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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慎殺”是什麼傳統?爲什麼清代在災害之後朝廷都會進行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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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治思想自成體系、頗有特色。在上千年的演進與發展過程中,傳統中國社會形成了“禮法並用”、“恤刑慎殺”等特點的中華法系,並深刻影響了日、韓等東亞社會的歷史狀況。元、清等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統治中國的大一統王朝,也是在前朝豐厚的歷史遺產之下,進行了傳承與異變,但深受儒家文明影響的深刻烙印沒有發生改變。下面我們就介紹一下中國清代頗具特色的恤刑制度。

“恤刑慎殺”是什麼傳統?爲什麼清代在災害之後朝廷都會進行恤刑?

因災恤刑是清代恤刑制度中最普遍的特色之一。有清一代,許多重大災害發生後,清廷就要進行恤刑。清代前期大小和卓之亂髮生,甘肅等地因兵燹遭受巨大損失。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除了正常的災害救濟後,甘肅巡撫吳達善請求中央進行因災恤刑,乾隆帝批准了恤刑請求:“該省各州縣所有杖徒以下罪犯,或應釋放,或應減等,著傳諭吳達善,令其督率各屬分別辦理。”

19世紀70年代末中國華北地區發生了“丁戊奇荒”,在天災人禍的合力作用下,華北數省受災人數達1000餘萬,外逃人數達2000萬。這樣歷史罕見的特大災害後,光緒皇帝曾下詔受災各省恤刑:“上年山西、河南、陝西等省亢旱成災,冬雪亦未深透……省刑爲荒政之要,著山西河南陝西各巡撫,矜慎庶獄,以期感召祥和。”

“恤刑慎殺”是什麼傳統?爲什麼清代在災害之後朝廷都會進行恤刑? 第2張

之所以會有恤刑這樣的政治舉動出現,實際上可以追根溯源到董仲舒時代對儒家法理和內容的改革。漢代武帝朝確定“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政策。尊崇的“儒術”實際上已經不是孔孟之儒,而是董仲舒改革後的儒教。以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天人三策》爲理論框架,他提出了“天人感應”的思想,即在“君權神授”的基礎上,認爲天子所作所爲,會收到上天的監督。如果天子仁慈寬厚頗有政績,上天就會降臨祥瑞以示欣賞。如果天子爲非作歹不理政事,上天就會天示預警表示譴責。恤刑,實際上也是君主看見重大災害後表示自我反省的姿態。這是中國古代政治權術與政治文化合力作用的結果,可以看作是一種變相的政治手段。

“恤刑慎殺”是什麼傳統?爲什麼清代在災害之後朝廷都會進行恤刑? 第3張

因災恤刑的積極意義當然也不可輕易否定,此作法畢竟在客觀上起到了減少冤獄、減輕刑罰等作用。清代恤刑最頻繁的乾隆時期,差不多兩年左右就會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恤刑,這對一些動輒因輕微罪行就身陷囹圄的老百姓們,自然是如春風甘霖,造福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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