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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李鴻章收沙俄50萬兩賄賂流言如何傳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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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李鴻章、張蔭桓“受賄”的說法源自俄國方面,這一點是人所共知的。與此相關的立論依據主要包括沙皇時代財政大臣維特伯爵(Count Witte)的回憶錄、《紅檔》雜誌披露的彼得堡方面與駐華官員收買中國大臣的往來函電,以及蘇聯學者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nov)首先利用過的沙俄財政部檔案。

最先向世人公開披露此事的是維特的回憶錄。1921年,在維特死去6年後,經美籍俄羅斯人亞伯拉罕·亞爾莫林斯基(Abraham Yarmolisky)整理編譯,以維特手稿爲依據的《維特伯爵回憶錄》首先在倫敦以英文出版。該書中譯本於1976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由傅正翻譯。以下引述維特回憶錄均據該版本。據回憶錄稱,在旅大交涉中,爲了推動雙方迅速達成協議,避免俄軍強行佔領旅順口時發生流血事件,維特曾指使俄國財政部駐北京的代表璞科第(tilov)去見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和張蔭桓,希望他們勸說慈禧太后與俄國早日達成協議,並允諾饋贈李、張各值50萬盧布和25萬盧布的貴重禮品。維特坦然承認,這是他“在與中國人辦交涉中,第一次藉助於行賄”。李、張曾被俄國人收買的說法由此傳播開來。1923年,德裔俄國學者約瑟夫·弗拉基米羅維奇·黑森(Hessen)根據維特的各種遺稿(包括手寫稿和打印稿),將回憶錄重新整理成三卷,內容比亞爾莫林斯基的英文節譯本要充實和詳盡一些。1923—1924年蘇聯國內據此出版了俄文版的維特回憶錄該版本的中譯本取名《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的回憶》,由張開翻譯,於1983年和1985年由新華出版社分兩冊出版。,其中有關賄賂李、張的表述基本與英文版一致。

解密:李鴻章收沙俄50萬兩賄賂流言如何傳遍天下

不知是否受到了亞爾莫林斯基整理的《維特伯爵回憶錄》的影響,蘇俄國內以整理刊佈沙皇時代檔案爲宗旨的《紅檔》雜誌(舊譯作《赤檔》)在1922年第2卷公佈了21件藏於外交部的檔案資料,名爲“關於收買中國大臣李鴻章和張蔭桓的電稿”。這組彼得堡與駐華官員之間的往來函電錶明,1898年初俄國駐華代辦巴甫洛夫(Pavlov,也譯作巴百羅福或巴百諾福)與璞科第一起,先是爲取得對華借款權曾對李、張進行過利誘,許諾分別饋贈50萬兩和20萬兩的禮物;後來又爲租借旅大之事再次與二人“作機密談話”,向他們承諾,假使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俄方指定期間辦妥,並不需要俄方的非常措施時,“當各酬他們銀五十萬兩”。根據電函所言,租借協定簽訂後的次日(3月28日),璞科第付給李鴻章銀50萬兩。至於給張蔭桓,一直到這年9月21日戊戌政變發生時,俄國人“尚未支款給他”。10月4日,巴甫洛夫同意付給已在流放途中的張蔭桓(政變後被革職發配新疆)1.5萬兩。這些原始檔案的公佈,客觀上爲維特回憶錄首次披露的李、張“受賄”的說法增添了有力的佐證。

俄國史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一直在深入。1924年,鮑·亞·羅曼諾夫發表《李鴻章基金》一文。該文刊載於《階級鬥爭》(彼得格勒,俄文)1924年第1、2期合刊,第77~126頁。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左鳳榮女士在俄從事學術訪問期間特代爲複製了此文;北京大學歷史系李偉麗同學幫助翻譯了部分內容,在此一併致以謝忱。作者認爲,作爲俄國遠東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從1896年開始沙俄政府爲了修建中東鐵路及獲得在東三省的利益,先後實施了一系列賄賂中國官員的活動,旅大交涉中對李、張的賄賂只不過是其中的一次而已。文章對1897—1898年間租借旅大過程中俄國政府的決策進行了全面的考述,除了《紅檔》雜誌選登的電稿和維特的回憶錄之外,作者還引證了財政部總務司所藏沙皇時代檔案等資料。羅曼諾夫指出,實際上俄國人“於1898年3月18日(公曆30日)付給了李鴻章六十萬九千一百二十盧布五十戈比,於1898年5月和11月付給了張蔭桓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共計六十六萬二百九十一盧布五十一戈比”。在1928年出版的《俄國在滿洲(1892—1906)》該書由列寧格勒葉努基傑東方學研究所出版社出版。和1947年出版的《日俄戰爭外交史綱》該書1947年由蘇聯科學院出版社出版,1955年修訂再版,1976年據修訂版出版了中譯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需要指出的是,中譯本將俄國人兩次一共付給張蔭桓的總額誤譯爲“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兩部著作中,羅曼諾夫重申了李、張在旅大租借交涉中“受賄”的結論。

絕大部分中國人知道李鴻章、張蔭桓“接受俄國人賄賂”之事,可能是通過王光祈1928年翻譯出版的《李鴻章遊俄紀事》一書。這本書系譯者根據德文本《維特伯爵回憶錄》中四章有關中俄交涉的內容翻譯整理的。在俄國史學界已利用檔案資料對李、張“受賄”問題研究取得重要進展的時候,中國人才剛剛從維特回憶錄中得到這種聞所未聞的說法,相比而言已落後不少。譯者在敘言中說:“關於旅順大連條約,維氏向李鴻章張蔭桓行賄一事,至今真相不明。惟據友人中之研究當時史事者,則謂李鴻章似未收受此款;歐戰以後,清理華俄道勝銀行,其中曾有華人存款,而姓名不可查考,或即系此項款子。但是,此外又有人疑此項款子,係爲太后所得,云云。至於張蔭桓遣戍新疆之際,聞出京時,有向俄使索款之說,則頗跡近嫌疑矣。”從譯者謹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儘管論說不一,有關這個問題已在小範圍內有過討論。作爲維特回憶錄節本的《李鴻章遊俄紀事》,對李鴻章、張蔭桓“受賄”說法在中國的流傳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該書至今在學術界仍有很大影響。

中國史學界較早關注這個問題的似乎是蔣廷黻。1929年他在《評〈清史稿·邦交志〉》中評析俄國租借旅大時說:“中國之租旅大與俄,大半固由於俄人兵力之壓迫,即《邦交志》所謂艦隊入旅順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諸行動是也。然不盡然。近蘇俄政府所發表帝俄時代外交公文中有二電稿,頗能補吾人之不足。”此文最早發表在《北海圖書月刊》第2卷第6號(北平,1929年7月)。於是他列舉了反映1898年3月21日(俄歷3月9日)博可笛洛夫(璞科第)祕密會晤並利誘李鴻章、張蔭桓和3月28日(俄歷3月16日)交銀50萬兩給李鴻章的兩份電報加以說明問題。蔣廷黻在文章中標明這兩份電稿“選自Steiger,China and Occident,1927,p.71”,見《中國近代史(外三種)》,105頁,這說明《紅檔》披露的有關材料已受到西方學者的注意。蔣廷黻進一步解釋說,“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勢不能免,五十萬之鉅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與俄國訂同盟祕約(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爲事實則無可疑,中國政府已在華府發表其條款——原注),而俄國又以助華防護爲口實,則俄國礙難先以武力施之於其所保護者,俄人之以定約在限期未滿之先爲納賄之條件者,其故即在渡過此外交之難關。旅大之喪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傳之簡單也”。蔣廷黻:《中國近代史(外三種)》,105頁。言詞之間似認爲李鴻章“受賄”實有其事。從目前發現的材料看,蔣廷黻應是首次利用俄國檔案研究旅大“受賄”疑案的中國學者,不過,他的研究並沒有引起其他學者相應的關注。1935年出版的陳恭祿著《中國近代史》在研究俄佔旅大事件時,仍然只引用維特回憶錄。不過,其結論則與蔣氏相近,他評論道:“維特所言誇張己功,所敘之情節,不同於中國史料,但其所言賂賄,蓋非誣語,此豈總署仍主聯俄原因之一乎?”這一時期其他關於中俄關系史的著作則基本沒有涉及此事。如陳博文《中俄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28)、文公直著《中俄問題之全部研究》(上海,益新書社,1929)及何漢文著《中俄外交史》(上海,中華書局,1935)等著作中均未涉及該問題,或因該問題複雜而回避之,具體原因不詳。

解密:李鴻章收沙俄50萬兩賄賂流言如何傳遍天下 第2張

李鴻章、張蔭桓“受賄”的說法在中國史學界被普遍接受與羅曼諾夫的《俄國在滿洲(1892—1906)》一書的翻譯出版有重要關係。1937年民耿將該書譯爲中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書名作《帝俄侵略滿洲史》,蔣廷黻爲之作序。現在通常見到的爲198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譯本,易名爲《俄國在滿洲(1892—1906)》,譯者爲陶文釗等,以下本文所引均據該版本。該書前兩章由《李鴻章基金》一文擴充而來,書中除詳盡研究租借旅大的原委外,更重要的是以檔案爲依據,指出1896年李鴻章赴俄簽訂《中俄密約》期間,俄國已對其實施收買政策。參見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106~107頁。關於1896年李鴻章簽訂《中俄密約》是否接受鉅額賄賂,學界同樣存在爭議。因該問題同樣很複雜,本文不擬涉及。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編寫的《中國近代史稿》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中對此似採取了存疑的態度,書中將有關爭議放在頁下注釋中(見該書,415頁)加以說明;相比而言,同書有關旅大交涉中李、張受賄的情況則在正文中敘述(見該書,426頁),基本持肯定意見。這使得1898年李、張“受賄”之事似乎有了更充足的理由。應該承認,這部著作的翻譯擴大了李鴻章、張蔭桓“受賄”說在中國學術界的影響,羅曼諾夫在書中引用的《紅檔》雜誌也爲中國學者所熟知。以20世紀40年代後期出版的陳復光著《有清一代之中俄關系》爲代表,本書爲國立雲南大學文法學院叢書乙類第一種,1947年8月在昆明出版。國內學者開始以維特回憶錄及羅曼諾夫的研究爲依據,陸續採納了李、張“受賄”的觀點。1949年以後,隨着史學界對洋務運動及其代表人物李鴻章的基本否定,特別是1957年《紅檔雜誌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的出版,所有涉及旅大交涉的著作基本上承襲了李、張“受賄”的說法。在這些著述中,樑思光的《李鴻章賣國史》(天津,知識書店,1951)和胡濱的《賣國賊李鴻章》(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兩本小冊子雖系通俗讀物,卻頗能代表當時學術界的基本傾向。20世紀60年代以後,在中俄關系史研究中,肯定李鴻章、張蔭桓接受過賄賂的說法完全佔據了主導地位。

其實,從這一說法在國內流傳開始,許多人便將信將疑,前引王光祈譯《李鴻章遊俄紀事》敘言中即有反映。20世紀60年代後,一些從事李鴻章及洋務運動史研究的學者對李氏“受賄”的說法公開表示懷疑。臺灣學者雷祿慶以爲維特所說“受賄”之言“似屬虛妄”。已故史學家陳旭麓先生在1988年的一次學術研討會上發言認爲,有關李鴻章受賄之事,缺乏實證性的材料,殊難根據“孤證”作出結論;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如果維特所說屬實的話,那就很難洗清李鴻章的賣國賊罪名”。如果說上述懷疑仍然很謹慎的話,袁偉時、餘明俠則非常明確地對李鴻章“受賄”說予以否定。參見袁偉時:《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深圳,海天出版社,318頁,1992;餘明俠:《關於李鴻章接受俄國賄賂出賣東北鐵路權益一事的辨析》,見沈寂等主編:《影響近代中國歷史的安徽人》,90頁,合肥,黃山書社,1994。總體看來,這些異議主要是圍繞對李鴻章的評價展開的,大部分學者將李在旅大交涉中的“受賄”與他1896年簽訂《中俄密約》時的“受賄”嫌疑聯繫起來評判,而且大多仍停留於論點的申述上,對該問題的具體論證顯得不夠有力。他們將癥結放在維特回憶錄(其實這是一種並不精確的證據)的可靠性上,爲李鴻章辯解,實則未切中要害。歸根到底,問題的關鍵仍在於俄國檔案記載的內容是否可信。

事實上,上述俄國方面的材料(包括維特回憶錄和檔案資料)反映的細節彼此是有出入的,這些很少受到人們的注意。《紅檔》所刊函電錶明,1898年春俄國人曾兩次與李、張密談,對他們進行利誘;稱允諾饋贈李、張各50萬兩和20萬兩是爲了借款交涉(因借款未成,俄國人並未支付),後來爲旅大交涉又許諾給每人50萬兩。維特回憶錄則稱向李、張允諾饋贈各值50萬盧布和25萬盧布的貴重禮品是爲了促成租借旅大之事,後者記憶似不準確,可能是將借款與租地二事混淆了。《紅檔》選登外交部檔案與羅曼諾夫在《李鴻章基金》中所引財政部檔案反映的情況也有差異:璞科第密電中稱至1898年9月尚未付款給張蔭桓;同年10月巴甫洛夫同意支付張1.5萬兩,這與財政部檔案中記載5月和11月兩次付給張“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的記載也明顯不同。羅曼諾夫可能注意到了這些差異,但我們似乎沒有看到他作出過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