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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的主要內容 開皇律的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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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是中國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這本書結合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爲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提供了直接參考藍本,成爲後世立法的模板。

《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簡介

制定背景及過程

隋文帝於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針對北周刑法繁雜苛酷的情況(史稱“內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濬、李諤、柳雄亮、裴政等人,於北魏、北周舊律的基礎上改定新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的原因,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着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開皇律的主要內容 開皇律的立法成就

  開皇律

內容和立法成就

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僞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置、選任等方面內容。戶婚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鬥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僞是關於對欺詐和僞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刑罰簡明寬平

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衆)等死刑種類。

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爲基本的刑罰手段。

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創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爲“十惡之條”,使之成爲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爲。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爲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五刑”條之後。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漢時早已有之,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並以最嚴厲的刑罰對其進行處罰。北齊律首次將其概稱爲“重罪十條”。《開皇律》採北齊之制,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爲“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爲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開皇律的主要內容 開皇律的立法成就 第2張

  開皇律

維護特權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

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

《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爲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爲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爲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爲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爲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等“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