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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對官員的處罰嚴厲嗎?詳解宋朝對官員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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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對官員的處罰嚴厲嗎?宋朝對官員是怎麼處罰的?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小編就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張仲宣在金州當知州,市長級別,算是帝國重用之幹部了。只是國家與人民對得起他,他卻對不起人民與國家。張氏在金州知州任上,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壞事幹絕,結果被雙規了。張氏這案,按《皇宋刑統》當判死刑,但法官援引舊例,判他主刑是流刑,流放海南;附加刑是臉上刺字,另打三五板屁股。

這案子如此審判,已是皇恩浩蕩,但神宗皇帝覺得這樣還不夠,於是就把這案子提到常委會再議。大臣蘇頌說,張市長這案判得太重了。宋神宗說,那就減輕些,不打屁股,單在臉上刺個字算了。蘇頌說,不行,張仲宣好歹也是個市長,算中高級幹部了,把中高級幹部與那些強盜蟊賊弄成一個樣,皇家就沒體統了。宋神宗高興地點點頭,將這案子改判爲“免仗黥,流海外”。屁股不打了,臉面也不破了,判他一個異地爲官好了。

其實,按大宋祖宗法度,這個張市長砍頭十回都不冤枉。大宋開國皇帝趙匡胤頒佈的《宋刑統》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張市長貪污何止15匹?此外,大宋在刑法中還明確規定,即使碰到大赦,貪污犯也不準搞什麼監外就醫、取保候審之類的特赦。

宋朝對官員的處罰嚴厲嗎?詳解宋朝對官員的處罰措施

可見,張市長這案子,看上去平常,實則在大宋法律史上有着劃時代意義—從此,大宋幹部犯法走進了新時代,對貪污等職務犯罪,審判不再唯條條框框,而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且“永爲定製”。

爲了讓大宋幹部率先進入和諧社會,在審判過程中還加了一條皇恩大於皇法的規定:“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也就是說,上了級別的幹部犯法待審,可被准許問三次。“您老人家貪沒貪啊?”答曰:“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答曰:“真的沒貪。”再問:“您老人家真的沒貪啊?”答曰:“真沒貪,是您搞錯了。”“哦,我們搞錯了啊”,法官對嫌疑犯說,“走,咱們去喝個酒,我請客,你買單,替你壓壓驚。”

不過,這“三問不承”即放人的規則,主要針對的是嫌疑犯,也就是說證據不是很充分的職務犯罪者。如果人證、物證都板上釘釘了,那你可能得趕快認罪,法庭上也是安排了竹板子的,“若情理重而掩隱,方許枷訊”。不過就算坦白,大宋也不會對你怎麼樣,取掉帽子即可抵取下腦袋。如果真關了起來,住了牢房,也不要怕,體驗一把生活嘛。過不了一年半載,出牢了,工作還是有安排的:根據不同情況,“授諸州參軍,餘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敘”,可謂付出有“道”。

在大宋,只要是幹部,無論犯了什麼法都沒多大事。宋仁宗時有個宣徽南院使叫郭承祐,“坐盜金銀什物,計贓一百四十一匹”,沒啥事。單是貪污,不入罪也罷,只是這個郭承祐兇殘無道,在職期間隨意決配士兵和百姓,害死多條人命,還有諸如“且擅留糧綱,批宣頭,不發戍還兵”“借用翰林器,出入擁旗槍”等罪。處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鍘刀磨得通亮,可案情報給皇帝,結果卻只是“罷宣徽南院使,許州都總管,徙節保靜軍、知許州”,職務還是市長級別。

宋朝對官員的處罰嚴厲嗎?詳解宋朝對官員的處罰措施 第2張

執法特人性,只是那些慘死在郭領導手裏的士兵與百姓呢?人性體現在哪兒?若是法律面前對人人都人性,那沒啥說的,只是大宋官員犯法從不同於老百姓。比如處理一般盜賊:“令盜賊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同是盜取財物,官盜盜了千貫萬貫都沒事,民盜盜了10貫就掉腦袋,人性何在?別說什麼人性化執法,乾脆叫“官性化執法”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