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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告官,先捱揍是不是真的 古人又有什麼路徑可以選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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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古代民告官,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網上流傳着一種說法,即“民告官”不論有理無理先打一頓再說,原因是古代“民告官”本就有罪。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古代統治者爲了維護統治,其實爲“民告官”設有相當完備的制度,所謂的“民告官、先捱揍”其實只有百姓“越訴”時纔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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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清律例·訴訟》便規定,“凡軍民訴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訟者,笞五十。”注意,這條律法規定的違法行爲並非是“民告官”,而是“越級訴訟”的問題,《大明律》與此類似。那麼,古代民告官到底會發生什麼呢?

自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歷代封建王朝始終有着嚴格的等級制度,“三綱五常”便成爲了維護統治的基本綱領,而在社會關係層面,也通常以“泛血緣關係”進行處理,朝廷命官通常被視作百姓的“父母官”。這種制度之下,“民告官”自然就被視爲了以下犯上,這是符合統治者的統治和穩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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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歷代王朝雖然不支持“民告官”,但對此卻也並非完全杜絕,畢竟如果完全杜絕了底層的上告途徑,同樣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古代百姓想要告官,其實還是有路徑可選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採風。這種方式主要是指,由朝廷派專人赴特定地區採集民情,查看和糾正吏治,雖然這種方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治理,但百姓卻可以通過這種渠道來達成“民告官”的目的。例如戰國時期管仲在齊國創造的“問事”制度,“問人之所害於鄉里何物也?”“除人害者幾何矣”“問刑論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管子·問》)又如漢宣帝劉詢在位期間,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問鰥寡,覽觀風俗,察吏得失”(《漢書》)。再如武則天置右肅政臺,專掌“察州縣吏善惡,風俗得失”。當然,這種方式更多隻是作爲一種臨時措施,是統治者短期內以整頓吏治爲目的採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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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察。古代統治者爲了吏治清明,往往在地方設有監察性質的官員,其主要職責便是對轄區內的官員履職情況進行監察,同時兼具整頓吏治、懲治官員的職責。秦漢時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中的“御史大夫”便負有監察百官職責,漢武帝時則將全國劃分爲十三州,每州設監察刺史,其職責中的“違法徵科、行政冤濫”主要針對的就是官員侵害百姓權益的問題。唐代繼承了漢朝的監察制度,唐太宗時將天下劃分爲10道,每道設監察官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例如採訪使等。宋代則設立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作爲巡查官員。明朝時期,則設有十三道巡查御史,不僅可以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糾核和處理,而且可以直接受理對官員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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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訴。主要指在遇到重大案情或冤屈的情況下,直接通過上級衙門向皇帝告發,甚至直接向最高統治者訴訟。該制度起源於周朝的路鼓制度,後於晉武帝時期建立“登聞鼓”制度,此後“登聞鼓”成爲百姓直訴的主要方式。到唐朝時,直訴路徑已經開始多種多樣,百姓不僅可以通過“登聞鼓”訴冤,還可以上表訴訟,且規定朝廷官員必須立即受理,儘快聞奏,否則就要受到懲處,如《唐律·鬥訟》有載“若上表訴,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甚至還可以直接攔皇帝車駕訴冤,如《唐律·鬥訟》有載“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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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越訴。主要指越過地方官員進行控訴,即越級訴訟。因越級訴訟往往會擾亂司法體系,因而歷朝歷代對此嚴厲杜絕,不過,朝廷雖然不支持越訴,但也並不完全杜絕,這也是百姓越級告官,要首先受到懲處的主要原因,即打你是因爲你越級訴訟,但案子官府還是會受理的。不過,宋朝以後規定,凡是遇到地方官員本該受理但不受理,或將案件交給被告官員審理,或本司官員本應迴避但不迴避,以及官員貪污受賄等官員瀆職情況,百姓可以越級訴訟,且不會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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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拿官。這種“民告官”現象只發生在明朝初期,彼時朱元璋爲了嚴厲打擊危害地方、魚肉百姓的貪腐官員,不僅明確規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貪腐官員送至京城嚴懲,而且對這種現象極爲鼓勵,例如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將貪財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城面奏,便獲得了重賞。同時,爲了鼓勵這種現象,朱元璋還規定,對於阻撓百姓入京告狀的官員,要嚴厲懲處,例如淳化巡檢何添觀因阻撓嘉定縣民郭玄二入京告狀,被朱元璋下令砍腳戴重枷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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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古代百姓“民告官”的主要途徑,從這些制度不難看出,古代統治者在建立制度的時候,其實是考慮到了百姓切身利益的,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由於朝廷腐敗和官官相護的因素的影響,大多“民告官”的途徑都被堵塞,以至於百姓求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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