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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的兒子福王之死:恩寵太過遭天下嫉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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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的不肖子孫,第一個當然是福王,被禍亦最慘。福王的封地在洛陽,起造邸第,花了二十八萬兩銀子,廷臣請王就藩,而神宗和鄭貴妃一直把愛子留在身邊不放。到了萬曆四十年,福王已二十七歲,宰相葉向高上疏力爭,神宗答應第二年春天舉行。到時候卻又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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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一年正月,禮部奏請東宮開講、福王就國,神宗不報。四月間兵部尚書王象乾復行奏請,神宗的答覆是:“親王之國,祖制在春,今逾期矣。其明年春舉行。”這算是比較充分的理由,但也到了拖無可拖的地步。

於是福王提出要求,也是條件,請撥鉅額莊田。明初親王除歲祿外,偶爾也撥給土地,大多爲屬於國有,僅堪畜牧的草場牧地至多不及一千頃,而吏、戶兩部亦可斟酌實際情形表示異議。到了嘉靖四十年,世宗第四子景王載圳就藩湖北德安,屢請撥給莊田,部議照準,因而開了個惡例。及至神宗同母弟潞王翊鏐,在衛輝亦常請撥莊田,並請發“鹽引”,自西淮、河東運鹽行銷,無不如願,福王即援以爲例,要四萬頃莊田。

景王、潞王當初的所求多遂,一方面固由於皇帝優容,另一方面也因爲有官田可給。尤其是潞王就藩,正當張居正抄家之後,籍沒田地,本是額外收入,戶部不必爲難,所以一請即準。但在福王提出要求的時候,情況已大不相同。宰相葉向高據理力爭,說:“各直省田土,大郡方有四萬畝,少者止一二萬。祖宗以來,封國不少,使親王各割一大郡,天下田土已盡,非但百姓無田,朝廷亦無田矣。”又說:“如田頃足而後行,則之國何日?聖諭明春舉行,亦寧可必哉?福王奏稱祖制,謂祖訓有之乎?會典有之乎?略朝之功令有之乎?”又說:“自古開國承家,必循理安分爲可久。鄭莊愛太叔段,爲請大邑;漢竇後愛樑孝王,封以大國,皆及身而敗。”引用鄭莊公、漢文帝時代的故事,其言警切,鄭貴妃頗爲不滿。

據《表忠記》載,鄭貴妃遣太監去看葉向高,說:“先生全力爲東朝,願分少許,惠顧福王。”葉向高正色答道:“此正是全力爲王處。趁此寵眷時啓行,資贈倍厚,宮中如山之積,唯意所欲;若時移勢改,常額外絲毫難得。況積年語言可畏,王一之國,百口冰解,更得賢聲。老臣爲王,何所不至耶?”這是提出警告,要福王知趣,萬一宮中“出大事”,皇太子即位,那時會發生怎麼樣的事就很難說了。

太監回到宮裏,據實回報鄭貴妃。葉向高說的是老實話,鄭貴妃深有所感,決定遣愛子就國,但仍舊提出很苛刻的條件:

第一,莊田四萬頃減半,仍須兩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的良田湊足。

第二,籍沒張居正的財業,尚存官的撥歸福府。

第三,從揚州到安徽太平,沿江各種雜稅撥歸福府。

第四,四川鹽井的一部分收益劃歸福府。

第五,請淮鹽一千三百引。

以上五項,尤以最後一項影響國計民生、及於邊防軍餉,後果異常嚴重。按:明朝的鹽法是如此:沿海產鹽人家稱爲“竈戶”,政府自竈戶收買的鹽稱爲官鹽。招商運銷有特定的地界和數目,這類商人稱爲“引商”,運銷的地界稱爲“引界”。“引”有好幾種意思,可以解釋爲“運銷官鹽的許可證”,亦可以解釋爲“鹽的重量計算單位”。

鹽的收買方法是:各鹽場定出每年生產的數目,由公家收買,稱爲“正鹽”,支給工本。正鹽每引四百斤,支給米一石。洪武十七年以後,改米給鈔,兩淮兩浙每引兩千五百文錢,其餘各處兩千。

萬曆的兒子福王之死:恩寵太過遭天下嫉恨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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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鹽的運銷,招商承辦,以引爲單位,每引納米若干,收米入倉後,發給鹽引,註明數量、取鹽地點、運銷區域。販賣完畢,五日內應將鹽引繳銷,以防一引兩用。

在正鹽中又分“官鹽”與“客鹽”兩種:運至官倉,以供政府正用的,稱爲官鹽;由引商憑引支取,合法運銷的,稱爲客鹽。此外便都是私鹽。客商販鹽,鹽不離引;否則亦作私鹽論,處罰甚重,販賣者處絞刑,買私鹽食用的,罪減一等,也要充軍。

明初定製,以鹽課收入充當邊境軍餉及水旱饑饉救災之用;情況與需求常有變動,因而有“開中”及“計口配鹽”兩種方法。福王得淮鹽一千三百引,以致邊餉不足,就因爲與“開中法”發生了嚴重牴觸的緣故。他所得的鹽引,自然照官鹽算,每引四百斤,合計便有五十二萬斤,而事實上遠不止此數。

所謂“開中”,簡單地說,只如《明史·食貨志》上的一句話:“召商輸糧而與之鹽。”邊境軍糧,如由內地運去,費用甚巨,現在叫販鹽的商人在邊境糧倉繳糧,給予鹽引,赴指定地區運銷,則公私兩便,所以說“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但至正德初年,鹽法已大壞;此不在本文範圍內,只談福王開鹽店。

明朝產鹽的主要地區有六,運銷的地區有明確的規定,洛陽一帶行銷河東即山西的解鹽。而福王的鹽是兩淮的鹽,因爲淮鹽品質最好,鹽價較貴。福王把淮鹽運了來,在洛陽開鹽店,爲了讓老百姓只買他的鹽,奏準洛陽改食淮鹽,而淮鹽只有“福記”的鹽店纔有。這一來解鹽就少了個大市場。

既無銷路,商人自然不買解鹽,邊餉隨之支絀。於是戶部和兵部奏請將福王府的鹽改由河東支給,希望打開解鹽滯銷的局面,同時請求福王府不可與民爭利。所得到的結果,依然只有兩個字:不報。

關於莊田,原就是明朝的一項秕政,《明史·食貨志》:

明時草場頗多,佔奪民業。而爲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爲甚。太祖賜勳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憲宗即位,以沒入曹吉祥地爲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此始。其後莊田遍郡縣。給事中齊莊言:“天子以四海爲家,何必置立莊田,與貧民較利?”弗聽。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諸王外戚求請及奪民田者無算。

及至世宗以外藩入承大統,御極之初,力除弊政,正德以來侵奪的民田,還給百姓的很多;又廢除皇莊的名目,改稱“官地”,徵銀解部。穆宗更進而定“世次遞減之限”,好比爵位降封那樣,勳臣受賜的官田,每繼承一次,減少若干,一直減至二百頃爲度。同時規定,不論什麼人的田都要納稅,否則沒收,所以“民害少衰止”。

萬曆的兒子福王之死:恩寵太過遭天下嫉恨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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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神宗手裏,賚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的莊田,雖經羣臣力爭,減半兩萬頃,仍舊是個破天荒的巨數。

因爲河南的良田不足兩萬頃,在山東、湖北另外再找田補充,這下又給那兩省的百姓帶來了極大的災難。福王府的“伴讀”、“承奉”等官,驛騎四出,所至騷動。照會典所載,王府的賜田仍由原來的佃戶耕種,每畝徵銀三分,作爲租稅,這原是古代封建“衣租公稅”之制,歷代奉行不改。而福王要自己管業,自己派出人去清丈、劃界,藉故斷人家田地的水道、挖人家的墳墓,藉以敲詐勒索,地方官紛紛奏陳,一概不得要領。

這樣搞了有半年才大致定局,湖廣的田不足,又減一千頃,福王實得莊田一萬九千頃。就在這時,又發生了一場風波,《明史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六月己丑,錦衣衛百戶王日乾訐奏奸人孔學與皇貴妃宮中內侍姜、龐、劉諸人,請妖人王子詔詛咒皇太子,刊木像聖母、皇上釘其目,又約趙思聖在東宮侍衛,帶刀行刺。語多涉鄭貴妃、福王。葉向高語通政使,具參疏與日乾奏同上之。向高密揭:“日乾、孔學皆京師無賴,譸張至此,大類往年妖書。但妖書匿名難詰,今兩造俱在法司,其情立見,皇上第靜俟,勿爲所動,動則滋擾。”上初覽日乾疏,震怒,及見揭,意解,遂不問。東宮遣取閣揭,向高曰:“皇上既不問,則殿下亦毋庸更覽。”太子深然之。

這是鄭貴妃的親屬及她宮中太監所設的一條“苦肉計”,目的在平地起風波,預備指東宮誣陷鄭貴妃。這樣做法,往深處看,可以導致廢立;往近處看,有了糾紛,福王便可藉故不就國。過去匿名者所散佈的“憂危竑議”、“續憂危竑議”等所謂“妖書”,指神宗雖立東宮而終必見廢,用意是一樣的。“妖書”案發生時,正爲沈一貫當政,他想借此打擊同僚,幾興大獄。而葉向高則能洞燭其奸,加以神宗不願多事,於是見怪不怪,其怪自敗。到了第二年——萬曆四十二年,福王終於不能不就國。

親王就國見太子辭行,照規矩,太子坐受四拜;而福王就國,太子常洛特別客氣,起立辭謝,受了兩拜,又執手送至宮門,殷殷話別。此亦出於葉向高的調護。

太子這樣做法是受了葉向高的教導,目的是要爭取鄭貴妃的好感,使他能夠處於比較安全的地位。果然,太子這番友愛,神宗和鄭貴妃都非常高興,而且也頗感意外,想不到太子居然絲毫不念舊惡。

萬曆的兒子福王之死:恩寵太過遭天下嫉恨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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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王臨走以前,神宗和鄭貴妃對愛子的難捨難分,不但帝王之家空前絕後,就是求之於民間亦所罕見。據正史及野史記載,有如下的過程:

一、鄭貴妃想留福王不遣,找到一個理由,說留他過了太后萬壽再走。李太后不領她的情,說是:“你要留福王爲我拜生日,我的潞王是不是也可以叫他入朝呢?”鄭貴妃語塞。按:潞王是李太后的小兒子。

二、臨行以前,父母惜別愛子,不知哭了多少場。明朝從太祖手裏立下的規矩,親王難得入朝,兩王不相見,平時亦不得出城,限制其行動極嚴;此時約定福王三年一朝,而三年也有千日,時間還是太長,於是彼此又爲會少離多而哭。

三、崇禎朝,白頭宮女爲思宗及田妃話萬曆舊事,說福王已經出宮,神宗及鄭貴妃難以割捨,三次召還,每次留數日再遣行。

四、宰相要見神宗一面,難於上天;而福王留京的王府官員,特准“通籍中左門”,要見皇帝有所陳述,“朝上夕報可”。按:通籍的制度起於漢朝,意謂持有出入宮廷的通行證。

因爲有這樣的特權,走福王的門路是最靠得住的,《明史·福王傳》:

福藩使通籍中左門,朝上夕報可,四方奸人亡命,探風旨走利如鶩,如是者終萬曆之世。

而福王在洛陽所務:

日閉閣飲醇酒,所好唯婦女倡樂。秦中流賊起,河南大旱蝗,人相食。民間籍籍謂先帝耗天下以肥王,洛陽富於大內。援兵過洛者,喧言王府金錢百萬,而令吾輩枵腹死賊手!南京兵部尚書呂維祺方家居,聞之懼,以利害告,常洵不爲意。

如是享了整整二十年的福,到了崇禎十四年正月,李自成攻河南,洛陽城內的守軍勾結流賊,以致城陷,福王常洵遇害,死狀極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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