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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國主義的產生和天皇制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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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國主義的產生和發展有很多的因素在起作用,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確立的近代天皇制。究竟《大日本帝國憲法》所規定的近代天皇制和日本軍國主義的發展有何關係呢?

日本軍國主義的產生和天皇制有關嗎?

明治維新後,伴隨資本本義生產方式的輸入和酉方民主、自由思想的傳播,在日本出現了一批宣傳“文明開化”的啓蒙思想家。其中包括以福澤諭吉、中村正直爲代表的溫和自由主義者和以中江兆民、植木枝盛爲代表的激進民主主義者。並在民主自由思想傳播的基礎上,掀起了自由民權運動。

自由民權運動以年的愛國公黨提出的《民選議院建議書》爲發端,到了1887年的“大團結運動”止,前後持續了14年之久。

這一時期,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憲法草案。但所有草案包括最激進的植木枝盛的草案都不曾否定天皇。這說明民主共和政體在當時的日本缺乏現實的社會基礎,而君主立憲卻是當時所必需。

至於建立什麼樣的君主立憲,在日本統治階級內部曾經有過英國式立憲和普魯士立憲的爭論。由於普魯士的歷史條件與日本頗有共同之處,結果英國式立憲被否決,日本統治者選擇了一部確立和維護日本近代天皇制的普魯士立憲的憲法。

1889年2月11日明治政府正式頒佈大日本帝國憲法即明治憲法。明治憲法的頒佈,不僅標誌着日本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確立,也標誌着資產階級民主運動的終結。

明治憲法全文共7章76條,最根本的特點是“以君權爲機軸”,天皇擁有絕對權力。

憲法開宗明義第一章就是“天皇”。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第四條規定“天皇總攬統治權”、“天皇批准法律並以其命令公佈執行”。第七、八、十一條分別規定“天皇召集帝國議會”,並可命令其開會、閉會、休會及衆議院之解散”、“天皇可發救令代替法律,、“天皇統帥陸海軍”等等。

不僅國家立法、軍事、財政、外交等一切大權均操之於天皇,連司法權亦須“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之”。這樣,資產階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一一議會應擁有的權力,被天皇剝奪殆盡,1890年開設的日本帝國議會,毫無實權,形同虛設。

明治憲法規定議會採取兩院制,由貴族院和衆議院組成。貴族院由皇族、華族及“敕選議員”組成,衆議員由選舉產生。名義上兩院權力相等,但衆議院通過的議案,不經貴族院通過就不能成立,實際上是以貴族院來挾制衆議院。

日本軍國主義的產生和天皇制有關嗎? 第2張

衆議院的級舉法對選舉資格限制極苛,規定只有每年納稅元以上,年齡在25歲以上之男子纔有選舉衆議員的權利。按照這一規定,當時有選舉權的人只佔全國人口的1.1%,而將近”的人被剝奪了選舉權。婦女則全部沒有政治權利。

憲法規定政府同天皇、議會間的關係是國務大臣由天皇直接任命,其職責是“輔弼天皇”,只對天皇負責,不對議會負責。議會對政府失去了約束力。

憲法還確定成立“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的樞密院,實際上是把宮內體制樞密院置於內閣之上的宮內決策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