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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食鹽有多重要?爲何朝廷會實行食鹽官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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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在古代食鹽有多重要?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鹽鐵官營”可以說是古代經濟的一個典型特點,之所以會如此規定,除了食鹽和鐵製品是百姓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更爲關鍵的在於這兩項乃是暴利行業,會極大的影響到國家的經濟收入,其實這一點在現代同樣極爲明顯,國家對暴利行業的掌控力度普遍極大。而正因其利潤過高,自然免不了有人以身犯險,而朝廷爲了保證經濟和稅收,自然就要對販私鹽者進行嚴厲打擊。

自春秋時期齊國管仲開始,歷朝歷代普遍實行食鹽官賣

食鹽官賣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當時齊國管仲提出了“官山海”(亦稱“管山海”)政策,即由國家直接對山川林澤產物進行管理,而當時山海之產主要便是鐵和鹽,而管仲則普遍被認爲是我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始人。

在古代食鹽有多重要?爲何朝廷會實行食鹽官營?

秦國商鞅變法之後,則提出了比齊國更爲嚴厲的食鹽專賣政策,不僅直接以重稅掌控食鹽的生產和流通,而且還設置“鹽鐵市官”專門負責對山川林澤產物的掌管,防止私煮私銷。

西漢立國之後,爲了恢復社會經濟,曾在初期推行“無爲之治”,從而一定程度開放了民營,由官府進行徵稅,從而使得掌控了鹽鐵生意的商人和諸侯王迅速暴富。直到漢武帝時期,由於連年征戰造成財政緊張,再加上商人“不住公家之急”,在桑弘羊的建議下開始“籠鹽鐵”,重新將鹽鐵經營收歸官府,實行專賣,並在產鹽地和產鐵地設立相應官員進行管理。

此後,歷經東漢、魏晉南北朝,再到隋唐五代,朝廷始終堅持着“鹽鐵官營”的政策,而且在漢武帝時期的基礎上,更加變本加厲。例如東漢時期推行復行徵稅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實行專賣、徵稅二制並行。而自唐以後,歷朝歷代對加強了對鹽的專賣,而對鐵則普遍實行徵稅制。

朝廷實行食鹽官賣的同時,私鹽現象自唐朝以後愈演愈烈

從唐朝中葉開始,隨着均田制的崩潰和朝廷支出加大導致的鹽價上漲,再加上食鹽生產技術的進步,直接推動了私鹽的產生,並在五代時期愈演愈烈,後經宋、元、明三朝發展,至清朝達到頂峯。雖然朝廷一再嚴厲打擊,但卻呈現出一種私禁愈嚴、則私鹽愈盛的趨勢。

從唐中期私鹽大規模出現開始,到五代時期便已經呈氾濫趨勢,除了因生活不下去鋌而走險的普通百姓之外,就連官吏、押送綱船軍將、駕船梢工都開始販賣私鹽,而在當時武強文弱的大背景下,尤以軍人販賣最爲嚴重。

在古代食鹽有多重要?爲何朝廷會實行食鹽官營? 第2張

到了宋朝,私鹽活動無論是規模還是嚴重程度,都已經到了極爲嚴重的程度,給宋朝的政治和經濟造成了巨大影響。例如福建路西部的建、劍、汀州及邵武軍地區,“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爲業者,十率五、六”。又如毗鄰西夏邊境地區,邊民“多闌出塞販青白鹽”入境,“雖嚴禁所不能止”。而且,這一時期的私鹽販子爲了對抗官府,開始結夥而行,甚至“動以千百爲羣,盜販茶鹽”。

此後,歷經元、明兩代,到清朝時私鹽販運開始達到了頂峯,不僅人數衆多,結構複雜,販私活動的地域廣泛,而且販賣數額極爲巨大,而且開始普遍呈現出持械聚衆販私的現象。

朝廷爲何對私鹽嚴厲打擊?經濟、穩定纔是關鍵

既然唐朝中期以後私鹽販賣已經愈演愈烈,以致到了根本無法徹底根絕的地步,朝廷爲何不像對鐵那樣開放私營,從而徵收稅賦,反而持續嚴厲打擊呢?其實最關鍵的,便是經濟、穩定和安全問題。

1、經濟層面:鹽課稅乃是朝廷支柱。食鹽乃是生活必需品,再貴也不會有人不吃,再便宜也不會有人多吃,其社會需求太過龐大,而早期的食鹽又完全是“靠海吃海”,生產成本極低,因而食鹽買賣乃是一本萬利的暴利行業,其零售價格甚至要高於產地價格的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食鹽官營早期以朝廷直接經營爲主,其經濟收入直接歸朝廷;而宋朝以後則以朝廷間接經營爲主,朝廷通過鹽引間接掌控生產、銷售,再對其進行徵稅,而以清朝兩淮鹽課爲例,當時的鹽課稅包括正課共二十五項、考覈正課共九項、不入奏考正課四項、不入奏考雜項三十項、不入奏考雜費二十五項,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在道光年間經過整頓,陸續加上各種雜課之後則達到了十二兩。正是由於其暴利性質,使得鹽課稅長期以來便是朝廷的一項重要經濟收入,朝廷自然不願這部分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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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穩定層面:私鹽容易加劇社會動盪。正是由於食鹽乃是暴利行業,因此販運私鹽雖然犯罪成本較高,但利潤卻頗爲豐厚,因而自古以來私鹽販都能夠迅速積蓄產業,從而成爲一方富豪。而自宋朝以後,開始普遍呈現出持械聚衆販私的現象,鹽幫之類的私鹽販賣團體不僅擁有一定的武裝,而且巨大的財富更使得他們極容易組織起一支成規模的軍隊,這無疑對朝廷的統治形成了巨大威脅。打架鬥毆、欺壓百姓、對抗官府或許影響還不算巨大,但許多有組織的持械聚衆販私,到後來往往成爲反抗封建專制統治的重要力量,這種現象卻是朝廷不能容忍的,例如唐朝的黃巢起義,王仙芝、黃巢兩人均爲私鹽販出身。又如元末起義軍領袖張士誠、方國珍均爲私鹽販出身,而朱元璋領導的起義軍也受到了私鹽販的資助。

正是由於以上兩點原因,自古以來朝廷在實行“食鹽官營”的基礎上,對於私鹽的打擊都極爲嚴厲。然而,越是嚴厲打擊,鹽價越高,結果販運越加氾濫,結果導致屢禁不止。

歷朝歷代關於私鹽的刑罰

1、漢武帝時,私鹽販子“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鈦左趾”便是在左腳趾掛上6斤重的鐵鉗,“沒入其器物”則指的是沒收其製造、販運食鹽的工具,要知道早期煮鹽的工具也是相當值錢的。

2、唐朝時期,“自淮北置監院十三”專門負責打擊私鹽,於是巡捕的士兵遍佈州縣,對私鹽製造販運人員嚴厲打擊,到唐德宗貞元中期,朝廷更是規定販運私鹽超過一石者,一律判處死罪,而且就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到唐憲宗元和年間,雖然一度將死罪改爲流放,但不久便又改回死罪,而且比貞元時期還要更爲嚴厲。

3、五代時期,販賣私鹽一斤一兩便可以就地正法。例如後漢便規定,不論販運私鹽重量多少,一律處以極刑,而這也是歷史上對私鹽打擊最爲嚴苛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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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朝時期,基本延續了唐朝的制度,不過宋朝的律法相對較爲寬容和仁慈,對販運私鹽者大多以流放爲主,但如果販運數量特別巨大,仍然會被判處死刑。

5、元朝時期,朝廷加強了鹽業交通的監督和管理,頒佈了相關禁令,例如延慶六年,國家規定鹽販子會被判有期徒刑兩年,財產一半沒收,杖責七十後派往大鹽場打工。買和食用私鹽的也要受罰,首次杖責六十,再犯從重處理。官員和軍士販賣私鹽杖責四十,併除官名。縱容、幫助鹽販子的與鹽販子同罪處理。

6、明朝時期,基本沿用了前朝的管理經驗,對百姓販賣私鹽,客商、軍人販賣私鹽都制定了嚴厲的懲罰項目,規定只要販賣私鹽,不論數量一律杖一百,徒三年。

7、清朝時期,延續了明朝的做法,對販賣私鹽者,不論多少一律杖一百,徒三年。若是有武器則罪加一等,若抗拒抓捕則判處斬刑。此外,針對利用船隻販運私鹽的,由於普遍數量較多,因而一經發現一律發配邊疆充軍,而敢於拘捕傷人、殺人者,一律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