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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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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知道讀者都很感興趣古人離婚,今天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隨着現代人們思想的轉變,離婚似乎變成了一件平常事,也不會因爲是離過婚的而受到歧視,可是在古代卻不同,尤其是對於女人而言,離婚就宛如霹靂,在禮教束縛下,甚至有的女人會選擇以死明志。

在古代,每朝每代都有關於夫妻之間關係的封建法律,離婚規定也有四種形式,無論哪種都是建立在對女性極度不公的基礎上的。

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第2張

第一種是出妻

也就是我們大家熟悉休妻。丈夫給妻子寫一封休書,雙方就沒有了夫妻關係。這是在古代非常常見的一種方式。

針對於什麼情況能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詳細規定,所謂七出就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如果妻子沒有犯“七出”過錯而被無故休妻的,丈夫會受到刑罰,唐朝時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

另外,有下列三種情況,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謂的“三不出”:妻子無孃家可回,無依無靠的,不能休;爲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與丈夫同甘共苦,後來家裏富裕的,不能休。“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別是最後一條。

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第3張

第二種是和離

根據《唐律》規定,允許夫妻和平離婚的法律制度。

首先,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達成一致。其次,雙方家長親眷需要同意。再次,丈夫要出具和離的文書,夫妻雙方及父母簽字畫押。最後,將和離文書上交官府,得到准許後更改戶籍,“和離”便完成了。

這種和離的界定標準,也要以夫家發放“放妻書”爲準,古代的和離文書稱爲“放妻書”,一個“放”字很有意蘊——感情不在,婚姻難續,夫妻雙方各自放過,好聚好散。

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書中,有一批唐代文獻,其中就有十幾份“放妻書”。其文字優雅,情感動容。其中一份放妻書寫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王老師頓時想起席慕蓉說過:若不得不分離,也要好好地說再見,也要在心裏存着感激。這種境界,現代人也很少能夠達到。

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第4張

第三種是義絕

這種規定也是出自於《唐律》,是一種強制離婚的法律制度。

東漢時《白虎通德論》曾對早期的義絕情況做了說明:“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

後世義絕的範圍有所擴大,離婚案例中常見的“義絕”情形有丈夫毆打妻子父母、丈夫姦非(強姦罪或通姦罪)、丈夫賣妻、丈夫在與妻子久別期間重婚。

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納入了“義絕”的範圍。義絕離婚在古代並不多見。明清時期,即使有義絕情形發生,但只要夫妻雙方還願意保持婚姻關係,官府也不會強制離婚。若是認爲夫妻雙方沒辦法繼續下去,則會採取強制離婚,這種是法律強制離婚的,不離的還會違法受到處罰。

古代婚姻破裂之後 古人又是怎麼離婚的 第5張

第四種是呈訴離婚

也就是指,夫妻之間出現了背叛等情況。向官府呈訴訟,由官府強制判定離婚。

這種規定出現在宋朝,賦予了封建社會作爲弱勢羣體的婦女權利,在封建時代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比如出現妻子背叛丈夫逃走、夫背叛妻子逃走時間達到三年、丈夫逼妻子爲娼、公公欺負強姦兒媳等情況,就可以向官府呈訴要求離婚。

但這種力量可謂微乎其微,在那個情大於法的年代,頂多是個空頭支票而已。

離婚後會受到歧視嗎?

在古代雖然有一定的規定保護了妻子的權益,但是離婚法律還是偏向於丈夫,體現了封建男權社會的殘酷。

相對來說,唐朝及以前對離婚的看法是比較包容的,並不認爲那是什麼丟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許多離婚的。但對於那些隨意離婚的,甚至離婚三四次的人,古人還是比較反感的。

從宋朝起,程朱理學開始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存天理滅人慾,人們逐漸恥於離婚。

到了明清,人們的自由更加被禁錮,離婚被視爲大惡,士大夫即使娶了悍妻妒婦,也不敢離婚。

直到新文化運動時期,婚姻自由的觀念又被普遍接受,離婚也變得平常,就連末代皇帝溥儀都“被離婚”了。

如今,離婚完全是個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無權指手畫腳和品頭論足的。那些斥責別人離婚很丟人的人,他們的思想進化程度真的還不如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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