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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完善《開皇律》後,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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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其篇目與基本內容,以北齊律爲藍本,所謂“多采後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僞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

隋文帝完善《開皇律》後,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置、選任等方面內容;戶婚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

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鬥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僞是關於對欺詐和僞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衛律”改爲“衛禁律”,“婚戶律”改爲“戶婚律”,“違制律”改爲“職制律”,“廄牧律”改爲“廄庫律”,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2、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爲“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3、是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標誌着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隋文帝完善《開皇律》後,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第2張

刑罰簡明寬平

確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衆)等死刑種類;

3、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爲基本的刑罰手段;

4、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爲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爲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爲五等,每等以半年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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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爲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爲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爲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爲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創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爲“十惡之條”,使之成爲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爲。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爲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五刑”條之後。

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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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並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爲“重罪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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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採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爲"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爲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繼承發展

《開皇律》通過“議、減、贖、當”制度,爲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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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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