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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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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爲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光榮革命”爲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啓了先例。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

君主立憲制: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也各不相同。君主立憲制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有着密切關係,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同時也有一定的妥協性,侷限性。英國在革命後通過《權利法案》首先確定。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在確立議會主權的同時保留了君主。國王開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

君主立憲制: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 第2張

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爲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爲“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力(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爲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爲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柬埔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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