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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和“縣令”有什麼區別?清代縣令權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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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了一篇關於“知縣”和“縣令”有什麼區別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知縣一說源於唐朝,當時若是縣官暫時出缺,又暫時找不到合適的人去做縣令的時,朝廷就會讓縣上的其他正式官員,如縣丞、縣尉、主簿等其中一個去暫時行使縣令的權力,但是此時因他並非是縣令,只是代理,所以就稱其“知縣事”。

“知縣”和“縣令”有什麼區別?清代縣令權力有多大?

宋時,階官制度未實施時,朝廷有時會派京官前往地方兼領一縣之長(《宋史.職官志》載“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爲優劣。”),而此時這類以京官充任地方官的縣令,就被稱其爲“知xx縣事”,如充任益都縣令,則稱爲“知益都縣事”(《宋史.職官志》載“若京、朝、幕官則爲知縣事”)。

自此“知縣”開始慢慢成爲一縣之長的專屬稱呼。當然宋時的“知縣”只是“臨時工”,“正式工”的稱呼依然是“縣令”。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官制,“知縣”才正式成爲縣一級的正式官員,併成爲一縣之長(《明史.職官志》載“縣。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屬,典史一人。”),位列正七品。

“知縣”和“縣令”有什麼區別?清代縣令權力有多大? 第2張

清時則在大體延續明朝的官職,所以知縣一職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爲了清朝一縣之長的官號。

首先清朝的知縣同明朝一樣,也是一縣的最高民政長官,爲列正七品。所以如果按照品級上並不高,用“芝麻綠豆的小官”來形容知縣,我想是再好不過的了。

如果以權力來說的話,知縣的權力雖然在那些知府、巡撫、總督、尚書的眼裏不算什麼,但是在縣一級中,縣令可謂是如同土皇帝一般的存在,正所謂“抄家的知府,滅門的知縣”,想想看能讓一個家庭被滅門的,你說知縣在縣裏的權力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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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麼一個在縣裏“作威作福”的知縣,他的職責到底有哪些呢?

第一、“凡賦役,歲會實徵,以丁產爲差”。每年根據本縣的人口、田產的數量,來負責徵收相應比例的賦稅,及分配本縣應該承擔的徭役。

第二、“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當本縣出現收成欠佳,亦或遭遇自然災害時,可上表府或省,請求酌情減免當年的賦稅、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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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決訟斷闢”。凡在本縣發生的案件由知縣負責審理和定刑。但需注意知縣完成案件的審理後,需上報州府,只要不是死刑,則只需各省的刑部清吏司審定即可,如江西的案件就交由江西清吏司決定,刑部同意後,知縣方可執行刑法。

第四、“勸農振貧”。知縣需在春夏農忙季節,巡行鄉間,鼓勵及督促百姓要努力種地、養桑。同時知縣還需救濟和幫助本縣的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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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討猾除奸”。知縣有肅清本縣奸佞小人之責,對於那些欺行霸市,魚肉百姓的狡猾之徒,知縣一定要嚴厲打壓。

第六、“興養立養”。知縣有發展本縣農業生產,提高本縣的生活水平,及教導本縣百姓,大興教育,樹立教化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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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只要涉及本縣的事情,知縣都有權管轄,如向朝廷舉薦本縣的人才、在本縣宣讀及執行朝廷的法律、負責向本縣年老而又賢能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資,按時供給酒食,並替朝廷加以禮敬、負責本縣的祭祀活動等。

可以說清朝的知縣,職責很繁瑣,幾乎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只要在該縣發生的事情,知縣都有權處置,哪怕只是百姓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只有知縣認爲該管,他就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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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朝廷雖然賦予了知縣如此多的權力,但也不奢望他一個人就能完成,所以朝廷還替知縣配備了很多的助手。如縣丞、主簿負責替知縣處理糧馬、徵稅、戶籍、緝捕的事情,典吏負責替知縣處理巡邏、牢獄之事,縣教諭負責替知縣處理縣學事宜,驛丞負責替知縣處理往來迎送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