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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名詞解釋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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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是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此條約不僅構成規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

詳細內容

早在1951年簽訂的 《 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 日語 : 日本國とアメリカ合衆國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條約 ) 》 ,爲美日安保關係提供了初始基礎。是在盟軍佔領日本結束後,日本取回完整主權時簽訂的重要條約。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名詞解釋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影響

1959年,日美兩國開始協商修改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互助安全保障條約在華盛頓特區簽訂。1960年2月5日,此條約送交日本國會批准時,曾激起關於美日關係的激烈辯論,並在左派反對黨的竭力反對下引發議會暴力事件;最後日本衆議院終於在1960年5月20日在自民黨佔多數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承認此條約。在野社會黨代表曾聯合抵制衆議院會期,並嘗試阻止執政自民黨的國會議員進入衆議院,但警察強行將之驅散。在這之後發生了大規模的左派學生和工會 示威運動 ( 日語 : 安保闘爭 ) ,此突發事件使得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決定取消原定訪問日本的行程。日本參議院未在衆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在1960年6月19日條約自動通過,而時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條約通過後辭職。

在此條約雙方同意需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受到軍事攻擊雙方將相互協助。有一點已經瞭解,就是日本無法協防美國,因爲日本國憲法禁止派遣軍事部隊至海外(第九條)。尤其是憲法禁止日本維持陸、海、空軍,並且憲法也明確指出日本人民放棄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做爲解決國際爭端的選項。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爲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國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這此後造成日本是否可以解禁集體自衛權的爭議。此新條約的範圍並未包括琉球列島,但一條附加備忘錄明確指出若該列島遭受軍事攻擊,雙方政府將進行協商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與1952年的安全協定不同,此條約是十年期限,在這之後可由任一方在一年的預先通知下廢除。

條約的第六條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僱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在將日本基地用爲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

 影響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一個軍事援助計劃,爲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雖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爲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

安保條約的通過,鞏固了執政自民黨在往後三十年的執政基礎及地位,使自民黨得以在美日同盟的穩定保障下,鞏固並推動日本經濟的發展。

安保條約的通過,亦導致左派反對黨社會黨的分裂。社會黨的對美立場在安保鬥爭中分裂,不少社會黨議員因不滿在安保鬥爭時期,黨內左派涉聯同反美的日本共產黨聯手合作反對安保,過分反美及親近社會主義陣營,會危及日本的國家安全,因此部分右派社會黨議員脫離社會黨,另組民社黨。民社黨支持日美安保條約,使支持安保的力量在此後數十年維持多數,鞏固日美同盟。而在野陣營亦繼續分裂,公明黨等新政黨在此背景中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