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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鹽不能自由買賣的古代,商人們是如何私販食鹽的?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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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調味料,現代社會食鹽供應充足,但在古代封建社會,鹽的買賣受到嚴格管控,完全不像今天這樣便捷從容。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一、“鹽鐵官營”制約下的古代鹽業

“鹽鐵官營”大概是與老百姓日子聯繫最爲緊密的民生政策了。早在漢武帝時期,爲充實財政而實現自己的雄圖大略,國家就開始將鍊鐵、制販食鹽等高利潤的行業歸爲國有。

這樣的官營政策成效顯著。漢武帝成爲了開創盛世的千古一帝。後世學習此政策的帝王亦賺得盆滿鉢滿。但對於一個個需要食鹽來維持正常生活的老百姓而言,國家這種“一刀切”式的“國營”其實弊端重重:既加重了人們的經濟負擔,又容易讓人們在吃鹽這件事上“吃了上頓沒下頓”。

在食鹽不能自由買賣的古代,商人們是如何私販食鹽的?

所以在封建政府持續推行“鹽鐵官營”政策的同時,民間的各種違法販鹽活動也是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於是至唐肅宗時期,名臣劉晏對鹽政進行改革,開始將食鹽的所有權、生產權和經營權適度分離,允許一部分民間商人進入販鹽體系。

從積極方面來說,製鹽與販鹽的適度分離更好地適應了全國各地的食鹽市場,讓人們有更多合法的渠道獲得生命活動必需的食鹽。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政府的放權反倒促進了私鹽的流通。政府從販賣鹽中獲利,商販從鹽中撈金,而真正買鹽的普通百姓卻付出了更大代價。

所以在自漢武帝之後的兩千來年裏,在食鹽政策經常變化但始終由官方主導的情況下,老百姓們爲了吃鹽也是操碎了心。

二、清代的食鹽販售

要了解古代“鹽鐵官營”的狀況,以及老百姓的對策,清代是不可能繞得過去的。

在明代以前,史料有載的鹽商無論偏“官”偏“私”,都沒有太多記載。而從明代開始,晉商和徽商這兩個中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商幫開始大規模“進軍”鹽業。爲防止這兩大逐漸壟斷鹽業的商幫展開惡性競爭,動搖社會穩定,萬曆四十五年(1617)政府推行了“鹽政綱法”,爲這兩大商幫劃分了利益範圍。

在食鹽不能自由買賣的古代,商人們是如何私販食鹽的? 第2張

清初的鹽政主要順着明代“鹽政綱法”的路子走。

清廷在繼承“鹽政綱法”的同時,對這個制度進行了優化改進。在河東鹽區,政府開展了“畦歸商種”的嘗試。和政府直接參與食鹽制販的老政策比較,新制度擴大了部分商人在這一行業的活動範圍,讓他們參與到鹽的生產、批發、零售、運輸等各個階段。

順治五年(1648),清廷還宣佈正式廢除山西解池的食鹽生產官營制,後來這種做法在全國多地推廣。朝廷授以特權的“專商”成爲食鹽制販的實際主導者(未得到授權制販食鹽的依舊算是違法)。

三、不能私販鹽,那賣鹹魚呢?

從留存下來的史料來看,清代政府在對鹽政的改革中得到了不少好處。產鹽的鹽丁不再是政府的苦役,而成爲較爲自由的“打工人”。鹽商的生產經營具有了更多自主性,能更好適應市場。普通百姓不再是被官鹽“卡脖子”的被動者,而更接近普通消費者,社會矛盾也得到一定緩和。但有趣的是,直到清代末期,還有人在靠鹹魚私販食鹽。

在沒有冷鏈運輸的清代,要把從沿海打撈的魚類運送到千家萬戶,人們只能將新鮮魚類製作成鹹魚。而在當時,要用足夠多的食鹽製作鹹 魚着實不是什麼低成本的活計。是故爲了維持沿海漁民的生計,清廷在漁業領域推行了一項食鹽專賣制度——漁鹽。

在食鹽不能自由買賣的古代,商人們是如何私販食鹽的? 第3張

其實這種漁 鹽並不是只有清代纔有。在明代,漁業用鹽就已經得到了朝廷的優惠。但在清代,一些地方將漁鹽納入正式法律。所以清代的鹹魚制販也算是一件合法之事。

但如同以往的一些放權於商人一樣,漁鹽的存在也給了許多人私販食鹽的機會。儘管朝廷要求,每逢漁 汛,沿海漁民需先到海關繳納船稅,並根據船隻大小支領足夠的漁鹽,並在漁獲後上報捕魚量且退回未用的食鹽,但還是有漁民謊報數據,藉機將漁鹽私販。

至於將食鹽過量用於魚類儲存,並以販賣鹹魚來販鹽,做這事的人其實還不如直接私販漁鹽的多。一方面,以販鹽爲目的賣乾魚,勢必導致魚價上漲。這會“反噬”漁民們賴以生存的漁業。另一方面,清廷沒少把販賣乾魚的商人當作私販食鹽的商人處罰。所以商人們也不太樂意藉此謀利。

上有政策,現有對策。在食鹽不能自由買賣的古代,依靠鹹魚販鹽其實是很奇葩的事情。像晉商和徽商一樣,通過發展自身實力進而成爲朝廷認可的鹽商,反而纔是行之有效的生財之道。食鹽雖珍貴,貪吃卻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