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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政治:唐朝法律分爲律、令、格、式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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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

唐朝政治:唐朝法律分爲律、令、格、式四種

唐朝法律分爲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彙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據隋朝《開皇律》經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來。自唐高祖時代開始制訂,在唐太宗時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唐律進行了全面解釋,寫成《律疏》,與《唐律》合稱爲《唐律疏議》,後世又稱呼爲《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爲五刑。唐朝律法將謀反、謀叛等反對朝廷的行爲定作不得赦免或贖免的“十惡”大罪,對朝廷的延續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關土地私有權的條例,維護了經濟基礎。貴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在與庶民觸犯同樣的法律下可減刑或免刑。

 官職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有三省、六部、一臺、五監、九寺。三省即爲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央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