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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經濟:統一貨幣和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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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貨幣

秦朝經濟:統一貨幣和度量衡

秦始皇廢止戰國時各國形制和輕重大小各不相同的貨幣,改以黃金爲上幣,以鎰(二十兩)爲單位;以秦國舊行的圓形方孔銅錢爲下幣,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統一度量衡

秦始皇用商鞅時制定的度量衡標準器,來統一全國的度量衡。今見秦朝權量,都刻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11年)頒佈的統一度量衡的詔書。這種權量出土多,分佈廣,長城以外也有發現,可見統一度量衡是認真有效的。秦始皇還用法律規定了度量衡器誤差的允許限度。他規定六尺爲步,二百四十步爲畝。不過二百四十步爲畝的制度實際上只行於舊秦,可能還有舊趙境內,東方許多地區仍以百步爲畝,直到漢武帝時期爲止。文字、貨幣、度量衡的統一,修馳道,爲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促進了統一國家的發展。秦朝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統一文字,統一車軌,對於後世影響極大。

  土地制度

商鞅變法以後,按畝納稅,秦國的經濟體制就全面轉入“耕戰”。即重視農業生產和對外戰爭,以農業生產支持對外戰爭,以軍功授爵賜予土地。同時由國家法令具體指導農業生產。但統一全國後類似的制度似乎並未取得顯著效果。

秦始皇使黔首自實田,在全國範圍內正式承認土地私有制。地主階級憑藉這個命令,不僅得以合法佔有土地,而且可以用各種手段兼併農民的土地。土地被兼併的農民,不得不以“見稅什五”的苛刻條件耕種豪民之田。

戶籍制度

早在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國就建立了以“告奸”爲目的的“戶籍相伍”制度。後來商鞅規定,不論男女,出生後都要列名戶籍,死後除名;還“令民爲什伍”,有罪連坐。秦律載明遷徙者當謁吏轉移戶籍,叫做“更籍”。秦王政統治時期,戶籍制度趨於完備。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申報年齡,叫做“書年”。據云夢秦簡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載明戶籍,以給公家徭役,叫做“傅籍”。書年、傅籍,是國家徵發力役的依據。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實田”,即令百姓自己申報土地。土地載於戶籍,使國家徵發租稅有了主要依據。戶籍中有年紀、土地等項內容,戶籍制度也就遠遠超過“告奸”的需要,成爲國家統治人民的一項根本制度。秦置二十級爵,以賞軍功。國家按人們的爵級賜給田宅,高爵者還可以得到食邑和其他特權(見爵制)。爵級載在戶籍,所以戶籍也是人們身份的憑證。

秦的社會組織相當嚴密,商鞅變法建立了“什伍連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勞力以上的都必須分居,獨立編戶,同時按軍事組織把全國吏民編制起來,五家爲伍,十家爲什,不準擅自遷居,相互監督,相互檢舉,若不揭發,十家連坐。這種嚴苛的法律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國家直接控制了全國的勞動力,保證了賦稅收入。統一後秦國將此推廣至全國。類似的保甲制度和戶口制度一直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仍被當局採用。

 重農抑商

秦朝自“商鞅變法”後,嚴格限制商業的發展,主要措施有:在集市收取高額的市場租金;在主要道路關卡收取高額的關稅;對商人編商籍(類似工商登記);若商人破產則將被收編爲國家苦役。這些措施實施後,使得商人的可預期利潤遠低於農戶,於是自由商人自行消亡。

  鹽鐵國營

秦朝的主要基礎行業是鹽、鐵的開採和販賣,秦朝令民間商人不得從事此類行業,而統一由國家行政官僚經營,負責全國各地的鹽、鐵開採和出售。

秦統一中國後,將以上制度推廣至全國。這些制度在中國仍存有普遍的痕跡,或者部分機制仍在起作用。如類似的保甲制度和一直到無君主的中華民國時期仍被當局採用。而戶口制度,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人口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