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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辱母殺人案”:混入監獄手刃仇人驚動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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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紹興年間,紹興府有戶人家母親的墳墓被人盜挖,陪藏品被洗劫一空,遺骸被亂丟於荒野。

這戶人家的後人,並不是普通人,他們有個兒子叫王佐,是宋高宗紹興十八年(1148)戊辰科狀元。王佐是個有氣節的人,中狀元后,授承事郎,籤書平江軍節度判官,未及赴任,召爲祕書省校書郎。當時秦檜專權,其子秦熺爲提舉祕書,衆人紛紛趨附,唯獨王佐未嘗妄交一語,以至忤怒秦熺,被外放。秦檜死後,王佐爲祕書郎,領右司郎,後經張浚薦舉,任職中書門下省。

南宋“辱母殺人案”:混入監獄手刃仇人驚動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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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有個弟弟,叫王公袞。這個王公袞也不是一般人物,從小就對刑偵感興趣,也練就一雙金金火眼,剛剛被提名爲烏江縣縣尉(相當於縣警局警長),正待在家裏聽候通知準備赴任。發現母親的墳墓被盜挖,十分憤怒。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掘人墳墓、戮人屍骸,是對人最嚴重的羞辱,盜墓賊這樣做,無疑是對王氏兄弟母親的最大侮辱。

憤怒歸憤怒,王公袞選擇了報案,但是官府卻遲遲破了不案,王公袞這才親自外出防查,果然讓他查出發掘母親墳墓的人,是本村無賴嵇泗德。那個嵇泗德,也是一個盜墓的慣犯,“掘冢至十數”,曾因掘墓事敗而被官府逮住過,卻未知何故,又給放了出來,繼續偷偷幹着盜墓的勾當。

南宋“辱母殺人案”:混入監獄手刃仇人驚動皇上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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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袞訪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將他抓住,押送到紹興府治罪。按照《宋刑統》,“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犯下盜掘他人墳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還打開棺槨,屬於侮辱屍體,罪至絞刑。嵇泗德掘墓開棺,曝人屍骸,顯然已經觸犯了死罪。

然而,令王家難以接受的是,紹興府的法庭只是給嵇泗德判了輕刑。王公袞是個血性漢子,母親受辱,不能就此便宜了賊人。因爲和監獄的看守相熟,他專門備上酒菜,將一幫看守灌醉,然後手持利刃,混入監牢,親自將嵇泗德宰了,並割下嵇泗德的腦袋,官府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殺人,當判死刑。但,宋朝刑法又規定:“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時又立法補充:“有因祖父母爲人所毆而子孫毆之以致死者,並坐情理可憫奏裁”。宋朝政府也是將血親復仇跟一般殺傷罪區別開來。據此法意,“刺死辱母者”顯然屬於“情理可憫”的行爲,對這一刑案,地方政府無權作出終審判決,便報請朝廷

南宋“辱母殺人案”:混入監獄手刃仇人驚動皇上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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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佐得知弟弟殺了人,入了獄,也趕緊設法相營救——他將自己的官告交還皇帝,說願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職來替弟弟贖罪。

宋高宗對此案也非常重視,專門派員組成合議庭,對王公袞故意殺人案進行審理。

合議庭提出的判決議是:“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爲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王公袞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依法追究紹興府法院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宋高宗接到報告後,當即批示:“給舍議是。”命王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王公袞不用負刑事責任,只是他畢竟殺了人,所以還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處分,從正科級降爲副科級,擇日赴任。即使是這樣的判決,後世學者還在爲王家兄弟鳴不平。如明代學者丘濬還在《大學衍義補》中說:“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袞一官,豈所以爲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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