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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宋朝人到衙門打官司需要下跪嗎?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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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成書於元、明、清的公案小說《包公案》,還是這個時段產生的“包公戲”劇目,抑或是今人創作的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它們對於宋代審訊場面的講述,有一個細節是不約而同的:訴訟兩造都得跪在公堂上聽審。

京劇包公戲《鍘美案》劇照

這些文藝作品塑造出來的歷史想象,甚至讓歷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比如法律史學者潘宇的論文《傳統訴訟觀念的基本形態與轉型——以中國古代民事訴訟觀念爲樣本的研究》就認爲:“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要承受同樣的皮肉之苦,以及同樣的精神上的威嚇。如,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潘宇將研究對象籠統地稱爲“中國古代民事訴訟”,顯然應該包括宋代民訟在內。

解密宋朝人到衙門打官司需要下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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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筆記中的審案信息

但是,我在閱讀宋人筆記時,隱約覺得宋代的訴訟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這裏我且列舉幾個例子:

沈括《夢溪筆談》中的《歐陽文忠推輓後學》載,有一書生起訴學生拖欠束脩,勾當鎮公事的王向判書生敗訴,“書生不直向判,徑持牒以見歐公(滁州知州歐陽修)”。既然是“徑持牒”,應該不會是“跪稟”。

程頤撰寫的《明道行狀》載,“(程顥)先生爲令,視民如子,欲辦事者或不持牒徑至庭下,先生從容告語,諄諄不倦。”從“不持牒徑至”的語境判斷,也應該不是“跪稟”。

朱熹編著的《五朝名臣言行錄》也載,“舊制,凡訴訟不得徑造庭下,府吏坐門,先收狀牒,謂之‘牌司’。公(包拯)開正門,徑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訴訟人“徑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稟”的樣子

另外,宋人唐庚的《訊囚》詩寫道:“參軍坐廳事,據案嚼齒牙;引囚至庭下,囚口爭喧譁。參軍氣益振,聲厲語更切。……有囚奮然出,請與參軍辯……”這名囚犯“奮然出”,而且與法官當庭對辯,似乎也不可能跪着。

當然,這些材料記錄的信息不是很明確,不能作爲確鑿的歷史證詞采用。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聽審?我打算先通過檢索宋代文獻來驗證這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我採用的文獻主要有兩類,一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鑑》、《洗冤錄》等宋代司法文獻;一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至於加入了後人創作與想象成分的宋元話本小說與元雜劇,一概不納入考證範圍。

文獻資料顯示:宋人不必跪着聽審

解密宋朝人到衙門打官司需要下跪嗎?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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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鑑》、《洗冤錄》,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審”的記錄。唯《折獄龜鑑》“王琪留獄”條這麼說:“王琪侍郎,知復州。民有毆佃客死者,吏將論如法,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琪疑之,因留獄未決。”但這裏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現在夢境中,並非庭審寫實。

《洗冤錄》“疑難雜說”篇也有一則記載:某甲涉嫌殺人,“就擒訊問,猶不伏”,待檢官出示確鑿證據後,“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這似乎也只說明犯人在伏罪後才需要“叩首”認罪。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有法官蔡久軒的一份判詞,其中說:“當職入境,……累累道途,訴之不絕,……訴之者皆號呼告冤,齧齒切骨,伏地流涕,諭之不去。”這裏的“伏地流涕”,顯然是說攔路申冤之人激憤不能自已的舉動,並不是指庭審時官方要求的“規定動作”。

《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人撰寫的州縣從政指南,其中不乏對州縣官如何受狀、審訟、鞫獄、擬判的詳細指導意見,但尋遍這幾本宋人的官箴書,就是不見要求訟訴人下跪受審的規定。倒是在《州縣提綱》中可以找到兩條信息:

——“凡聽訟之際,察其愚樸,平昔未嘗至官府者,須引近案,和顏而問,仍禁走吏無得訶遏。”

——“引問時,須令主吏遠立,仍和言喚囚近案,反覆窮詰,必得真情,始可信矣。”

從“引近案”、“喚囚近案”的動作描述,大致可判斷訴訟人不大可能是跪着的。

解密宋朝人到衙門打官司需要下跪嗎?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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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對文獻的援引,到目前爲止,還無法十分肯定地證明“宋人訴訟無須跪着受審”。不要急,讓我再引用幾條材料:

《折獄龜鑑》“葛源書訴”條載,宋人葛源爲吉水縣令,“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葛源聽訟,“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

《折獄龜鑑》“王罕資遷”條載,宋人王罕爲潭州知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辯而復訴,前後十餘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稱,“本縣每遇斷決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閒事?”

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不難發現,當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於庭下的。現在的問題是,“站着聽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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