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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名言 孟德斯鳩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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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本命叫做查理·路易·孟德斯鳩,也叫做夏爾·德·塞孔達·孟德斯鳩男爵,孟德斯鳩和與伏爾泰、盧梭合稱“法蘭西啓蒙運動三劍俠”,主要作品是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論法的精神,主張,三權分立學說。

簡介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啓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啓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

孟德斯鳩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影響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

孟德斯鳩名言 孟德斯鳩主要思想

  孟德斯鳩

生平

1689年1月18日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布雷特莊園的貴族家庭。祖父是波爾多法院院長,由於父親不是長子,由伯父繼承祖輩的爵位和封地,父親在軍隊供職。他幼年在教會學校接受了傳統教育,後在波爾多潛心研究法律,

19歲獲法學學士學位,成年後也曾經營釀酒業。伯父去世以後,他繼承了伯父波爾多法院院長職位和孟德斯鳩男爵的頭銜,成爲“夏爾一路易·德·色貢達,拉伯烈德和孟德斯鳩男爵”。十年的官場生涯使他目睹了路易十五時期的腐敗朝政和種種社會流弊,同時作爲一名工商業者也切身感受到專制制度對資本主義經濟的嚴重阻礙。在法院工作之餘,他博覽羣書,吸取各方面的知識,除了研究自然科學外,亦以極大的熱情和興趣研究法律、歷史、哲學和其他人文學科,探求社會的發展規律和改變法國社會狀況的出路。在擔任法院院長期間,孟德斯鳩曾寫過一些物理學和醫學方面的論文,並雄心勃勃地準備些一部“地球地質史”。

發表《波斯人信札》

孟德斯鳩曾在巴黎目睹路易十四晚年朝政混亂的衰敗現象,路易十五即位,由母后攝政,法國社會動盪依舊,他記錄其見聞,積稿十年,1721年化名彼爾·馬多發表了第一部著作《波斯人信札》。該書使孟德斯鳩一舉成名。

《波斯人信札》是一部內容涉及政治、經濟、哲學、道德、宗教等諸多社會問題的書信體小說。這部開創了哲理小說之先河的作品由160封信組成。作者通過兩位旅居巴黎的波斯貴族青年向本國親友描述自己所見所聞的形式,廣泛而深刻地觸及了路易十四逝世前後法國的社會現實。在法國社會引起了極大的轟動,孟德斯鳩也因此蜚聲文壇。

創作《羅馬盛衰原因論》

1726年,孟德斯鳩賣掉了其家族世襲的波爾多法院院長一職,前往巴黎。幾年後,他進行了爲期3年的歐洲之旅。在這次旅行中,孟德斯鳩的足跡踏遍了意大利、奧地利、瑞士、萊茵地區、荷蘭。不過,最令他流連忘返、並深有感觸的國度則是已實行君主立憲制的英國。他懷着對自由的羨慕,在這裏呆了整整18個月。1734年,孟德斯鳩出版了他的第二部重要著作《羅馬盛衰原因論》,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法律制度是國家盛衰的決定性因素的理論。誠然,這部史論專著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諸多缺陷,其史學價值也難以高估,但全書立論深刻有力,文筆流暢,使得概述仍不失爲傳世之作。

出版《論法的精神》

經過近20年的研究,1748年,孟德斯鳩出版了其生平最重要的著作《論法的精神》。全面系統地展示了他的政治哲學體系。該書出版後受到了極大的歡迎,兩年內連續印行22版,並很快被譯成多種文字。孟德斯鳩在書中全面、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主張,其影響最大的是其政體分類論和三權分立說。《論法的精神》被伏爾泰譽爲“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他也是歐洲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最爲重要的政治理論著作之一。由於書中對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引起了反動勢力和教會的極端仇視,曾被列爲禁書。

孟德斯鳩名言 孟德斯鳩主要思想 第2張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去世

1755年1月,孟德斯鳩在旅途中感染熱病,同年2月逝世。臨終前,他承認上帝偉大,人是渺小的。埋葬時,哲學家中有德尼·狄德羅在場,這使他享受了死後的榮光。他宣傳了啓蒙思想,爲激發法國大革命做出了重要貢獻。

哲學思想

法的精神

關於法的理論是孟德斯鳩社會政治學說的基礎。在法語中,Low有法、法律、規律等多種含義。孟德斯鳩從廣義上將“法”規定爲“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也就是貫穿於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規律性。就此面論,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質世界有物質世界的法,獸類有獸類的法,人類有人類的法。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產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個“根本理性”,而“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因此,孟德斯鳩試圖通過對人類社會的法的研究,尋求治國安邦的良策。

雖然宇宙萬物都有自己的法則,人類社會像物理世界一樣有其永恆不變的規律,但是“智能的世界並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樣永恆不變地遵守自己的規律,這是因爲個別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會犯錯誤;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獨立行動就是他們的本性。所以他們並不永恆地遵守他們原始的規律;而且,就是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律、他們也並不老是遵守的”。正因爲如此,人類社會總是治理不善。

人類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前處於自然狀態之中,遵從“自然法”而生活,它根源於我們的生命的本質即自然本能。自然法有四條,即和平、尋找食物的意圖、相互之間經常存在着自然的愛慕和過社會生活的願望。這種從人類自然本性中派生出來的自然法就是人類社會固有的規律。由於人類不可能永遠處於自然狀態,在其本性中存在着過社會生活的願望,於是便逐漸從自然狀態過渡到了社會狀態,也就產生了政府。政府爲了維持社會安定,使人人都能依法辦事,以便保證人的自由平等權利,所以就制訂了處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關係的法律,這些法律就是“人爲法”。人爲法以自然法爲基礎,其目的是爲了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賦權利。因此,“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這就是說,人類的一般法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律等社會制度都是人類理性在特殊情況下的具體體現。法律制度不僅與國家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而且與各個國家的氣候、土壤、面積大小等自然條件有關,與各國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關係。所有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就構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這一精神的社會制度纔是最好的制度。

因此,孟德斯鳩研究了歷史上各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以期尋找和建立一種符合“法的精神”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

政體的性質和動力原則

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從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決定着國家的各種制度。所謂政體就是國家政權構成的形式。“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一個是政體本身的構造,一個是使政體運動的人類的感情。”

世界歷史上存在過三種政體,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這三種政體的區別是,“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政體是由單獨一個人執政,不過參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共和政體的性質是人民擁有最高權力,它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性質是君主擁有最高權力,不過他依據法律來行使權力,它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性質是個人依據意志和愛好來治理國家,它的原則是“恐怖”。

孟德斯鳩認爲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體,專制政體則是不合理的政體。在專制國家中,法律等於零,君主的意志統治着一切,這樣的國家總是按照恐怖的原則實行殘暴統治的。不過,共和政體雖然好但卻並不現實,因爲它只有在“古人的英雄美德”佔優勢的地方纔能存在,要求現代人具有這樣的品德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推崇君主制。在他看來,君主制區別於專制制度的標誌是它遵循固定的根本法進行治理,而這種根本法是不容許專橫任性的。當然。孟德斯鳩並不是要恢復古典意義上的君主制。像17、18世紀的政治思想家們一樣,他認爲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政體。

三權分立

孟德斯鳩在分析了三種政體的性質和動力原則之後,進一步闡發瞭如何建立一個政治自由的國家的思想。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專制政體下無自由可言,有的只是恐怖。共和制度的國家實質上也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只在寬和的政府中存在,也只有靠法律來保障。

真正的自由並不是任意胡爲。“在一個國家裏,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爲其他的人同樣會有這種權利”。由此可見,自由與法律是相輔相成的。

對於政治自由應該從兩個方面去考察,因爲它一方面和政治體制有關,另一方面又和公民有關。“在前一種場合,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某種分野而建立的”。在後一種場合,“政治自由的關鍵在於人們安全,或是人們認爲自己享有安全”。

從政治自由和政治體制相關聯的角度講,要實現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方”,“好像給一種權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夠和另一種權力相抗衡”。於是,孟德斯鳩提出了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

“每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權具體體現爲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行政權體現爲對外宣戰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司法權表現爲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訴訟。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使它們相互獨立,分掌於不同的人、不同的機關手中,使它們相互制約,保持平衡,這樣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國家。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裏,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由人民自己來統治自己。人民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參與立法。行政權是執行國家的意志,有國王一個人來執掌行政權,便於迅速處理國家事務。司法權應該歸法院來行使,而法院不是一個永久性的團體,它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由人民階層選舉出來的人員組成的。法院雖然不固定,判例則應該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而不是執法官的私人意見。

孟德斯鳩反覆強調,以上三種權力必須分開,國家纔有政治自由可言,否則君主政體就會蛻變爲專制政體。首先,立法權和行政權必須分開。“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爲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其次,司法權必須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廠。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爲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制的權力,因爲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爲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這三種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那將是一個十足的專制政體。

地理環境決定論

既然人類社會有規律,那麼治理國家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認識規律,按照規律來制定政治法律制度。每個民族都受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等因素的支配,這些因素緊密相連、綜合而產生的結果就形成了“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孟德斯鳩從文化等諸多綜合因素入於來考察社會政治制度,尤其強調地理環境的重要意義。在他看來,地理環境對於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質和政治制度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在地理環境諸因素中,孟德斯鳩特別重視氣候的影響作用。按照他的觀點,居住在寒帶地區的北方人體格健壯,但不大活潑,比較遲笨,對快樂的感受性很低。居住在熱帶地區的南方人體格纖細,但對快樂的感受性比較敏感。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強,像青年人一樣勇敢,刻苦耐勞,熱愛自由;而南方人則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像老頭子一樣懦弱,懶惰,可以忍受奴役。“不同氣候的不同需要產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土壤與居民的性格之間,尤其是與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間也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土地貧瘠,使人勤奮、儉樸、耐勞、勇敢和適宜於戰爭;……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寬裕而柔弱、怠惰、貪生怕死”。同時,民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亦與國家的政治制度有關:小國宜於共和政體,大小適中的國家宜於由君主統治,而大帝國則宜於由專制君主統治。

孟德斯鳩的上述思想被人們稱爲“地理環境決定論”。他在社會歷史領域排除了神意的影響,將人的自然本性看做是社會的根本法則,因而試圖從自然因素中尋找決定社會制度的原因,這種觀點在當時的確有積極的意義,但畢竟是錯誤的。地理環境雖然是人類社會不可缺少的和經常的物質條件之一,但是它既不能決定社會制度的性質,也不能決定社會發展的方向。

評價與影響

孟德斯鳩雖爲貴族,他卻是法國首位公開批評封建統治的思想家,他突破“君權神授”的觀點。認爲人民應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認爲決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內容是每個國家至關重要的。保證法治的手段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者相互制約、權力均衡。“三權分立說”對於1787年的《美國憲法》、1791年-1795年的《法國憲法》和1792年的《普魯士法典》的制定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也完全否定了當時法國社會的三個基石:教會、國會和貴族。

他以專制政體爲三種基本的政府形態之一,使得專制政體成爲18世紀政治思想中的一個核心主題。他也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個將中國劃入“專制政體”的。他的這個說法強烈影響了西方對中國的印象,一針見血地總結中國政治制度的細節和特點,以“專制”二字描述。

著名作品

《波斯人信札》( Lettres Persanes ,1721年)

《羅馬盛衰原因論》( 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年)

《論法的精神》( De l'esprit des lois ,17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