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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政治:隋文帝設立分科考試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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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度

隋朝政治:隋文帝設立分科考試製度

  參見:三省六部、隋朝官制

隋文帝即位後,廢除北周附會《周禮》六官所建立的官制,代之以新的職官制度:“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內史、祕書、內侍等省,御史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等監,左右衛、左右武衛等府。”以強化中央集權和恢復漢族王朝官制的傳統。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制是隋代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師、三公雖然地位崇高位居一品但實際上只是榮譽職務。隋代尚書省的地位很高,《隋書·百官志》說“尚書省,事無不總”,反映了它作爲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與權力。隋煬帝圍繞封爵勳官制度而推行的政治改革,勢在打破北周宇文泰以來實施的“關中本位政策”,通過限制、削弱關隴集團的強大勢力和影響,以整飭吏政,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統治的社會基礎。但其政治改革的方案未盡成熟及過急的推進,未能與建立民生順遂、團結安定的政治局面相結合起來,最終爆發嚴重的統治危機。

科舉制度

南北朝時期爲了選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舉明經”等科舉制度,但是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仍然繼續實施。587年,隋文帝正式設立分科考試製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選官不問門第。科舉制度初期設諸州歲貢,規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與明經科的考試,606年,隋煬帝增設進士科,科舉制度正式形成。當時秀才試方略、進士試時務策、明經試經術,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分科選才制度。當時以明經最爲高級,進士試居次。當時選士制度只稱爲秀才科,與唐之科舉仍有一段距離。秀才科可謂科舉的開端,亦爲不完善的考試製度,對實際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變了門第壟斷官職的局面。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廷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於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

 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時鬆,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後,於581年命高熲等人蔘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開皇律》以北齊《河清律》爲底本、參考北周和南朝樑的律典,簡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優點而成。史稱“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規定對十惡者要嚴懲不貸。《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爲: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