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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有哪些政治制度?都對後世產生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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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

宗法是西周的重要政治制度,這種宗法制是以血緣關係爲基礎,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這種制度起着維護西周政治等級制度和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概述

西周有哪些政治制度?都對後世產生了什麼影響?

世襲周王稱天子,爲天下政治共主,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的其它諸子可被分封爲諸侯,君位亦傳給嫡長子。諸侯其它諸子則被分封爲卿大夫。卿大夫之位亦傳位嫡長子,其餘諸子爲貴族階層的最低等級——沒有封國和采邑的士。這些世襲嫡長子成爲各級政權的首領。

西周有哪些政治制度?都對後世產生了什麼影響? 第2張

周人很早就有建造宗廟習慣,宗廟安置有代表祖先的木主,裏面分建多少個“廟”則取決於宗主的等級地位。宗廟除了祭祀,還可以舉行重大典禮、決定重大事情,具有禮堂的性質。這種對祖先的尊敬,加強了宗族內部的團結,穩定了社會結構。與宗廟制度相輔相成的還有族墓制度,西周、春秋時代,貴族和國人都被集體安葬於公共墓地。按禮,除了凶死者外,所有族人都應葬於族墓。宗主有緊急的事情,有時也要去族墓報告祖先。

在西周時代,“姓”和“氏”是兩個概念,“姓”表明血統,“氏”則爲“姓”的分支。貴族在幼年時由父親題取“名”,“字”則是成年後“冠禮”或“笄禮”時所取。男子的“字”全稱有三個漢字:第一字表長幼行輩(伯、仲、叔、季等),第二字任意,末一字爲“父”字。女子的字全稱的末一字則爲“母”或“女”,第一字後標明“姓”。由於全稱過於複雜,故習慣上省略末尾的“父”或“母”。這種姓氏名字制度能夠很好的起到確定血統、長幼、尊卑的作用。

與氏族社會相類,周代貴族禁止同姓通婚。但是各等級的貴族又必須在同等級之內迎娶異姓女子,天子、王姬則可與諸侯通婚。貴族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生育的後代則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但是在早期並沒有被嚴格的執行)。嫡長子繼承製起到了穩固部族、防止內亂的作用。西周脫胎於氏族社會,各宗族由族長或管理。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諸侯是本國的大宗、卿大夫則是本家的大宗,掌管采邑人民和土地,各種宗族組織構成了由上至下的層層統治結構。各級貴族都擁有軍隊,由族長統領。族長還是宗廟的主祭者、宗族成員的庇護者。各國的卿大夫掌管着軍政大權,還有家臣助其打理各種事務。“室老”負責族長財務,“宗老”掌管各種禮儀,“宰”幫助處理政務,還有各種服務卿大夫生活的家臣。家臣對“家”的利益必須絕對的效忠。

宗法制的缺點在於諸侯國權力會日漸膨脹,尾大不掉。周天子對其采邑的控制權則逐漸喪失,公、侯、伯、子、男的襲爵漸漸由天爵轉變成人爵。西周時諸侯國領土大多很小,有的封國只是一個城。但東周以後,周天子地位大不如前,各諸侯互相吞併,仍至於形成春秋五霸,成爲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

納貢制

納貢,是中國古代的政治制度,可以指:進貢(貢納制度)

即進貢。宗主國接受藩屬國呈獻的禮品或君王接受臣民呈獻的禮品。古代諸侯、藩王等向天子貢獻財物,也指域外的國家前來進貢。比如古代周邊各少數民族如匈奴、西域等及鄰國向中原王朝進獻當地珍物,表示依附臣屬關係。即所謂貢納制度。封建統治階級對邊疆少數民族所規定的稱臣納貢、定期朝覲的政策。屬於招撫和懷柔性政策。貢納制度對貢品、貢期、貢道、貢使人數和到京時間都有規定。以明朝爲例,朝廷要求進貢當地土特產,不要“過侈”,不要進貢非本地產物。西雙版納傣族進入領主制之初,耕種份地的農奴除向領主交納實物地租和勞役地租外,還要按傳統向各級領主提供貢納。

貢納制度源於上古。郭沫若《中國史稿》稱:“商代遺址中出土的龜甲、鯨魚骨、鱘魚骨、海貝、玉石都是商朝通過交換或貢納方式得來的,說明商朝的影響遠遠超出其統治區域。”日本學者早川二郎提出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他提出亞細亞生產方式是“貢納制度”。認爲馬克思、恩格斯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概念不是指一種獨立的社會經濟形態,而是指一種原始社會與早期奴隸制度混合的貢納制度。

國子監貢監生

納貢,一名“援例生員”。明代科舉制度中國子監貢監生之一。明代准許納資入國子監。明朝規定凡由府、州、縣生員身份以納粟、納馬或納銀等納資手段捐納成爲國子監學生、取得貢士資格的人稱爲納貢,由普通身份納資入監者,稱爲例監。景泰四年(1453年)四月,令生員納粟爲國子生。自後納粟入監者日多。清代沿用此制,稱爲例貢,均不算正途出身。

分封制

分封制度是一種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

“封建”即“封土建國(封邦建國)”,即天子把自己直接管轄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給諸侯,並授予他們爵位,諸侯再分封卿大夫,諸侯和卿大夫在自己的領地上有相當的自主權。分封是讓他們建立封國和軍隊,協助統治。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爲“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稱爲“諸侯王”、“君”或“王”,也使用“諸侯王”的稱謂。同時,漢語對歐洲從中世紀起的君主制國家也稱爲“王國”,君主稱爲“國王”,儘管兩者有所不同,但從純粹的土地分封來看兩者都是一致的。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井田就是方塊田。“井田”一詞,最早見於《榖樑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爲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據說,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周禮·地官·小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使得農業生產力大大地提升,庶民都自己開墾私田,而荒廢公田,井田制逐漸瓦解,使得井田制“唯莠驕之”。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爲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爲一個方塊,稱爲“一田”。甲骨文中的“乢囲”字也是由此而來,被認爲是井形塊狀耕地的證據[4]。一井分爲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詩小雅·大田制》稱:“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史料1930年代以前僅來自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再參考《詩經》。1980年代伴隨金文、甲骨文字及陶文等大量出土、釋讀,證實井田制的存在似乎應該已不成問題,多數學者也抱持肯定態度。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爲,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胡適在《井田辯》一文中就認爲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是傳說加想象。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爲畝,一夫百畝,稱爲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爲孟子所說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唐蘭認爲“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爲: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爲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爲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爲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着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臺。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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