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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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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婚嫁制度產生了重大變化,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禮制作爲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修禮行爲首先是一種國家行爲。自宋太祖幵始,宋代就開始了對傳統禮制的重新修定與整合,如北宋宋太祖時期的《開寶通禮》等,都對婚禮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宋朝皇室對其宗室人員,尤其是對男子娶宗女給出了詳細的規定,與此同時,古代貴賤有別的概念,在宋代的婚嫁中也被打破。

一、婚禮觀念的變化

從政治層面來說,建立禮制的政治需求就是通過建立起各個階層的等級來構建社會秩序,從而形成禮的本質內涵,即等級性。在婚姻關係中,男女的結合不僅僅是個人的結合,更代表着兩個家族以及家族代表的等級之間的結合。

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先秦到宋代,中國古代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等級性是從嚴格到逐漸放寬的趨勢發展的。魏晉以來興起了重門第之風,門第之風雖爲門第之限,其實也是一種等級之限,此風遺留到隋唐。五代時,社會開始呈現“取士不論家世,婚姻不問閥閱”之態。

而到了宋代,因政治、經濟等原因,各社會階層的等級限定越來越小,等級間的婚娶限定也逐漸縮小,但這裏的縮小亦要打一個引號,因爲這裏的縮小是具有相對性的縮小。宋代等級性婚禮表現在兩個較爲突出的現象上,一是對宗室婚嫁對象有較嚴格的規定,另一個則是良賤不婚的鬆馳。這一嚴一她恰好體現了宋代婚禮呈現了官方的強制等級化與時代所趨的等級鬆動的矛盾特徵

二、官方對宗室婚姻的規定嚴格

宗室對於皇族的意義在於“雖疏屬,皆天下子孫,不可使聞閻之賤得以貨取”,可見宗室婚姻對象的界定標誌着對皇族階層的界定,這對宋皇族而言是個不可小視的問題。宗室婚姻的規定主要針對宗女,宗女的出嫁意味着皇室血液的外流,故而這裏的婚嫁對象規定是針對娶宗女之婿而言。

其規章制度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仁宗慶曆二年庚午,詔大宗正司:“自今皇親婚姻具依律令外,若父母親姊妹及父母之親姑爲她裡,或相與爲婦姑行,而尊卑差互者,不得爲婚姻”,這裏強調“尊卑差互”。另外還有其服紀疏遠而房分不同祖者,並許通嫁娶,仍不繫夫之長少,各敘本族之尊卑”又“所與系親之家,若見任文武、升朝官,雖三代不盡食祿,但非工商伎術及惡逆之族,有朝臣委保者,聽之”。

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第2張

從此條可知婚娶宗女有以下三個前提,一、不得違背倫理,即父母親姊妹之間有袖娌等關係。二、如若血親關係疏遠,便可通嫁娶,前兩條屬於婚姻關係限定的正常倫理範圍。三、系親之家,有官職,有朝臣保者,非惡逆之族,便可成婚。

說明一下這裏的“惡逆”,“惡逆”即指犯過法,服過役的“拘鎖”之人。如鄭應湊在宗室趙孟溫宅服役,“誘其女而奸穢之”,後“又假作媒人聘書,於孟溫故後,欲遂據其女而有其室”。趙孟溫的妹妹趙孟園將之告上官府,官府判詞曰:“應績已係作過拘鎖之人,豈應與宗女爲配?況又先奸後娶,而媒聘俱無……勘杖一百,牒押下芝溪寨拘鎖”。

總而言之,前兩個條件是對婚禮的基本倫理要求,第三個則是對宗室婚姻的特殊規定。嘉祐三年,仁宗又一次下詔規定白身人(即平民)娶宗女的條件,“娶宗室女,須三代有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而告敕見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可見平民也可娶宗室女,其條件是三代有官,或在任者有官。

宋英宗治平年間,詔:“婿家有二世食祿,即許娶宗室女”,又“婿別祖、女別房,舊爲婚姻而於今卑尊不順者,皆許”。前一條仍是對食祿的要求,後一條是對倫常尊卑關係的進一步界定。除此之外,宋廷對娶宗女的新婿的身世規定有專門的部門驗證:“婿之三代、鄉貫、生月、人材書札,止令婚主問驗,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詳視,如條保明”可見宋廷的嚴謹態度。

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第3張

但是對於再嫁的宗室女,其對新婿的身份的要求則略有降低,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已上,即許爲婚姻”。神宗年間御史彭汝上言“皇族雖服屬已疏,然皆宗廟子孫不可使閭閻下賤得以貨取”’從而提醒了宋廷進一步加強對宗女婚嫁的規範。熙寧十年,宋廷對不得與宗室嫁娶的身份做了限定,有兩種不得爲婚。

一是“宗室嫁娶,不得與‘雜類’之家爲婚”。所謂“雜類”,是指“舅曾爲人奴僕,姑曾爲娼者”。二是“若父母系化外及見居沿邊兩屬之人,其子孫亦不許爲婚”對與皇室有緦麻以上親的還有其他規定,即“不得與諸司胥吏出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通婚(後又禁刑徒人子孫爲婚)”,可見根據宗室與皇室的親屬關係,其對通婚對象的要求亦不相同。

之前已強調了娶宗女之家必須有一定的官職,且不得爲諸類不可通婚之輩,“若違礙及妄冒者,犯人並媒、保各以違制論,主婚宗室知情與同罪,並不以赦降及自首原減”,此條又增加了犯人、媒氏的罪責,可見有違制令的宗室婚姻將被牽扯問罪的人員衆多。這些規定,強調了主婚人、媒人對給宗女選擇婚嫁對象時的責任,有力的保障了宗室的權益和法令的實施。

宋廷重視宗室婚姻對象,不僅是爲了保障“聞閻下賤”之輩不得獲娶宗廟子孫,保障皇室宗族的等級尊嚴和社會等級制度,從人情上也是考慮到宗室,尤其是現實中許多宗女的婚後生活悲慘,實讓當政者痛心,慶曆四年有詔:“比多浮薄之人,託爲衣冠之後,娶皇族女,而至有寒飢不能自養者,豈朕所以敦骨肉之愛也”,故而“令大宗正司,自今凡與宗室約婚,並先體量行義、貨業以聞”。

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第4張

然而,即使在官方下達種種制度與設置懲罰措施的前提保障下,依然造成宗女連自養都成問題的情況。其主要原因又往往源於“皇親納壻,皆得白身受官”,“行賂求婚,多得市井浮薄之人”。

又如《萍洲可談》所言,“近世宗女既多,宗正立官媒數十人,掌議婚初,不限閥閱,富家多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門戶”“後相引爲親,京師富人如大桶張家至有三十餘縣主”。總而言之,官方的政治立場是保障宗室婚娶的門當戶對,雖不再是前代以士族門閥爲標準,而以官職爲標準,從本質上說都是爲了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三、良賤不婚的鬆弛

瞿同祖先生在其著作《瞿同祖法學論著集》中說道,“貴賤指官吏與平民的不同社會地位,良賤則指良民和賤民的不同階級地位”。良賤不婚在等級區分上意義明顯,也就是這兩個階層不能通婚。良賤不婚由來已久,而宋之前較少發生良賤通婚的事,實際上宋代官方法律《宋刑統》中有對士庶、良賤的通婚依然是嚴格禁止的。

再如仁宗至和年間,有詔“士庶家毋得以嘗傭顧之人爲姻,違者離之”。但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良賤不婚的觀念在宋代也在逐漸改變,宋代良賤不婚的現象有鬆弛之勢。其鬆池的源頭大概源於宋律中,“若婢有子及經放良,聽爲妾”,妾的身份爲良人,而婢則屬於賤民,但這個規定表示,若婢有了孩子或者改爲良人就可以納爲妾,實際上就不是絕對嚴格禁止納婢爲妾了。

宋朝皇室對宗室女的婚姻有何規定?宋代婚嫁制度有何變化? 第5張

而且到了南宋,“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飢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爲賤”。既然如此,那麼規定的良賤不婚實際上就沒有限定對象了。

現實中關於良賤爲婚的事在宋代多有記載,如僞齊皇帝劉豫之妾錢氏,原爲“宣和舊侍,淵聖時出宮,賣與豫爲針線婢”後劉豫將她由“計線婢”升爲妾,僞齊政權建立後,又“升妾錢氏爲僞後”。宋代納倡爲妾之事也不爲怪,臺妓嚴藤官府爲其落籍,得爲良人後,爲“宗室近屬,納爲小婦以終生焉”。

南宋池州娼女李妙,“郡爲落籍,許自便,後駕於染肆爲妾”妓女積金贖身、擇偶嫁爲人妾也不是不可能,如湖州名娼周氏贖身後,嫁於汪藻爲妾。《清明集》中蔡久軒大呼,“公舉士人,娶官妓,豈不爲名教罪人?豈不爲士友之辱”,可見士人娶妓之事並不只有一兩例。

四、總結

宋朝皇室對宗室的婚姻管理,尤其是對宗女的種種管理,一方面是爲了保護宗室的婚後生活,另一方面對求婚男子的官職的種種規定,也是爲了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宋代良賤不婚制度的鬆動與統治階層對宗室婚姻的嚴格規定形成對照,一方面反應官方對等級制度的積極維護,另一方面則是隨着經濟與觀念的發展,等級制度也在受到一定衝擊。但從整體來看,禮制的本質即等級性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其作爲等級社會維繫的基礎,其制度與社會意識在宋代依然基本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