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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申冤都有哪些途徑的 古裝劇的橋段是不是真的存在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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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古代申冤橋段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近幾年來有衆多的冤假錯案被平反,有很多案件都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些冤假錯案一旦形成,即使翻案,依然輕則使無辜者浪費數年光陰,重則失去生命,隨着法制系統的健全,這些冤案會越來越少,即使錯判,翻案速度也會加快。

那麼,在古代,有沒有類似現代這樣的平反冤假錯案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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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冤案及其形成原因平反冤假錯案的機制當然是有的,但在介紹它之前,我們先要明白什麼是冤案。冤案,指由於司法工作者的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真兇未被追責,逍遙法外,並使無辜者被錯誤的判決。或者是由於司法輔助的技術不成熟,使得疑難案件未被偵破,導致無辜者被錯誤追訴。

而在古代,導致冤案形成的原因非常多,譬如訴訟成本低,有意爲之的誣告和彈劾屢見不鮮。

一種是案件的當事人親自去官衙起訴,現在這種行爲叫做“自訴”;

另一種則是官吏舉查犯罪,也就是公訴。

在那個時候,只要情理與法理說得過去,就可以引起訴訟,而如果審案官員未能察覺其中的錯漏,那麼就會引起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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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當時的司法人員經常暴力執法,屈打成招,形成冤獄,秦朝的政府文件《睡虎地秦墓竹簡》就有明確的規定,官員審案時可以使用“笞掠”的方式獲取證據,在《折獄龜鑑》中,我們就能經常看到“拷訊”、“拷掠”、“捶楚”等等表示刑訊逼供的詞語。可見屈打成招是慣常不過的事情。

最後還有官員在證據不足的時候偏向有罪推定,或者乾脆出入人罪,繼而形成冤獄。什麼叫出入人罪呢?就是指法官判決失誤,將有罪之人視爲無罪,將無罪之人視爲有罪。

導致判決失誤的原因有很多,但首先需要正視的顯然是受賄故意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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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冤獄伸冤途徑說了這麼多冤獄,那麼,當無辜者被冤,他們究竟有哪些手段鳴冤呢?

需要正視的事實是,由於那個時候的司法不完善,導致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在鳴冤時困難重重,當然,困難重重並不意味着鳴冤不可行。

首先最常見的,在影視作品中多有表現的一種鳴冤手法,就是擊鼓鳴冤。

擊鼓鳴冤,也叫做擊登聞鼓喊冤,屬於古代傳統的直訴制度,這一制度起源甚早,西周之時,政府就會設立“路鼓”,所謂“建路鼓於大寢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與遂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周禮》”

這一制度在周之後的歷朝歷代,都得到了繼承發展,秦漢之後,路鼓置於衙門之側,兩宋之後,更是將路鼓獨立成一部門,曰“登聞鼓院”,其上級爲“登聞檢院”。

雖然史載的擊鼓鳴冤後順利平反的案例不多,但這無疑是百姓們最後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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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擊鼓鳴冤之外,還有一種鳴冤方式,同樣很受影視作品青睞,多有表現。這就是“攔駕喊冤”,學名“邀車架”,也叫“告御狀”,在影視作品中,往往就是某大臣乘轎出行,所行路上有人高舉狀紙跪於路中,希望能夠沉冤昭雪。那麼實際上,也差不多就是這樣。這種做法起源於北齊,通過阻攔皇帝的車馬,上達天意。唐律明確承認了這種行爲,允許“邀車架”,只是隱瞞實情者,杖罰八十。到了清朝,這種行爲就被稱爲“告御狀”,也叫京控。

最後,還有一種方式,也很常見,同樣的,在我們衆多的影視作品中,也多有提及。某人被判,將將臨刑時大喊有冤,希望能引起官員的重視。確實有人通過這種方式沉冤昭雪,但都可以稱得上是鳳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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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冤獄的機制說完了喊冤的方式,到了最重要的環節,解決冤獄的機制是什麼呢?

首先是一種觀念。

《尚書》曰“罪疑唯輕,功疑唯重”。罪行有可疑之處的,寧願從輕處罰,也不能錯殺無辜。當時西周有一種制度,叫做“三刺之法”,“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這些難以決斷的,證據不清的案件,要反覆的斟酌,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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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則是死刑復奏制。

死刑復奏,指的是某一死刑案件審理完畢後,依舊需要奏請皇帝批准,隨後才允許執行死刑。這一制度起於漢朝,起初只是年薪兩千石的官員執行死刑時才需要復奏。在隨後的發展中,這一制度漸漸的完善起來。

在宋朝之後,將死刑案件分爲兩類,其一是有證有據,清楚明白的不難發落的死刑案。其二是有所不清,或者難以發落的疑案。第一種案件無需上報,只上報第二種即可。

這一制度在明朝演變爲三司會審,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處理疑難案件。

這一制度在清朝時期有所發展,會將死刑案劃分爲五類,一爲情實,二爲緩決,三爲可矜,四爲疑慮,五爲留養承祀。除第一種情實外,其餘四類全部不予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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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則是針對判決者的追責制度。

無罪判爲有罪,或者量刑不適,輕罪判爲重罪,叫做“入人罪”。反過來,將有罪判爲無罪,或者將重罪判爲輕罪,這叫做“出人罪”。

對於法官的追責還是比較嚴厲的,故意出入人罪的,反坐法官。所謂反坐,就是將誣告人應得的刑罰,反過來加在誣告人身上。譬如說本來無罪,法官判了個故意偷竊罪,那麼就要用故意偷竊罪來懲罰法官。

而如果是過失出入人罪,那麼視情況罪減三等或五等處罰法官。古代對於重罪輕判的處罰較輕,但對於輕罪重判的處罰則較爲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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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有一種制度,稱爲“慮囚”。

就是說各級官員需要定期的審錄在押的囚犯,以此來檢查有無冤假錯案,以便即使平反。包公案和狄公案之所以會那麼寫,就是因爲包拯和狄仁傑都從曾經擔任過有權慮囚的官職。

結語太宗有言,以銅爲鑑,可正衣冠;以古爲鑑,可知興替;以人爲鑑,可明得失,這就是我們今天爲什麼要去研究過往的原因。只要積極的吸取過往的經驗教訓,才能更好的應對,爲今天的建設提供益處。

參考資料:

【1】《鼓聲與民意——以登聞鼓制度爲例的解讀》秦雙星

【2】《中國古代慮囚制度評析》孫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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