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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也是有考覈的 那麼古人考覈都是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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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古代官員的故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古代也有官員考覈,考覈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文官考覈的標準是考覈文官的主要依據,歷朝歷代的文官考覈都有一定的標準,如唐朝文官考覈的四善二十七最,宋朝的四善四最等。這些文官考覈的標準都比較簡易而且也易於把握。明朝雖然形成了多層次、多渠道的文官考覈的體系,明朝的文官考覈有着可以依據的標準和具體內容的。

一、須知文冊

《須知文冊》主要是對地方官考滿以及入京朝覲時,預先整理好的事蹟功業文冊,記功文簿等相關的文件,官員自己攜帶這些文件來到京城,作爲考覈的憑證。明太祖非常對地方文官的考覈予以頗高之重視,他曾經數次勉勵地方文官們切勿據實決定轄區內的政務情況的輕重,凡屬於文官本職範圍內的重中要務必須竭其全力以蕆其事。他將文官的日常政務其和其最終的行政結果核之爲一考覈,依照文官的法定職掌攢造的實政冊遂成爲文官考覈的重要依據之一,文冊的內容主要是文官在任之期辦成的主要政務以及建立的各種功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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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冊雖然可以記載官員的政績,然而其片面性必定存之勿疑,主要是記載了官員比較突出的業績,而有些方面則被忽略了,這自然與明太祖之初衷相違背,爲了便於更好的考覈官員,明太祖制定了一份規範性的文件,此即《須知文冊》。一共31款。在這上面列舉了一系列的爲官的紀要,要求官員必須遵照實行,作爲考覈的依據。明太祖在冊內強加了一些內容,如要求官員必須在培養人才以及農桑等方面有建樹。

明太祖認爲,官員只要實施好文冊內規定的綱領性的事物,就可以將地方治理好,如此方可成爲名實相符的文官。在《須知文冊》頒行以後並沒有立即發揮作用,當時的官員並沒有按照冊內規定行事:“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系民間超取秀才、人才、孝廉,各人受任到職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爲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基於這種情況,明太祖又與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制定了一份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布政司治理親臨屬府,歲月稽求所行事物,要察其勤惰,辯其廉能,細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使官員對文冊有了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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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須知文冊》不僅成爲地方官員季考、歲考的基本依據,也是考滿和考察時必須呈交的材料,攢造功業冊也以《須知文冊》確定的職守爲據”。在建文朝時期曾經對文冊進行過一定的簡化,但明成祖時期仍然這樣規定。對於京官考覈的標準,文冊並未有明確提及,明太祖起初也沒有制定出一統的標準,只是依具職掌事例考覈升降,職掌主要包括諸司的職權範圍以及主要的政務等的行政法典。

這類法典大多在洪武時期制定,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將這些法典整理成一部《諸司職掌》,主要適用於在京的各司官員,特別是關於六部以及六科的一些官員考覈標準。在明孝宗時期,在此基礎上又修成了一部《大明會典》,其中規定了中央各個部門的職責,雖然會典不是專門用來對官員進行考覈的,但其中對諸司的規定自然就成爲了對各部門官員業績情況進行檢驗的一個標準。

二、本等六事

“本等六事”是明太祖規定的地方官員要完成的六項主要職責,以六事責守令的做法逐漸通行起來。六事主要包括學校、田野、戶口、賦役、訟獄、盜賊六個方面。這是對地方官員職責做的最簡明扼要的概括。學校是封建官府培養人才的地方,每年爲封建國家輸送了大批人才,因此,學校興辦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封建國家政權的穩定,地方官員是否對學校的發展賦予高度的重視,成爲考覈其職責的最主要的標準。

田野與糧食產量密切相關,關係到封建國家的國庫是否充裕,所以歷來爲統治者所重視,地方官員必須鼓勵當地人民進行墾荒,擴大現有的耕地面積,而且要組織人力對田間出現的災害進行救治,以確保穀物的產量,明朝前期的統治者們對地方官在田野方面的政績都比較重視,將其作爲考覈官員的一個主要標準。戶口關係到封建國家所能夠控制的人口數,也可以在客觀上掌握國民經濟的基本情況。由於豪強控制了大量的人口,導致了國家實際控制的人口數不斷下降,影響了稅收,因此,明朝的統治者也很重視國家對人口數的掌控,不斷地督促地方官員對當地的編戶人口進行登記,上報到中央,最爲考覈的一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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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明朝豪強特別是藩王的勢力過於強大,因此對於官員來說很好的完成此項任務也是很困難的,就是在張居正當權時期也沒有多少改觀。賦役向來都是封建政府所關心的頭等要事,賦役關係到國家的收入,也是地方能否穩定的關鍵所在。明太祖在建國之後就比較重視賦役制度的建設,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造成了《賦役黃冊》,作爲徵發賦役的依據,要求地方官嚴格遵照執行,作爲進京考察的一項標準。

訟獄是司法方面的主要表現,涉及到官員能否公正的執行國家的律令,對人民的訴訟請求能否公正的處理好,也是考察官員實際行政能力的一個依據,明朝地方上的提刑按察司負責地方的主要訟獄事宜。每年決斷多少棘手的大案,就成爲了地方官員考覈的一個標準。盜賊主要是針對人民起義而言的,人民起義自然要被封建統治者說成盜賊,因此也要求官員對所轄地域內的農民起義必須及早發現,予以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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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官員的一個主要的職責,每年都會有大批的官員因爲鎮壓人民起義或者是人民的抗租鬥爭而受到嘉獎,對本地人民的反抗鬥爭鎮壓的效果如何,在有明一代也一直是文官考的標準之一。這六事是官員在期任內必須集中精力做好的,然而有許多官員卻只將注意力放在了賦役、刑獄等方面。其餘則多數敷衍塞責。因此在張居正改革時,曾經將均徭、賦役、裏甲和驛遞四個方面列爲考覈官員的標準,由此可以反映出文官考覈的社會績效性。

三、考語訪單

考語與訪單主要是主管考覈的官員對每一位接受考覈的官員所做出的個人鑑定。考語必須與《須知文冊》上官員的實際政績相結合。考語規定,在官員考滿時,先由其本管上司爲其開定考語,逐級進行上報。京官在六年一次的京察時,在京的各衙門堂上官也要爲其屬官開定考語。地方官的朝覲考察,其考語則由布、按二司所開定。在世宗之世,對地方文官的赴京考察又規定了每年開報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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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地方官員的朝覲考察的考語有了制度規定,考語必須概括出官員的各個方面,如品行,行政能力等。因此要求主管官員必須實際知道受考覈官員。雖然是這樣,考語也有很大的侷限性,它不可能詳盡無缺的列舉出官員的政績以及過失,官員開出的考語,往往偏重於某個方面,如學識、德行、或者才智等。考語的內容大多數都不真實,難以真正考覈官員。

爲了改變這種狀況,海瑞、呂坤等人主張將對兩者合二爲一,並在自己的轄區內推行過,然而收效頗微。訪單主要是考察時的依據,對考語能夠起到輔助作用:“訪單者,吏部當察時,諮公論以定賢否,廷臣因得書所聞以投掌察者”。訪單也要由主管考覈的官員開出,是經過走訪官員以後所得到的結果。訪單相比考語有益的一點是填寫訪單的官員可以表達被考覈者的真實政績,但填寫者卻也可以信口雌黃,對被考覈的官員進行打擊,浙江參政丁此呂被誣陷即是一例:“江浙參政丁此呂以不謹罷,會有人言其枉,吏部竟以訪單進呈。此呂遂追贓遣戍,人雖冤之,竟不曉單自何人”。在京察時,情況也是如此。這樣的狀況直到明亡也沒有改變。

四、八項察例

“八項察例”此項是針對文官的考滿而制定的一項標準。《明史》選舉志對此做了概述:“考察,通天下內外官計之,其目有八: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其中貪酷兩條主要是針對官員的品行方面,即官員不能有貪污之心,對下屬以及百姓不可以過於殘酷,浮躁以及不及主要是官員心態方面,要心平氣和,後四個方面主要是針對官員身體方面來考察的,官員健康的身體是從政的一個前提,如果沒有一個健康的身體,那自然也就無法正常行使政務了,這也是考覈的主要方面之一。

八項察例總體上是對被考察官員的失誤和過錯進行檢查。考察官員這八項標準在明太祖時期就逐步形成了,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特置天下府州縣提刑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0人爲提刑按察試僉事,這些人都是文官出身的官員,明太祖自然很看重他們的品行,對他們寄予了很高的的期望。明太祖對他們說:“憶昔歷朝吏治之弊,莫甚於貪墨者,而卑鄙者次之,而今天下之府州縣官,則於斯二者往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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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做法收到了成效,當年考察官員,就查出了不適合這八項標準的大批官員。明成祖時期又重申了這一點:“凡朝廷所差人及郡縣官有貪刻不律者執之,郡縣官有闒茸不職及老病者悉送京師”。明宣宗宣德四年,以這八項標準對南京六部屬官進行考察,結果查出:“刑部郎中徐旭等九人才力不及,亦宜黜降”。

五、總結

在此後的歷朝,這一標準逐漸定型。這八項標準,主要側重於官員的品行方面,體現了封建國家對官員在道德方面的要求,雖然實際執行起來未必能夠做到很完善,但這畢竟不是一紙空文,還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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