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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國古代帝國法律秩序的締造者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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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一個長期處於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這個概念,很早就在我國誕生了。有國家就有首腦,經過長時間的演變,秦始皇一統華夏,最高首腦的名字變成了皇帝,從此開始了古代長達兩千多年的帝國曆史。

帝國的秩序來源於法律,這種法律秩序竟然能持續兩千年而沒有本質上的變化,使古代社會能夠得到長期穩定的發展,可見,雖然在今天看來愚昧落後的制度還是有它的可取之處的,這套法律秩序早在近三千年的西周初期,就已形成雛形,而它的締造者,就是名垂青史的周公——姬旦。

“衆神”的葬送者

在西周以前的夏朝和商朝,一直都是神權盛行的時代,人們通過對鬼神的祭祀,表達對生活的美好憧憬。

但是,隨着權力的不斷集中,神權集團內部各種腐敗現象開始滋生,原本欣欣向榮的社會制度越發腐朽,依靠信仰來維繫的社會秩序越來越被衆多所謂的“神職者”們所玷污,以大祭司爲首的貴族集團驕奢淫逸,社會財富不斷地向他們集中,人們不堪重負。“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神權的前途最後隨着商朝的命運而走向衰落。

舊秩序已然腐朽,時代需要一個新的秩序來維繫社會的運轉,打倒“萬惡”的神權統治,將人性的光輝迎回人間。於是,時代的弄潮兒在改朝換代的戰爭後粉墨登場,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周公。

古代周公,說的是周代的爵位,得爵者輔佐周王治理天下。歷史上的第一代周公姓姬名旦,亦稱叔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公旦生活的年代約公元前1100年,因封地在周,故稱周公或周公旦。是西周初期傑出的政治家、軍事家和思想家,被尊爲儒學奠基人,孔子一生最崇敬的古代聖人之一。歷史上有很多周公之說。比較出名的是易經中提到的周公解夢。亦有把周恩來總理比作周公之說。

解密:中國古代帝國法律秩序的締造者到底是誰

周公姓姬,名旦,也許寄託了他的父親的一些期望,希望將來爲大周政權帶來黎明。周公旦果然不負乃父之期望,將周朝經營地井井有條,逐步帶入了強盛。

舉着“紅旗”反“紅旗”

在周公衆多豐功偉業之中,周公制禮作樂的故事最爲被後人推崇。

周公制禮並不是說禮是由周公創始的,因爲禮很早就已經有了。禮最初是原始社會祭神祁福的一種儀式,後來其適用範圍越來越大,逐漸演變爲一種具有約束力的社會行爲規則,具有了習慣法的功能。

夏、商兩代也都各自的禮制,當時神權盛行,神權體系規制社會靠的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種“禮數”,周公制禮,準確地說是周公將夏、商兩代以的禮加以改造並使之系統化,弱化了虛無的神性“光輝”,加強了世俗世界君王的實際權力,將神束之高閣,形成了一個新的體系。用人之“禮”替代了神之“禮”,可謂舉着“紅旗”反“紅旗”,只不過者紅旗的內涵不同了。

孔子說:“周朝的禮儀制度借鑑於夏、商二代,是多麼豐富多彩啊。我遵從周朝的制度。”那麼,周公是怎樣對禮進行加工改造並加以發展的呢?

周公制“禮”也制“法”

爲什麼說周公旦是帝國法律秩序的締造者呢?他不是“制禮”的嗎?這不是儒家的方法嗎?和法律有什麼關係?

其實,在我國古代,“禮”原指遠古人們用來祭祀神靈、祭祀人鬼的器具,其內盛有兩塊玉;以後將供祭用的酒也稱作禮(後寫作醴):再後進一步推而廣之,將一切祭祀活動統稱爲禮。

這類祭祀活動有一定的程序和儀式,因而禮的最早涵意是爲祭祀而舉行的儀式,是人們共同認可、自覺自願遵循的習慣。到原始社會末期,禮作爲一種習慣,逐漸制度化,從而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原用於區別血緣關係親疏、尊卑的禮,演變爲確定人們等級地位的禮教;原來由人們自覺自願遵守的習慣,也演化爲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禮制。

據傳說禮最早是由堯舜時代的伯夷創制的。《尚書·舜典》:“帝曰:‘諮!四嶽,有能典朕三禮?’僉曰:‘伯夷。’”同時被任命的還有負責創制刑法的皋陶。可見,早在虞舜後期,夏禹執政之時,中國法律剛剛顯露出萌芽狀態,“禮”與“刑”就象一對孿生兄弟同時降生在中華大地上。從此,禮在中國法學史上就佔據重要的地位。夏朝、商朝儘管尚刑,禮仍不失爲主要的社會規範。

周公旦的偉大,就在於他將這種“禮法結合”的方式由民間“無意識”的學說推廣成爲官方正式的立法手段,將夏商以來沿用的“禮制”與“刑制”加以整理、改造,創立了“禮法結合”的立法路線,對後世立法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路線的核心是以“禮”的規範來治理國家,卻行法律之實,調整社會各方面的關係。

 “去神化”的不徹底革命

周公制禮的工作並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這個過程的第一步就是對禮制的指導思想進行改造,周公提出了“德”的概念,“以德配天”,只有高尚的道德能夠匹配上天,纔有資格統治天下,用德充實和豐富禮的內容,無形中提高了人的作用和地位。

古時的民衆都駑信天意,信奉君權神授。商朝的統治者和民衆對鬼神尤其虔誠,認爲統治天下是商民族的上帝賦予他們的使命。天子即上天之子,時代天行令的,一般人要絕對服從,不得反抗。

武王伐紂,以小邦周取代了大邦商,受到上天庇佑600年的商王朝突然間灰飛煙滅,使廣大民衆對君權神授的神權政治產生了深深的懷疑。天下初定的周王朝急需一套新的理論爲自己取代商朝進行合法性辯護。周公在綜合姜太公、召公等人智慧,提出了“以德配天”爲核心的新的神權理論。

周公說,商紂王雖然受命在天,但他不敬重德,才早早地喪失了天命;而周文王勤奮的德行被上帝知道了,上帝非常高興,就命令文王滅掉殷。周公就這樣把德和天命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爲商朝的滅亡、周朝的興起找到了充分的理論基礎。同時,周公“以德配天”的理論,提高了人的地位,人的德性在社會政治活動中佔有了重要的地位,人由單純的崇神轉爲崇神重人,使得禮、法等社會規範逐漸走向理性化,沒有陷入宗教化的狂熱。

但這種理論也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周公舉着“紅旗”反“紅旗”,偷天換“人”,用人之禮取代了“神”之禮。但歸根究底沒有走出神權的限制,君王首先是“天”的兒子,才能統治天下,沒有對神權進行徹底的批判,使得中國數千年來一直未能徹底走出神權的羈絆。

 用血緣關係維繫的龐大政權

古時交通極爲不便,“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中央政府的命令到了地方手裏,往往就會走樣,地方的權利具有相當高的獨立性,特別是在距今三千多年的西周,天子根本沒有能力去直管屬下的龐大疆域,爲了保障地方對中央的從屬關係,周公絞盡腦汁,想出了一個獨特的辦法。

在各種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中,血緣關係相對來說是一種最穩定、最可靠的關係。於是,周公爲了維繫大周政權的穩定,以血緣關係爲核心,建立起宗法等級制度。

宗法等級制度是周禮的核心內容,周公則是宗法制度的總設計師。周之前,由於王位繼承以弟及爲主子繼爲輔,所以帝王的兒子無論嫡庶長幼,都是未來的儲君,地位平等,雖有宗法制度,但並不嚴密。

因爲都有機會,於是一個個皇子都不甘寂寞,各種皇族內亂充斥着整個商朝的歷史,嚴重的內耗、腐朽的經濟、殘暴的統治造成了一個結果,就是商朝只能走向滅亡。

周公看到了這一點的危害,堡壘總是從內部攻破的,再強盛的王朝也經不起幾場內亂,於是他就確立起嫡長子繼承製,使得嫡庶有別,長幼有序,於是嚴格的宗法等級制度由此產生。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正妻爲嫡,妾爲庶,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爲大宗,嫡長子稱爲宗子,又稱宗主,爲族人共尊。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

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衆庶子封爲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爲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衆庶子封爲大夫,這些大夫爲小宗,而諸侯則爲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爲大宗;衆庶子爲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裏,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解密:中國古代帝國法律秩序的締造者到底是誰 第2張

這種身份的差別,從你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經決定,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你當不上天子只能說你命不好,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

宗法制確定了周朝人事任命的根本原則,周公相對應地建立起完善的封建制,則是周朝行政區劃的組織原則。

夏、商兩代名義上夏王和商王爲天下之主,其實當時的夏朝和周朝是由若干個效果組成的聯盟,諸侯國之間較爲平等,帶有原始的氏族平等制,王不過是天下諸侯之長,類似於春秋時的盟主,王和諸侯是兄弟關係。

周代封建制是個金字塔式的結構,塔尖是周天子,周代諸侯國是周天子的臣子。具體來說,周天子的嫡長子繼承皇位,其餘庶子分封爲諸侯;諸侯嫡長子繼承爵位,其餘庶子分封爲卿大夫:卿大夫之嫡長子繼承爵位,其餘分封爲士;士的嫡長子仍爲士,其餘庶子成爲平民。即是說,周天子的後代在五代之後成爲平民,成爲平民之後也不可繼續沿用天子的姓氏。當時的諸侯國都是城邦國家,每個諸侯國的中心只是一個方圓數理的城郭,城郭以外是農田、山林川澤,最外面是一條厚厚的土堤,把整個區域圍起來,就是所謂的“封疆”。

這樣各級行政長官都不斷同化進入同一宗族之下,以血脈爲紐帶,作爲發號施令的資本,周天子不僅是你的長官,更是你的長輩,無論是從情理還是法理,你都必須遵循他的命令,這就是這種制度的魅力所在。

 無所不包的根本大法

雖然禮在大體上應屬道德規範,但在西周,禮又是法的基礎與淵源;即所謂“律出於禮”,故清人孫星衍在其《重刻故唐律疏議序》中說:“周公寓刑于禮。”可以說,周代的法學基礎就是周禮。

周公一生把主要精力用於制禮作樂,繼續完善各種典章法規。周公創制的周禮除了涉及這些關乎國家政治生活之外,也涉及民衆生活的方方面面。史書記載周禮包括“五禮”,即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自國家立法、行政、司法,到軍事、財政、教育,直至民間婚喪嫁娶、衣食住行、送往迎來等社會風俗、禮節儀式,幾乎無所不包。

吉禮是五禮之冠,主要是對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禮。嘉禮是和合人際關係、溝通、聯絡感情的禮儀,有飲食之禮、婚、冠之禮、賓射之禮、饗燕之禮、脤膰之禮、賀慶之禮等。賓禮是接待賓客之禮。軍禮是師旅操演、征伐之禮。凶禮是哀憫弔唁憂患之禮。

“周禮”又是周代國家的根本大法,用以調整國家各階層之間的關係,規範人們的政治生活行爲,如《左傳·隱公十一年》說:“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禮記·經解》:“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將禮比作權衡、繩墨、規矩,與古人對法的理解儼然相同。從治國的角度說,《禮記·祭統》:“治人之道,莫急於禮。”這樣看,禮就是法,所謂“周公制禮”,就是由周公主持的一次大規模的立法活動。這次立法不僅奠定了周代的法律基礎,而且確定了中華法學發展的方向。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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