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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禪讓”是怎樣的?西漢之前的禪讓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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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讓指的是統治者生前把首領之位讓給別人,禪讓制的“輔佐”性代理遠古時代,攝政制度與禪讓制緊密聯繫在一起。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所謂禪讓,是指傳說中上古改朝換代,君主權位在非其法定的繼嗣者尤其異姓、氏之間的非暴力轉移。史籍中最先提到“攝政”概念的是堯禪位於舜的前夕,“堯老,使舜攝行天子之政,巡狩”。當時堯並未死去,只是年老無法行使全部的君王權力,才選擇有能力的舜“用事二十年,而堯使攝政”。

後八年堯才崩。因此當時的“攝政”是代替堯巡狩,但是“攝”後有“行”,“行”已經有“假借”之意,因此該“攝”兼有“輔佐”與“代替”,可以表示爲“代理”。

一、遠古時期的禪讓

在傳說的禪讓制中,堯、舜、禹和攝政有密切聯繫,攝政的用意在於先王在選擇繼承者時爲了考察繼承者的能力,將大部分權力放予之,用“天”與“地”之意決定是否可以從攝政過渡到首領,即以人民反叛、上天的災難、災瑞的象徵作爲參照,因此繼承者任免權還在先王和部落聯盟手上。

許多學者反對中國古代真實存在禪讓制,他們認爲傳說故事存在模糊、變異性,將聯盟時代可能存在的繼承者選定法強加到或者集中貼在垛靶式人物如堯、舜、禹身上,所謂堯、舜、禹在齊奧傑維斯基的神話學理論中被看作是在神話觀念基礎上形成的民間神話形象,而禪讓制或許只是部落聯盟議事會的公選。

最初的“禪讓”是怎樣的?西漢之前的禪讓有何不同?

著名神話學家袁珂認爲舜之弟象實際就是舜馴服野象的擬人化產物。日本學者伊藤清司甚至認爲,所謂舜之父、母、弟聯合害舜以及妻子的幫助實際就是堯對舜的肉體考驗,只有通過肉體測試,才能繼續政治考驗,即“神裁”,這一看法結合後來“攝”與“禪讓”的特點,似乎可以說得通。

不管怎樣,有攝政意味的聯盟時代的禪讓制是先王特意鍛鍊繼承者的一種方法,也可能是發展勢力的方式,然而這種行爲在禹禪位於益而結束,《史記·黃帝本紀》雲“帝禹東巡狩,至於會稽而崩,以天下授益”,禹死前,曾希望皋陶繼續傳承攝政和禪讓,可惜皋陶死得早,死後,“以天下授益”,益既然“佐禹日淺,天下未洽”,禹又曾屬目於皋陶的賢明,爲什麼還會授予益?我們看到禪讓制此前是被首領嚴格貫徹,取決於首領的意志,如果首領依違兩可,禪讓制是無法繼續下去。

如果禹表面不想因自己率先破壞禪讓的慣性而受非難,那麼禹推選益的目的很可能是爲自己的兒子作鋪墊,而如果益的不賢明是文獻特意的安排,那麼益的能力是被“天下屬意”的啓所抹滅了,即文獻的背後很可能是禹並沒有真心想授予“益”,且又要體現啓本身的“賢明”和得位的“正統”,益和啓很可能是當時禹屬意下聯盟部落所推舉的兩支首領的候選人。

值得注意的是,皋陶和伯益都是東夷集團的代表和部族首領,當時華夏炎黃部落、東夷部落和三苗部落之間時打時和,儘管顓頊曾就養於東夷部落,但是關於繼承權問題上,堯、舜禪讓的對象均是華夏集團內部人員,即仍貫徹血緣爲紐帶爲目的的勢力發展和血緣延續,禹又怎麼會將華夏集團實際大權交予外部東夷集團呢,因此權力最後還是由禹及啓主宰。

《竹書紀年》《韓非子》《戰國策·燕策》《逸周書》等文獻均不認爲啓賢,是益“幹啓位”而殺益,不管怎樣,益的得位都是禪讓制終結的產物,他被“授政”後至啓“即天子之位”不再有“攝政”的痕跡,到少康鞏固住盟長地位後,拉大了貧富差距和階級劃分,加速了向國家的轉化。

聯盟部落攝政期間,攝政者一方面要充分展示自己領導的才能,尊重長者、領導後輩,在領導偉大的革命的同時要不斷取得下層貴族、平民(或說黎與民)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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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爲母系氏族在當時處於主導地位,父系氏族勢力也開始蠢蠢欲動,其主要代表人物就是鯀,鯀唆使堯擁立本宗(特指丹朱)而不是皇帝另一支系的舜,因此受到部分黃帝氏族的贊同。所以禪讓制是維護母系氏族的武器,要想保持禪讓制,首先要在政治層面打敗不利於禪讓制繼續運作的人物——先王的子嗣,舜用美德收攬了人心,丹朱被迫遷徙,禹通過治水收穫民心,商均被辭闢,但是益由於沒有大功勞而沒有成功,反而讓禹之子啓獲得了機會,禪讓制最終被家天下制所取代。

這一時期的攝政是附着在禪讓制之中,二者相輔相成,先王未崩前選定繼承人並授之政,給予他充分的權力輔佐自己管理天下,崩後及授權,但是先王(及部落聯盟議事會)仍擁有廢黜權。此時的“攝”是禪讓性質的“輔佐”,部落首領減少自己的執政程度,推選賢人輔助自己管理部分事務、巡察地方,同時又能鍛鍊繼承者,有他們的能力決定是否可以繼承權力,然而與即將到來的代表父系社會的野心勢力產生衝突,最終儒家所尊崇的和平善良的“禪讓制”被扼殺在“大同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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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的墨家十分推崇古聖人的“禪讓”行爲,在他們的思想言論中極力宣傳異姓禪讓,燕王姬噲很可能就是在這種環境下妄求迅速推行王道而禪位給子之,但是他禪位後沉浸在他的躬行仁義中而沒有干政,這與上古的禪讓性質的攝政又有所不同,也是幻想與時代的衝擊造成的結果,在貴族社會時期,失去血緣意義的干政即預示着篡權,如田氏代齊、三家分晉等。

二、制度的實施

制度或者道德體系傳承之下爲維護宗法制而實施的必要手段,是貴族社會的標誌性特點之一,是此後國家宰輔的雛形。而在此之前,只由王公貴族擔任,它在當時是宗法制的延伸,對於穩定社會和創造官僚民主體制而言則是集權制的進步。

在夏和商時代,口耳相傳法雖然正在被文字記載法所取代,但是能保存下來的文字屈指可數,所以今人無法準確獲得當時具體輔政活動的材料,只能通過在時間上接近於夏商時期的諸子文獻來帶動思考。除了伊尹、周公旦以及備受爭議的“篡權”式攝府事人員外,西周政府曾讓周公、畢公、召公、太公輔佐周王室,四公又受周武王遺命輔佐幼王。

其中周、召二公在文獻有明確記載,他們的長子世守分封土地,次子授命輔佐周王室,而畢公高在成、康王時爲三公,此後“其後絕封,爲庶人,或在中國,或在夷狄”。

三、春秋的禪讓

太公至齊國,拒萊、平蔡、修政,而鄭玄注曰:“太公受封,留爲太師,死葬於周,五世之後乃葬齊”,我們根據《史記》其他部分來看太公當時是在齊還是在周。

《齊太公世家》沒有記載太公以後百餘年之事,而齊能成爲大國主要是靠吞併淮夷諸侯,但是作爲周朝最重要的功臣——太公是不可能首先贊成分封而又立刻去破壞,除非當國的是太公之子孫。

實際上受封者留居都城而以代理者管理封邑的方式在許多國家都運用過,陳剩勇在探討吳、越兩國的國家組織形態就說明了這點,認爲這是在鞏固中央集權之下的分封。

又三監叛,周公攝國,管侯不服,“周公乃告太公望、召公奭”,可見當時召公和太公都在京畿附近審視周公和管蔡二侯,三監叛後,周公旦又以未封之諸弟康叔封爲司寇、冉季載爲司空,“以佐成王治,皆有令名於天下”,這種留在王畿輔佐幼王在當時很平常,特殊的是作爲武王師傅的太公是異姓者而已,加之異姓的姜氏婦女多與各國聯姻。可見貴族時代同姓輔佐王室是建立在聯姻異姓、統治異族的基礎上,周、召二公後代輔佐王室的事例一直持續到周宣王時代,而其他輔佐之王公多已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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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是一種以身份爲憑藉的職責,有時也只是政治的飾品、利用的工具而已,他們的身份和以後的朝臣沒有大區別,都是幫助周王管理京畿的事務,其價值主要存在於周王無力管理、嗣主年幼之時,平常則代理行政、刑獄之事。如召公管理西方,“巡行鄉邑……決獄政事其下”,但是他的封地起初卻在召陵,後來遷到汾水流域,最後到達薊丘,太公很可能也與自己的封地分離而幫助宗周巡幸轄區。

也由此可見,西周的輔佐是建立在身份基礎上的朝臣職務,具備建議權和局部行政管理權,只有在關鍵時刻才能充分發揮出輔佐性職能。此後周、召二公世代輔佐王室,直到莊王時還有周公的影子,史稱“莊王四年,周公黑肩欲殺莊王而立王子克,辛伯告王,王殺周公,王子克奔燕”,周公一脈世代輔佐,加上職能的分工,我們可以借鑑諸多進入中原角逐的少數民族政權,這時候的行政體系很可能已經從原來的貴族“輔佐”名號融入到了官僚體系中,爲後來宰輔制度的出現起了過渡作用。這在擾亂宗法制並謀弒君一事似乎可以體現出來,因爲“輔佐”是在制度或道德限制下的責任,目的是佐理君王處理事務,弒君則是輔佐以外之事了。

結語

當王室衰微動盪,這種由王室輔佐的規模逐漸推廣到外朝諸侯,周王室受諸侯的鉗制和輔佐,而諸侯內部也有由貴族擔任的相邦或令尹輔佐政治。隨着集權制和霸道的推進,底層士子、庶民代替王室貴族擔任相邦成爲改革的主流,這是中國形成官僚體制下中央集權制的初級意識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