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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奴制改革 農奴制和奴隸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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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奴制,封建制度下、特別是莊園制度下的與農民地位相關的奴役制度,以自己的勞力,在國有或莊園主的土地工作,以換取保護和公正,以及在該土地上額外開墾耕作以保證自己的生計。

農奴制是西歐封建社會中的一種基本經濟社會制度。“農奴”一詞 ,最初來源拉丁文servus,是奴隸的意思。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著中有多處涉及農奴的概念,一是把農奴看作一個階級,是各種依附農民的總稱。如:農奴是中世紀“直接進行生產的階級”(《德意志意識形態》)。二是把農奴看成是農民階級的一個特殊階層,在這個階級中,除了農奴還有其他依附農民、小佃農和自由小農。法國著名史學家馬克·布洛赫則認爲:“農奴就是世代相傳的人身屬於主人的人。”馬克垚先生在其《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一書中對農奴進行了詳盡地描述,認爲“農奴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獨立小生產者,有獨立經濟,財產權已得到事實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認。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對耕作的土地沒有所有權,爲了能使用這一小塊土地,要向封建主負擔沉重的勞役,一般爲每週三天。農奴是一個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從理論上說,他的肢體歸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護),所以主人可以將他出售,轉讓。由於人身不自由,他要負擔一些與此有關的義務,最重要的是結婚稅、繼承稅、人頭稅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無權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亦不受理農奴案件,他們的案件由其主人審判。他不得參軍,沒有武裝的權利,只可以作爲隨從爲作戰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職,在擔任聖職前須先舉行儀式,將他釋放。”

農奴制改革 農奴制和奴隸制的區別

  西歐農奴制

具體而言,農奴制有以下四個基本特點:(一)佔有土地而沒有土地所有權。馬克思在《僱傭勞動與資本》中指出:“農奴是土地的附屬品,替土地所有者生產果實。”(二)負擔徭役勞動並繳納貢賦。由於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領主,所以要向其承擔相應義務。馬克思說過,農奴要“出賣自己的一部分勞動”,“土地所有者從他那裏收取一定的貢賦”。恩格斯也指出:農奴“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勞役”。(三)依附於主人,人身不自由。農奴在被束縛於土地的同時依附於土地的主人,表現爲沒有遷徙的自由,沒有嫁娶和財產繼承的自由,必須完全聽從主人的支配等。(四)擁有生活資料,有自己的經濟。農奴擁有自己的住所、衣服、口糧、勞動工具,擁有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因此,綜觀可知,農奴是西歐中世紀的直接生產者,具有特定的經濟地位和法律身份。經濟上,農奴和其他農民相似,都是獨立的生產者。法律上,農奴地位低下,是非自由人,與自由的獨立小農不同。農奴依附於封建主,束縛於土地之上,從事各樣勞役,繳納各種捐稅,負擔繁重的義務,權利受到嚴格的限制。

農奴制改革 農奴制和奴隸制的區別 第2張

  “戴月荷鋤歸”的歐洲農民

農奴制的核心是服勞役,特別是不確定性的勞役,這是農奴區別於自由人的關鍵所在,也決定了西歐農奴制的存在。法學家布拉克頓曾說:“絕對的農奴制以提供一種不確定的、不明晰的義務爲特徵,在這裏,晚上便不知道早晨提供怎樣的義務。”自由人一旦繳納完年度地租,除應付領主一些微不足道的索取外,不會再有什麼經常性的負擔;而農奴受到的壓迫則嚴重的多,農奴總是不得不把領主的事務放在首位,而將自己的事務置於其次,總得交這樣那樣不明不白的錢。

莊園是農奴制存在發展的基本單位,在莊園裏,土地被分爲三部分:領主自營地、農奴份地和公用地。農奴爲取得使用莊園份地的權利,就必須爲領主服勞役,無論是領主自營土地上的耕種,還是牲畜的妥善照料,以及莊園房屋的維修,領主都或多或少地要依靠這種強制性勞動。勞役的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生產活動的全部內容和爲領主生活提供的服務。農奴勞役可分爲兩類:周工和布恩工,數量和方式根據其持有份地的大小、莊園傳統等而不同。周工就是一年之內按周提供勞役,通常每週2-3天,收穫的季節通常要3-5天。布恩工只是偶爾才履行的一種勞役,也叫幫工。周工通常包括很多種勞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犁地。不管領主的地(自營地 demesne)在莊園中是單獨在一起,還是以條狀地的形式與佃戶的條田連在一塊,都得由村民組成的犁隊來犁耕。犁地的同時,還經常連帶有播種和耙地的工作。除了田間的工作,通常還要爲領主修繕房屋及莊園周圍的建築。此外,還有施肥、除草、照料菜園,割乾草、清理壕溝、採蘋果釀酒、照料牲畜、紡織等等。如果需要,農奴還有義務提供莊園以內或以外的運輸勞役,如將穀物和其他產品或是運送到領主的居住地或是運到離莊園最近的市鎮上以備出售。在收穫的季節,領主往往要強徵更多勞役,即布恩工。布恩工通常要求莊園內所有的人都參加,這使得莊園上的大部分人無暇顧及自己的收成,不得不把精力投入到領主的事務中。

農奴服勞役,被束縛於莊園、土地之內,從屬與主人,必然導致人身的不自由,進而派生出一系列限制,加重了農奴的負擔,並使其逐漸成爲農奴身份的又一標誌。農奴人身屬於主人,不得擅自離開,爲取得外出權,必須償付人頭稅;農奴的子女亦是農奴,屬於主人,婚姻不自由,若想同外部人通婚,必須繳納婚姻稅;農奴屬於主人,其財產也應屬於主人,所以從死者處繼承財產須繳納繼承稅;此外,還有任意稅,數目不定,徵收時間不定,領主完全可以按自己的需要隨意徵收。但以上的負擔是在一定情況下才發生的,相比之下,服勞役纔是農奴生活的常態,農奴因服勞役而成爲農奴,同樣,農奴因擺脫勞役而獲得自由,勞役的存在成爲農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因爲各種因素影響而帶有濃重的不確定性,成爲農奴最顯著、最核心的標誌。

農奴制改革 農奴制和奴隸制的區別 第3張

  農民在耕作

農奴服勞役成爲西歐農奴制的核心標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農奴制的產生、發展深受當時社會環境的制約。就時代而言,農奴生活的世界和範圍是非常有限的,封閉性很強,村莊及鄰近村莊的周遭地區就是他們所知道的的世界的全部。社會生產力落後,莊園經濟帶有原始的自然經濟性質,人口數量有限,生活自給自足,商品貨幣經濟還未發展。

(二)古代奴隸制的影響。中古前期領主自營地上的服役者,在當時人們眼中跟奴隸沒有什麼差別,中世紀的法學家都是應用羅馬奴隸法來說明農奴地位的。“農奴”,最初就是來源於拉丁文的奴隸servus一詞。公元9世紀時,法國科爾比修道院有150名憧僕用領主的耕畜服勞役。到了11世紀後期,英國還保留了9%的奴隸勞動力。一系列的事實說明:中世紀前期的農奴制是奴隸制的直接繼承,因此它必然“包含了古代奴隸制的許多成分”。所有這些奴隸制的殘餘成分,都集中在莊園的領主自營地上,通過各種勞役形式表現出來。

(三)土地所有權的缺乏。恩格斯指出:“在中世紀,封建剝削的根源不是由於人民被剝奪而離開了土地,相反地,是由於他們佔有土地而離不開它。農民雖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們是作爲農奴或依附農被束縛在土地上,而且必須以勞動或產品的形式給地主進貢。”農奴在莊園上以勞役的形式爲領主耕種自營地,從領主那裏取得份地,莊園組織以土地關係爲紐帶聯結起來,以對土地佔有關係的不同,規定着各自的等級和身份,農奴因而被稱作“束縛在土地上的人”。對農奴而言,在自營地上的勞役是佔有小塊份地的條件;對領主而言,讓農奴佔有的小塊土地是維持和延續勞動力生命的手段,藉此來實現其自營地上的勞役經濟。農奴服勞役和人身不自由都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缺失的基礎上,這些勞役是他們作爲份地持有者必須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