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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中國古代的三省六部是如何一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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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爲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覈與貫徹執行。

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爲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爲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爲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爲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中。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如認爲不當,可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十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爲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爲侍郎;各司之長爲郎中,副爲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見卿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

唐初以三省長官爲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爲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爲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纔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爲榮譽職,決定政策之權則被剝奪。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之權又爲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爲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六部制名存實亡。

揭祕:中國古代的三省六部是如何一個機構?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審復天下大辟案的職權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爲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實亡。元豐改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爲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門下、中書省分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掌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爲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掌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

尚書省下領六部,由各部尚書、侍郎主管,以原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所領職務歸吏部,以原三司與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職務歸戶部,以原太常禮院所掌禮儀職務復歸禮部,以原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復刑獄及三司有關審覈會計帳冊等職務並歸刑部,以原三司有關修造、坑冶等職務歸工部,某些次要軍務歸兵部,並廢除樞密院之外的舊有機構,恢復六部下屬二十四司。

宋哲宗元□元年(1086),反變法派執政,改爲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實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實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時或省並,如建炎三年以禮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比部兼司門,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還省並若干寺監入六部。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又進一步省並六部下屬諸司,如以司封兼司勳,禮部兼祠部,兵部兼駕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遼代南面官系統中,設三省六部(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一省,金爲尚書省;元、明爲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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