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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員是可以從商的 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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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瞭解:宋代官員從商的讀者,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宋代官員從商的方式有哪些?

宋代官從商官員身份多樣,上至國家股肱之臣,下至地方鬥石小吏,都積極投身商海。且從商方式多樣化,官員除本人親自從商外,還利用身邊的親屬、奴婢部曲、親信從商,又或者直接與一般商人勾結從商,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官員自己從商的風險。

官員無論以何種方式從商,都可利用自己的職權之便,獲取公共資源、降低進價、免徵稅收,爲自己增加販易時的優勢。

一、官員本人從商

官吏作爲國家公權力的代言人,在行使自己的職權時,擁有着國家給予的便利條件。官員自己經商涉及的領域多樣,有榷場管理人員自己經商,有利用公共財務爲自己經商,有直接盜用公共財物進行販賣等。

對此,蘇洵在《嘉祐集》中對此感慨頗深,“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徵,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樑不呵,然則爲吏而商,誠可樂也。”

如此,官吏極大程度利用公私財物爲自己經商,從而直接獲取商業利益,成爲官員從商屢禁不止的重大原因。下文按照官員經營的商品種類對官員經商進行劃分,分爲經營一般商品和經營禁榷領域的商品,分析官員從商在此呈現出的不同態勢。

宋朝官員是可以從商的 方式都有哪些

1. 從事一般商品貿易

官員從事商品貿易的種類多樣,在一般商品貿易領域,有直接利用自己資產進行租賃或借貸放息的,也有進行木材買賣、棺材買賣、商品印刷或者販賣米粟的。

有利用自己職務之便強佔私產或者勞役公共財物以謀取私利,如北宋大臣晏殊,任宰相期間廣置私產、蓋屋租賃,用以謀取私利,蔡襄針對此事進行揭發,乞求罷免宰相:“臣竊見宰臣晏殊,……唯務私家營置資產,見於蔡河岸上,託借名目,射佔官地,蓋屋僦賃。”

雖蔡襄以強佔公地謀取私利作爲攻擊晏殊的手段,但宋代高級官員卻私置田產用以租賃,且利用職權私役公產成爲不可爭的事實。又如真宗時期邊肅,以公錢私自貿易獲利,同時還派遣官吏到邊疆賣羊,“私以公錢貿易規利,遣吏彊市民羊,買女口自入。”

有官員囤積糧食,以資謀利,如田欽祚曾在任時累積月俸所發的粟米,然後等待價高之時予以販賣,“月俸所入芻粟,多蓄之,以俟善價,而規其利”也有利用職權減免稅收然後從事貿易的,如米信、範旻、杜載、呂端、程德玄等皆以“所過免算”來減少商品稅收,同時用以販賣獲利,此處不一一列舉。

2.從事禁榷商品貿易

官員在從商過程中,也有諸多官員利用自身優勢從事禁榷行業的經營,如從事茶、鹽、酤等領域的買賣。淳熙九年趙善利用官職身份高價賣鹽,“收買客鹽,倍增市價,均配屬縣。”慶元二年,馮健私役公共人力物力賣鹽,“多役水軍興販鹽貨”,有宋一代官員從事禁榷貿易現象顯著,茶、鹽、酒等領域都有涉及,且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私役公共財物或出售時提高價位,皆成爲官員從商的優勢。

同時,“轉運使”一職應與禁榷領域相關,成爲貿易禁榷商品的一個有利職位。仁宗慶曆四年八月《長編》中有載:“司勳郎中張可久責授保信節度副使。坐前爲淮南轉運使,販私鹽萬餘斤在部中也。”節度副使張可久因爲在部中販鹽,且數量達萬餘斤,因此被貶。

也有大量官員之間相互勾結,轉運使借用官船從事私人販賣的,如仁宗天聖九年:“降權三司使、給事中胡則知陳州;殿中侍御史王沿候服闋,與僻小處知州。初則爲河北都轉運使,沿嘗就則假官船販鹽,又以其子爲名,求買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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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事中胡則曾以其子的名義,經營酒場。還有借用賣茶的名義販賣其他物品的,哲宗元祐年間殿中侍御史呂陶奏:“伏見利州路轉運副使蒲宗閔始附會李稷,以賣茶爲名,興販諸物,貪息冒賞,累次遷官。”可見,轉運使是便於進行經商的一個重要職位,無論是興販禁榷之物,還是“興販諸物”,掌有運輸之權的轉運使,都有着較大的優勢。綜上,宋代除了官員自己經從外,官員之間還相互勾結,且涉及的領域廣泛,不僅通過普通般商品謀利,還有大量官員直接從事禁榷商品買賣獲利。他們不論經營何種商品,都有可能利用身份私役公產。

一般商品領域更多以自己親自經營爲主,而禁榷領域涉及官員自身有可能負責運輸禁榷之物的官職,加上禁榷之物需要運輸的緣故,多借用公船或者附着公物進行販賣。

二、官員利用身邊的人從商

作爲官員從商方式的延伸,官員利用周邊相關聯人員進行經商,具有防範風險、便捷操作的好處。

這其中主要涉及四類人員,第一種,利用與其職權相關的部吏;第二是利用屬吏親信;第三是家庭成員;第四是利用親信等其他人員。不論是對於具有職權隸屬關係還是血緣關係,官員本身都是背後的放縱者與操控者,所以,利用相關人員經商成爲官吏從商一種常見的方式存在。

1.勾結其他官員

從商官員之間相互勾結從商的形式大多表現兩種,一是官員之間利用職位相互通融,借用公共財物用以從商,共同謀利;二是在相關收稅“關節”處,予以免算。官員之間相互勾結,藉助職務之便免去稅息,疏通關節常有之。

在範旻、杜載、呂端等被王仁贍揭發販賣木材一案中:“近臣、戚里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稱制免算。既至,厚結有司,悉官市之,多取其直。”官員之間相互勾結以至免去息錢,等木材販運至京師便與有司勾結進行買賣,後續被王仁贍所舉報的劉知信、程德玄販賣木材案皆於此類似。真宗景德三年姚鉉鬻鉛器、賣綾羅一案中也是所過“不輸稅”。

由此可見,官員經商與關口官員勾結以至免稅成爲官員經商的重大優勢條件。又有官員利用職權以起請改變政策,從而相互勾結取利。哲宗元祐年間,殿中侍御史呂陶上奏,利州路轉運副使蒲宗閔始附會李稷:“以賣茶爲名,興販諸物,貪息冒賞”。

而在這之前,蒲宗閔、李稷卻上言:“取息太重,立法太嚴,遠人始病,是時知彭州呂陶奏乞改法,只行長引,令民自販茶”,要求減少茶息,讓民衆自行販賣,實則是在爲自己販茶謀取減息的機會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右司諫蘇轍言:“卻差孫迥、李稷入川相度,始擬極力掊取。因建言乞許茶價隨時增減。”由此可見,官員事先利用自己的職權以減少成本實際是在替自己謀利,蒲宗閔與李稷相互攀附,最後都被放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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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之間相互勾結共同謀利似乎成爲常見現象,太平興國二年,程德玄因“坐市秦隴竹木聯筏入京師,所過矯制免算”,後來被王仁贍舉報,事發後,縱容程德玄經營的相關官吏都受到了處罰,陝府西南轉運、使左拾遺韋務升,京西轉運使、起居舍人程能,判官、右贊善大夫時載,“坐縱德玄等於部下私販鬻,務升洎能並責授右贊善大夫,載將作監丞。”

又有徽宗崇寧大觀四年二月十一日,有司言:“河北諸路帥司人吏與沿邊巡檢、捕盜官司兵員、管營等,上下計會,受求作弊,容縱旅客,公然搬運違禁物色,透漏盜販過界。”由此可見,官員之間相互勾結大多以職位爲基礎,有爲其他官員提供從商的便利,有相互攀附共同經營的,也有直接縱容其他官員在本轄區販賣物品的,官官相護的行爲在官員從商過程中並不少見。

2.利用屬吏親信從商

利用屬吏親信從商是官員從商過程中較爲常見的一種形態,這裏的屬吏是指與官員有隸屬關係的下級吏員,親信包含因職務關係與自己關係近密的其他人員。通過他們從商謀利,隱蔽性較高,較爲便利。首先,利用所屬吏員進行從商。

太宗即位初,張永德在太原任職時:“嘗令親吏販茶規利,闌出徼外市羊”。真宗年間,樞密直學士邊肅不僅私自用官錢從事貿易,還派遣所屬吏員進行強行賣掉牲畜,“私以公錢貿易規利,遣吏彊市民羊,買女口自入。”

仁宗嘉祐六年,刑部郎中蕭固差遣所屬部吏到兩浙販賣物品,“固坐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及差指揮入兩浙,商販私物”。宋仁宗時,孫沔在幷州任官,直接差遣吏卒在青州與麟州之間販賣紗、絹、紙等物品,“私役使吏卒,往來青州、麟州市買紗、絹、紙、藥物。”

由此可見,官員利用身邊部吏從商已十分常見,利用屬吏從商,除了利用自己職權的便利外,還避免了自己直接從商的風險,所以官員樂易爲之。其次,有利用親信從商的。由南北宋史書所載案例可以看出,兩宋之際有諸多官員利用親信從商的現象。

北宋初,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玉仁贍就向太宗密奏:“近臣、戚里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稱制免算。”嘉泰元年,彭州知州史容,“用親隨冒請軍糧,交通關節,夾造私醞貨賣,”這些人中有的是借用親信的名義從商,有的是派遣親信直接從商,有的是以親信的名義從商,總之爲了便宜行事,利用親信從商成爲官員從商的常見方式。

可見,無論是到任之初利用屬吏從事商業活動,還是任職以後利用親信從事商業活動,都帶有着避免官員個人因直接經商而處在不利的地位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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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家庭成員從商

利用家庭成員從商,家庭成員包括家中部曲奴婢以及子女,兩者都有着密切的人身關聯性,所以利用兩者經商也成爲官員從商的一種常見方式。利用家庭成員從事買賣活動,可以以此規避責任。

仁宗天聖九年,河北都轉運使王沿:“嘗就則假官船販鹽,又以其子爲名,求買酒場”。哲宗元祐八年,右(左)朝奉大夫溫俊乂,“遣子弟載陶器入京貿易”。

嘉定八年廖視到任之初,曾多次令奴僕販賣紗布。“以臣僚言,……視到任之初,多令私僕販運紗布,貪污酷毒。”同時,利用家僕從商,家僕可能私吞貿易之利,如“夏竦杖殺奴僕”就是其中一特例,曾任樞密使夏竦,在軍中遣僕人替自己貿易,“性貪,數商販部中。在幷州,使其僕貿易,爲所侵盜,至杖殺之”,因僕人私吞從商之利,最後被杖殺。可見主與僕之之間也不完全具備信任的基礎。有些官員雖未直接從商,但指使或縱容親屬販賣,實則爲從商利益的間接獲得者。淳熙十六年,大理寺丞沈維勾結“關節”處官員,縱容子弟販鹽,,“縱容子弟,交通關節,船販私鹽,屠牛開酤。”

慶元元年,廣東運判徐楠縱容自己的子女販酒,“縱子女賣酤私醞,”。官員利用身邊人從商的方式有多種,有直接利用職權之便與其他官員勾結,有指使屬吏親信替自己從商,也有派遣奴僕或縱容親屬從商的。同時,可以看出利用他人從商的大都有着不便之處,需要“過關節”“入京”“至秦、隴間”等,所以利用身邊人從商成爲官員從商方式的延伸,較爲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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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員與商人勾結從商

官員除自己或者利用身邊的人從商外,還有諸多與其他商人勾結從商的情形。官與商勾結,使得官員不僅可以在市場行業如魚得水還可以攫取商業利益。同時,商人與官員共同謀利不僅獲得經商政策上的優惠,還可以利用此追求功名。兩者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互利共贏的官商合流局面。

商人爲依靠官員權勢而主動與其共同經營的現象較爲常見,在“樑適出李虞卿案”中,茶商欠官府四十萬緡,但因害怕鹽鐵判官李虞卿催收賬款,便與樑適勾結,借用下屬吏員之手賣茶,“京師茶賈負公錢四十萬緡,鹽鐵判官李虞卿案之急,賈懼,與吏爲市,內交於適子弟,適出虞卿提點陝西刑獄。”

由此茶商與樑適子弟勾結,樑適藉機彈劾李虞卿,兩者互利共生。商人與官吏勾結,除了可以獲利外,還可進入仕途。紹興二十六年,侍御史湯鵬舉曾因與士大夫交結而獲得官職,“平江大儉,以賣卜爲業。交結士大夫,遂得一官。”除官商結交可以入仕外,宋代官職直接商品化,可直接進行買賣,這也成爲官商勾結的一大重要原因。

宋代臣僚對此種現象多有指摘:“今西北三路許納三千二百緡買齋郎,四千六百緡買供奉職,並免試官。……其富民猾商捐錢千萬,則可任三子。”正所謂:“比年以來,爲奉使者不問賢否,惟金多者備員而往,多是市廛豪富鉅商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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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與官一同經商,除了可以利用官員特權等優勢外,還可以與仕途結緣。儘管宋人在“義利觀”的改變之下,對稱之爲“末業”的商業有了不一樣的看法,但對仕途執着的追求仍是人們心中所願。

結語

綜上,官員從商的方式有多種,官員除自己從商外,還有諸多利用他人從商,或者直接與商人勾結從商的情形。

利用他人從商或者與其他商人勾結,在很大程度上都規避掉了因自己直接從商而帶來的不便,同時,商人也藉助與官結識的機遇獲得官職,官與商之間互相取便,使得宋代官員從商更爲便捷,官商融合的趨勢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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