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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行省制:避免地方割據 權力大而不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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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情節,行省之權大而不專,確實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權力結構上的基本屬性。權大而不專,還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這對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極有意義的。漢唐以來,中央政府派出控馭各地或監察都縣的刺史、都督、節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誤,逐漸走向反面,最終轉化爲地方分權割據勢力。元行省卻沒有重蹈兩漢刺史、魏晉都督、唐節度使的覆轍。這無疑應主要歸功於行省本身權大而不專的機制。

在元代文獻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記載。如廉希憲以中書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製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詔 ;仁宗朝,康裏脫脫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稱:“吾陛辭之日,密旨許以便宜行事” 。然而,迄順帝至正十一年( 1351年),這種情況只是極少數。正如許有壬所云:“世皇宏規遠模,立中書省總於中,分省釐於外。

行省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 。許有壬從順帝元統二年到至正三年擔任中書省參知政事、左丞長達八年,對元朝制度應該說是瞭如指掌。他所說的“遵成憲以治所屬”及“報可而後行”,顯然與“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許氏任宰執時朝廷對行省的職權規定。換言之,迄許有壬擔任宰執的順帝朝前期,大多數行省官並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憲以治所屬”,“中書報可而後行”。

如何評價行省制:避免地方割據  權力大而不專?

總之,通過以上四項措施和政策,元廷實現了對行省的嚴格控馭和有效監督,使其諸權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專的範圍或限度內。保持這樣的限度,朝廷對行省就能始終處於以重馭輕、以內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則始終從屬於中央,稟命和效忠於朝廷。正因爲如此,在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中,行省大體站在中央一邊,主要發揮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爲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就不足爲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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