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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變法不止商鞅,同樣是法家申不害變法和商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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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同樣是法家申不害變法和商鞅有何不同?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戰國初期,各諸侯國爲了應對日漸嚴峻的競爭局面,紛紛以改革來尋求富國強兵之道。務實、見效快的法家,成爲了各國君主的首選。首先吃螃蟹的李悝、吳起,曾讓魏、楚強盛一時;而公孫鞅踩在李、吳二人的肩膀上更進一步,他於公元前359年推行的變法,把秦國從被視爲翟夷的西陲弱邦,塑造成氣吞六合的虎狼之國。

也許少爲人知的是,就在八年後,身處中原的三晉之一——韓國也緊跟腳步,開始了變法。主持這一工作的是韓相申不害,因此被稱爲“申不害變法”。

對於這一變法的最終成果,《史記·韓世家》中僅僅這樣一筆帶過:“國內以治,諸侯不來侵伐”;《資治通鑑》中則稱:“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

看似韓國通過變法實現了自保,然而就在變法的過程中,它仍被當時正走下坡路的魏國胖揍:公元前340年,龐涓伐韓,韓國五戰不勝,不得不依附於齊國;而過了三年申不害去世,韓國更是逐步陷入了被秦國不斷蠶食的泥淖。

下面筆者嘗試從變法本身出發,分析申不害與商鞅之道的不同內核,總結出其結果差異的必然性。

戰國變法不止商鞅,同樣是法家申不害變法和商鞅有何不同?

同爲法家,流派有別

各類史料中,對於商鞅及申不害變法的相關記錄篇幅相差懸殊。由於其對戰國曆史走向的關鍵性影響,前者被記載得極爲周全,《商君書》甚至能歷經兩千餘年流傳至今。

而申不害變法可沒有這種待遇,對於其具體如何操作,史書中惜字如金。《資治通鑑》中用了八個字對其進行概括:“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可以理解爲對內整頓政風,對外與各諸侯國四面逢源;而《史記·韓世家》中更是僅有四字真言:“脩術行道”,即:運用駕馭羣臣的權術,實行法家治國之道。

然而這一個“術”字,卻點出了申不害變法的核心。“術”是法家的三大流派之一,另外兩個是“法”和“勢”。後來的法家集大成者韓非子曾說:“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爲法”(《韓非子·定法》),即申不害是“術”派的代言人,公孫鞅則是“法”系的代表。至於“勢”流派的宗師,則是趙國人慎到。

本文重點比較“術”、“法”之差異。顧名思義,前者可以理解爲國君操縱、掌控臣子的權謀之術,以虛實結合的方法,在不動聲色中明辨忠奸、察覺是非,並採取讓部下難以猜測卻切中要害的舉措;而後者的核心是以法令爲依據,以賞罰爲工具,將功名利祿與具體的功績進行綁定,鞭策各階層圍繞國家戰略目標而行動。

戰國變法不止商鞅,同樣是法家申不害變法和商鞅有何不同? 第2張

我們可以發現,雖然目的都是爲了驅動臣下爲政權服務,但“術”的主體偏向君主個人,“法”則側重於法律條文。史書對這二起變法代表案例的記錄,就體現了這一差異:

《資治通鑑》一書對申不害變法的記錄篇幅極爲有限,除了上文的精煉八字外,還列舉了兩個事例,但這兩個事例的主角都是當時的國君韓昭侯。其一,申不害替自己的兄長求官,被韓昭侯以任官必須“修功勞、視次第”爲依據拒絕;其二,當自己的一件皮衣破舊後,韓昭侯命人將其妥善保存,卻不賞賜給臣子,理由是即使再微不足道的獎賞,也只能賜給有功之人。

而商鞅變法則呈現出完全相反的特點,自秦孝公決定推進變法後,他的名字好像就從史書中消失了,無論是“移木賞金”,還是對太子的師傅動刑,主角首先是法令,其次是執行人公孫鞅,國君本人則更近乎隱形。

主體的差異,背後是兩種流派內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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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主體不同,內核大相徑庭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羣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韓非子·定法》)

結合韓非子的這段話,筆者對兩種變法流派的不同本質總結如下:

第一,改革層面不同。申不害變法,最需要改變的是國君本人,要求其以才能選用官員,依據實際表現進行獎懲,對羣臣進行鞭策,變法只限於統治者階層;商鞅變法則是以法律條文來規範官府、民衆的行爲,以賞罰來保證這一體系的運轉,是牽涉到整個社會的變革。

第二,推行方向不同。雖然都被稱爲改革,申不害變法的推進方式是通過君主本人,以其意志規範政府的運行,由上向中,而未涉及到民衆;商鞅變法是以法令規範作爲各階層的行爲準則,雖然這個法令是國君意志的體現,但卻是由基層開始推行,國君只需要支持變法、不要因私破壞法制即可。

其三,監督機制不同。申不害變法信奉的是絕對的君主意志,所以落實的程度要看其個人的意識、臣下的規勸,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比如在申不害死後,韓昭侯就失去了自律性,公元前334年,在內外交困之際,他卻大興土木、修建奢華的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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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的行動主體是官、民,所以監督起來毫無顧忌。秦國的監督體系堪稱密不透風的大網:“吏雖衆,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即不能讓官員互相監督,所以在秦國官吏監察民衆,民衆也要監督官員;“行間之治,連以五”,軍隊中五人爲一單位,互相監督,一人出問題、全員擔責任;“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這是家庭成員間的對話,即一人違背法令,所有家庭成員都要連坐,所以親人間也要互相監督...

其四,血腥程度不同。以君王之術駕馭百官,除了升貶、獎懲外,偶爾只需要殺雞儆猴,不會帶來過多的殺戮。而商鞅變法涉及到全國的各個階層,爲了保證法令的權威,從變法伊始即伴隨着血腥的屠戮;上至太子師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下到黎民百姓:“商君相秦,用法嚴酷,嘗臨渭淪囚,渭水盡赤”。

其五,可持續性不同。冀望君主之術來促使政治清明,則很容易人亡政息,故此韓昭侯與申不害死後,韓國再也沒有像樣的管理者,其變法猶如曇花一現;而秦孝公去世、公孫鞅被殺後,其後秦國六代君主,雖性格迥異,但都未破壞變法的延續性。其祕訣在於以法令來管理國家,擺脫對君主個人的依賴。

申不害變法,強調主觀的帝王之術,沒有客觀標準,是“暗”的模式;商鞅變法則明文將功名利祿與具體的功績進行綁定,打破貴族政治,明賞罰、令行禁止,以赤裸裸的功利誘惑,將秦國上下捆綁在國家意志上。

那麼既然秦國變法在先,韓國爲什麼不學習其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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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起點,決定了迥異的道路選擇

作爲第一個被滅的戰國六強,韓國一直給我們以“悲情”的弱國形象,但在戰國初期,它的實力並不比秦國差。在三家分晉時,韓國分得了原晉國中南部的疆域,大致包括包括今山西中部、河南西部、陝西東南部;西臨崤山、東接齊魯,地理位置顯要。這些地區,自古以來是華夏文明發源的腹心,故而周王室也定都於其境內。

再加上承接中原霸主數百年來的政治、經濟遺產,韓國國土雖小,但經濟發達、人口衆多、技術先進,在資源上具有獨到的核心競爭力:“地方九百餘裏,帶甲數十萬,天下之強弓、勁弩、利劍皆從韓出。”(蘇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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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秦國地處西陲,在變法之前土地貧瘠、地廣人稀。《商君書》中曾這樣對比: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有五,而谷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韓、魏...彼土狹而民衆,其宅參居而並處。

可見秦國的土地利用率極低,韓國則人口密集,土地得到最大開發。而在農耕社會,土地就意味着經濟,意味着國力,更意味着戰爭潛力。

在戰國初期,三晉聯合行動,擊齊、伐楚,令各國頭疼不已。在申不害變法之前,韓國除了曾被魏國兵臨城下,還未吃過大虧。而秦國則不同,不僅被魏國以一國之力奪去河西、壓制回關中,而且連周邊的小國都瞧不起自己:

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皆以夷翟遇秦,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

除了實力不濟,此前的秦國政治也相當混亂。春秋戰國之交,秦國也落入了大臣專權的處境,經歷了所謂的“四代亂政”;後來秦出公被大臣所殺,秦獻公則因作戰負傷而死。公元前262年秦孝公即位時,秦國可謂內外交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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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可能不恰當的比喻:在變法前,秦國是個人見人厭的窮屌絲,韓國則是祖上風光無限的富家子。家底不同,後者應發展的更好纔是。

然而就如我們常說的規律: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內憂外患、危機重重的秦國,更願意接受徹底的變法,扭轉自身任人欺辱的窘境;而條件優渥、衣食無憂的韓國,則安於現狀,只願意進行小修小補。

因此,在變法開始前,秦國君臣經過論戰,達成了如下共識:

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即:只要能富國強民,以前的所有老規則都可以拋棄,這是一種務實到極致的改革觀。而韓國則在開展申不害變法時,對源自原晉國的法度並沒有做任何改變,韓非子曾這樣說:

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

新舊法並存,造成了這樣的結果:具體到某一項事務時,若以新法爲基準有利,大臣們就就遵守新法;反之,則轉向舊法。就這樣,國君與大臣之間鬥智鬥勇,以權謀較高下。若僥倖遇上能壓制羣臣的君主,術道尚可以施行;若君主能力有限,那麼國家機制就會步入權貴們最歡迎的節奏:維持階級固化、保證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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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術”與“法”的流派之爭,實際上是“權謀”與“信用”的對決

基礎的高下,滋生了迥異的改革動力;現狀的差異,促成了不同道路的選擇。同爲法家變革,但申不害變法,本質上是以權謀駕馭政治;商鞅變法雖然也是爲了君主服務,但其實現的途徑,是通過法治確立規則,並以君主的權威確立政權的信用,如公孫鞅所說:“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商君書》)

司馬光說:“用國者義立而王,信立而霸,權謀立而亡”,所以萬乘之勁韓,雖然經歷了轟轟烈烈的改革,卻落得不斷被蠶食、最終家底消耗殆盡的慘境;曾經窮僻之弱秦,則以壯士斷腕的決心,逐漸國富而兵強,最終一統天下。

古時治國如此,如今爲人處事也同理。與其絞盡腦汁研究權謀,不如踏踏實實確立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