臣之下有“郎黨”、“仲間”、“小者”還有戰時從農民徵來的“足輕”(步兵)等各種等級。在軍事編制上,家醫按各自所持武器被分爲幾組,各組置“組頭”,隸屬於“軍奉行”。“組頭”同其下的下級武士之間的關係由“寄親”(義父)、“寄子”(義子)這種擬製的父子關係來加強其封建依附性。起初,這些家臣都住在自己的知行地。16世紀中葉後,隨着戰爭規模擴大,火藥武器的採用以及從一騎單打向集團戰法的發展,產生了對軍隊施行長期集中訓練的需要,家臣團便被移居大名城下。“足輕”也終於被編進常備軍,列入家臣團末端,開始離脫農業生產,即“兵農分離”。這一過程後來由豐臣秀吉予以完成。

戰國大名領國制是怎樣的?軍制和農策又是如何實施的 第2張

由於擁有強大的家臣團,大名們加強了統治農民的力量,強化了封建主專政。對待農民,大名們還推行種種強制政策:爲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供他們搜刮,便剝奪了農民遷徒、處理農地的自由爲防止農民武裝反抗和保證年貢的徵收,便收繳農民的武器並把農民的自治團體“物心”變成基層的統治工具,即在農村組織“五人組”(5戶爲一組),實行組內交納年貢的連環保制度。爲確保農業勞動力和增加年貢收入而採取的另一項重要措施,便是自16世紀上半期部分大名開始實行“檢地”。“檢地”就是對分國耕地的面積、質量等級、稻米產量和耕種土地的農民,按村實行調查登記,藉以按等級標準確定年貢徵收額,按一地一佃農原則落實年貢完納人。本質上這是一種加強掠奪農民的措施,但同時由於此舉使農民同直轄地的大名領主、封地的“給人領主”直接發生關係,廢除了層層中間剝削,客觀上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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