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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極端君主專制政體: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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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4至15世紀之交,中國封建社會開始步入晚期;封建社會固有的各種矛盾空前激化。明朝自宣德以後,歷代君主大都荒淫腐朽,不理朝政,或荒嬉無度如武宗,或專事玄修如世宗,或靜攝深宮如神宗,或童昏暗昧如熹宗,但皇權卻不曾墜地不收。歷史上迭出不窮的后妃、外戚、權臣、宦寺、藩鎮脅制君主之禍也絕無發生。清代史學家趙翼曾慨嘆曰:“不知主德如此,何以尚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誠不可解也。”確如是,回顧歷史,秦、隋兩朝暴君繼位,二世而亡;漢、唐盛世,遇一昏君(漢元帝、唐玄宗)而中衰。而明代皇權之所以“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其關鍵在於:一、建立了一個以皇權爲中心的政治結構。二、明統治者總結和汲取了歷史上皇權陵替的經驗教訓,特別加強了對統治階級內部各種政治勢力的防範和控制。使任何政治勢力、政治派別和政治集團都無法也不可能遊離於皇權的控制之外。此外,明代皇權在政治上實行極端高壓恐怖的統治模式,企圖以血腥的暴力手段確立和維護專制主義皇權的絕對權威。諸如創設廠衛特種鎮壓機構和詔獄,製造各類政治大案、要案、血案,株連蔓引,以進行大規模的清洗和屠殺等,就是這一統治模式的集中體現。其嚴重程度在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可以說是絕無僅有。明朝皇帝通過上述方法和措施,集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監察諸大權於一身,從而確保了專制主義皇權在統治階級內部始終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形成了晚期封建社會獨具特色的皇權政治。

明代極端君主專制政體: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

在討論明代皇權之前,必須對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政治學內涵作一簡要分析考察。

君主專制制度是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形態最本質的反映。法國傑出的啓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在專制的國家裏,政體的性質要求絕對服從;君主的意志一旦發出,便應確實發生效力,正像球戲中一個球向另一個球發出時就應該發生它的效力一樣。”皇權(或稱君權、王權)僅就詞意而言,無非謂皇帝(或君主、國王)個人執掌的權力而已。但將其置於政治學範疇和中國封建社會具體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則包涵了多方面的意義。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萌芽於戰國,確立和鞏固於秦漢。這一體制由三項基本制度構成:即皇帝制度;等級官僚制度;地方郡縣制度。其中皇帝制度居於核心和主導地位,影響並制約着其他兩項制度的發展變革。

研究中國政治史的人幾乎一致認爲,自秦、漢確立皇帝制度後,皇權遂不斷加強,至明、清而躋於頂峯。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必須解答的概念問題——皇權強大的政治內涵是什麼?即怎樣從政治學角度去理解皇權的強大。以往一些研究著作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多以歷朝政治制度的變革作爲皇權強化的標誌,認爲君主通過改制達到了分權於下而集權於上的目的。這種說法固然不無道理,但卻很難作爲一種政治學的概念標準來判斷皇權的強大與否。歷代專制君主雖殫精竭慮企圖集全部大權於一身,但做到一人真正“獨治”全國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各個朝代的政治改革,或是將中樞權力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或是將其分割,交由若干機構、若干人共同執掌;最高明的“創制”如明清統治者,是在皇帝和政府之間建立一種新型的權力中介機構,以確保皇權對中樞權力的控制。那麼,怎樣衡量皇權在政治上是否強大呢?筆者認爲,這一問題的結論必須依據兩個條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一,皇權的穩定。其二,皇權的效能。所謂皇權的穩定,是指皇權在各種政治力量中佔據絕對主導的地位,皇權能夠有效地防止和鎮壓任何企圖反抗、顛覆、或者威脅皇權的異己勢力。而皇權的效能,是指皇帝能夠不受阻隔地貫徹自己的意旨,並且作爲最高權力載體,有能力指導和推動整個國家機器進行卓有成效的工作,發揮本身的政治功能。“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皇權不穩定,自然談不上強大,而皇權無效能,就不會有真正的穩定,箇中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論者往往把皇帝大權獨攬、恣意妄爲視作皇權強大的標誌,實際上皇帝過分集中權力、獨斷專行就會使皇權失去效能,並破壞本身的穩定性。

秦二世胡亥認爲“凡所謂貴有天下者,得肆意極欲”,厲行所謂“督責”之術。“是以明君獨斷,故權不在臣也。然後能滅仁義之途,掩馳說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聰掩明,內獨視聽,故外不可傾以仁義烈士之行,而內不可奪以諫說憤爭之辯。故能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結果導致強大的秦王朝“二世而亡”。君主事必躬親,一人獨斷,勢必造成上下梗塞,萬機廢弛。王莽就是這樣一個典型。“莽自見前專權以得漢政,故務自攬衆事,有司受成苟免。諸寶物名、帑藏、錢穀官,皆宦者領之;吏民上封事書,宦官左右開發,尚書不得知。其畏備臣下如此……莽常御燈火至明,猶不能勝。尚書因是爲奸寢事,上書待報者連年不得去,拘繫郡縣者逢赦而後出,衛卒不交代三歲矣。”

被稱爲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曾對皇權穩定與皇權效能之間的辯證關係做過精當的論述:“以天下之廣,四海之衆,千端萬緒,須合變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方可奏行。豈得以一日萬機,獨斷一人之慮也。且日斷十事,五條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繼月,乃至累年,乖謬既多,不亡何待!”唐太宗與諸侍臣的一段對白鮮明地體現了其爲君之道。“上問房玄齡、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對曰:‘文帝勤於爲治,每臨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論事,衛士傳餐而食;雖性非仁厚,亦勵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文帝不明而喜察;不明則照有不通,喜察則多疑於物,事皆自決,不任羣臣。天下至廣,一日萬機,雖復勞神苦形,豈能一一中理!羣臣既知主意,唯取決受成,雖有衍違,莫敢諫爭,此所以二世而亡也。朕則不然。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關由宰相,審熟便安,然後奏聞。有功則賞,有罪則刑,誰敢不竭心力以修職業,何憂天下之不治乎!’因敕百司:‘自今詔敕行下有未便者,皆應執奏,毋得阿從,不盡己意。’”正因爲唐太宗能適度使用皇權,充分發揮大臣的輔政作用,故能成就輝煌千古的“貞觀之治”。

以上我們從各個角度分析了皇權的政治學內涵,下面是對明代皇權的討論。

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監察五種權力構成封建國家權力的主體和基本內容,這些權力要素的組合及運用方式,即所謂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是國家機器運行的制度依託,政府的職能只有在權力結構的作用之下才能夠實施和完成,因此它集中體現了某種政治形態或政治制度的內在性質和基本特點。通過解剖和分析明王朝的國家權力結構,可以使我們對明代的極端君主專制政體有一個比較深入的瞭解。

在元末明初特定歷史條件的推動之下,朱元璋一手設計和建立了極端君主專制的國家權力體系,其核心精神是“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此後,經明朝歷代皇帝不斷地予以發展和強化,進而形成了一個以皇權爲中心的政權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國家中樞權力機構的一切活動都是圍繞着皇權這個總樞紐來進行的,任何一箇中樞權力機構在國家權力運作程序中,只是貫徹皇帝指令的某個環節,本身並不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行政權力,只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或與皇權相結合,才能實現其政治功能,皇權直接干預、支配和控制着國家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正如《明書·職官志》所言:“文武夾維,內外交應,協恭互發則指臂相隨,輒斷獨行則齟齬不遂。防微曲算,亦可謂精詳矣。”明王朝各個中樞權力機構以皇權爲中心,構成了一個既密切聯繫又相互制約的國家權力體系,其中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自行其是。

內閣與司禮監是明王朝最重要的兩個中樞權力機構,兩者在政治上功用不同,各有側重,但都是君主鞏固和強化專制主義皇權統治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內閣制度初建於明朝永樂年間(1403―1424年),是明代君主根據專制主義皇權獨裁統治的實際政治需要而創立的一種新型中樞權力機構。明太祖朱元璋罷相後,皇帝“事皆親決”,皇權兼併了相權。皇帝不僅握有最高決策權,而且還要負責領導和監督政府各部門的日常政務工作,其負擔之重是可想而知的。據給事中張文輔所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計三千三百九十一事”。每天平均處理政務四百餘件。因此,廢除丞相制度雖然達到了集權於君主一人的目的,但同時也帶來了中樞機構行政效能下降的問題。主要依靠皇帝本人來管理和統治一個龐大的封建帝國,雄才大略如朱元璋、朱棣等尚可勉強應付,其“自幼生長深宮”的子孫輩顯然是無能爲力了。而內閣制度正是明代政治中強化君主集權與行政效能下降之間矛盾運動的產物。《明書·職官志》曰:“太宗入踐,極念機務殷重,欲廣聰明措天下於理也。開內閣於東角門。”充分說明了明成祖最初設立內閣的本意即在於加強皇權的統治效能。

內閣這一新型中樞權力機構是明統治者的一個創造,其與以往的丞相府、“三省”或中書省不同,內閣大學士只對皇帝負責,只同皇帝發生工作關係,而不能與六部、都察院等其它行政權力機關直接溝通和聯絡,更不能指揮它們如何工作,因此明代的內閣大學士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執政大臣。所謂內閣“宰輔”的權力,與歷史上“總百官,揆百事”的宰相、三公等執政大臣相比,相去甚遠。“票擬”乃爲內閣最主要的職權。所謂票擬,即外廷章奏先經御覽,皇帝閱後發交內閣,由內閣大學士以皇帝名義擬就批答文字,提出對政事的初步處理意見,用小票墨書附貼於章奏之上,隨同封進,皇帝如同意內閣票擬,則親自或交司禮太監以硃筆照票批發各衙門執行,稱爲“批紅”。由上可知,票擬製度在權力運作機制上完全受制於皇權。章奏由皇帝先閱後再下發內閣票擬,實際上就規定了票擬之內容情節必須完全符合皇帝意旨,否則皇帝可將章奏不下發內閣,不作處理,稱爲“留中”。或加以刪改,稱爲“改票”;或徑從內批,稱爲“中旨”。

明朝的司禮監設立於洪武年間,最初不過是爲皇帝生活起居服務的宦官系統的一個管理機構。明中葉以後,司禮監因負責“掌章奏文書,照閣票批朱”,而與內閣形成直接的權力互動關係。皇帝、內閣、司禮監組成了一個不等邊三角形,其中皇帝高踞於頂端,內閣和司禮監位於底邊的兩端,孰長孰短,孰強孰弱,完全視皇帝與其關係的密切和信任程度而定。內閣主要通過“票擬”加強皇權的統治效能,而司禮監則主要通過代皇帝“批紅”來監督和制約內閣的權力。明中葉以後,皇帝多深居後宮,荒嬉享樂,不理國政,常常由司禮監秉筆太監代行“批紅”大權,明朝人往往認爲宦官勢力由此而攫取了宰相之權。“然內閣之擬票,不得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批紅”就其權力性質而言,屬於最高決策權,是實現皇權的一種方式。故司禮太監代皇帝“批紅”,是在代行皇權,而不是攫取了相權。由此可見明代皇帝授權司禮監代行“批紅”,與其說是要太監代爲處理國政,還不如說是利用宦官勢力牽制內閣,代表皇權監督和控制政府機構的施政活動,以確保皇權的利益不受損害和侵犯,並防止任何違背皇帝意圖的行爲出現。因而司禮監的主要職能是保衛和鞏固專制主義皇權統治。內閣作爲皇權和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力中介,彌補了由於罷相而帶來的皇權統治效能下降這一缺陷,而司禮監又發揮了穩定和鞏固皇帝獨裁統治的重要作用。我們說皇權強大的兩個主要表現是穩定與效能,司禮監和內閣正是從這兩個方面予明代皇權以補充,從而使明統治者建立起歷史上空前強大的專制主義皇權權力體系。

縱觀歷史,明代國家權力結構的組織形式及權力運作機制都明顯不同於此前各個朝代。首先,明朝最重要的兩個中樞權力機構——內閣或司禮監——都不是國家最高一級行政實體,而是輔助皇帝處理政務的辦事機構。司禮監太監是宦官首領,皇帝的家奴。內閣大學士亦具有中朝官特點。在這種權力結構內,任何一個權力機構都無法逸出皇權控制的軌道,發展成爲皇權的異己力量,也不可能形成真正危及皇權的“權相”或者“權閹”。明統治者通過對傳統政治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收天下之權以歸一人”,集立法、行政、軍事、司法、監察諸大權於一身,使皇權的威力無所不在,無遠不屆。“紀綱政令一出於天子”,建立起歷史上空前強大的皇權權力體系。明朝的政治制度和統治模式爲清統治者所承襲,並加以發展,使極端君主專制政體這一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形態的特殊表現形式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五百多年,貫穿於晚期封建社會的整個歷史進程,對這一重大歷史課題進行認真的探討和研究,可以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和把握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歷史運動的規律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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