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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師也講“升學率”:績效不行要被“罰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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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及以前,對教師業務的考覈主要在“教學量”上,明代則開始與教學質量和升學率掛鉤。明朝對教育主管和教師的考覈,除了和其他行業官吏相同的“考滿”、“考察”外,還單設有“學官考課法”。

古代教師也講“升學率”:績效不行要被“罰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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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官考課法”是明太祖朱元璋推出的教師考覈制度,於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頒行。該考覈辦法的中心是,“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爲則,定擬升降”。據《明會典》記載,府學教授有9名學生在鄉試中舉,州學學正有6名學生中舉,縣學教諭有3名學生中舉,方算稱職,可獲升遷資格。

平時對教師也有考覈。如在月考中,學生三月無長進,教師要被扣工資。當時教師工資由現鈔和米兩部分組成,扣工資的形式主要是“罰米”。如果學生在學年末舉行的“歲考”中仍不進步,問題就大了——凡府學12人、州學8人、縣學6人以上無長進,府州縣地方官及所屬學校教師除被“罰俸”外,還要被“訓導”。

古代教師也講“升學率”:績效不行要被“罰米”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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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歲考”中,府學24人、州學16人、縣學12人以上無長進,要取消教師資格,巡按御史或按察使有權直接開除(罷黜)教師。不僅教師被處理,府州、縣的地方官員也跟着受罰,要被處以“笞刑”。

對國子監教師的考覈更加嚴厲。曾任明代南京國子監祭酒(相當於大學校長)的黃佐,在其《南雍記》一書中有這樣的記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六月,北京國子監學生唐謙等想出來做官,吏部安排考試,結果成績很差,“不通經書”。

按規定應該將主管教學的司業(相當於副校長)趙季通治罪。明成祖朱棣聽說後,放過了他,但就此向全國下發“紅頭文件”,規定“凡弟子員再試不知文理者,並罪其師,發煙瘴地面安置。”

古代教師也講“升學率”:績效不行要被“罰米”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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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不好,教師要被髮配到環境惡劣的地方去,這大概是中國古代教育史上,考覈教師最狠的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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