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密史 > 未解之謎 >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5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還不知道:唐朝女性婚姻的讀者,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

在我們普通人的認知中,古代婦女沒有和平協議離婚的權利,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就算被丈夫虐待都只能忍氣吞聲,不能主動離婚。其實這是我們以偏概全了,儘管古代女子不可能和男子有平等的地位,但是法律上對女子還是有一定保障的。在唐朝的法律也是允許男女雙方和離的,離婚不只是男方專有權利。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唐朝社會並不像後世明清那樣,女性貞潔觀強烈,唐朝是開放社會,沒有後世那麼嚴的男女大防。唐朝女子地位較高,離婚再嫁也是稀疏平常之事。從皇室來看,唐太宗納弟媳齊王妃,貴妃楊玉環原本是玄宗兒子壽王的妃子,後來不也被玄宗納入後宮,相當於離婚再嫁。民間再嫁的例子也很多,一代大儒韓愈的女兒,也是兩嫁,先後嫁給韓愈門生,李漢、樊仲懿,作爲儒家大儒的韓愈都不反對婦女再嫁的問題,其他人更不必說了。

婦女離婚再嫁能被世人接受,這也免除了婦女離婚無人可要的尷尬局面。其實從政府角度來說,離婚婦女再嫁對於人口增加有莫大的作用,人口是封建社會是否是盛世的重要標誌,沒有人,就沒有稅,就沒有勞動力服徭役,皇帝就沒錢花,所以對於婦女離婚肯定是支持的啊。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唐朝婦女能不能和離,那麼必須看看當時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2張

唐律疏議對於和離的規定

唐朝對於夫妻和離是沒有處罰的,由此看來,和離也是允許的。

《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若夫妻不相安諧者而和離,不坐”;“疏議曰: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在本條法律中明確了,男女夫妻雙方感情不合,兩個人願意離婚,不處罰。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不管實際上能不能和離,至少在唐律上和離是有法可依的,從我們看到的一些史料上來看,唐朝夫妻和離不能說是普遍存在,但是至少是有例可循的,並不是說這是一紙空文。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3張

唐律疏議

從實際案例來看唐朝夫妻和離

在唐人寫的《云溪友議》有這樣一個故事。

“魯公明顏魯公爲臨川內史,澆風莫競,文教大行,康樂已來,用爲嘉譽也。邑有楊志堅者,嗜學而居貧,鄉人未知也。山妻厭其饘臛不足,索書求離,志堅以詩送之曰:"平生志業在琴詩,頭上如今有二絲。漁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遲。荊釵任意撩新鬢,明鏡從他別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其妻持詩詣州,請公牒以求別醮。顏公案其妻曰:"楊志堅素爲儒學,遍覽九經,篇詠之間,風騷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離心。王歡之廩既虛,豈遵黃卷;朱叟之妻必去,寧見錦衣?惡辱鄉閭,敗傷風俗,若無褒貶,僥倖者多。阿王決二十後任改嫁。楊志堅秀才,贈布絹各二十疋,祿米二十石,便署隨軍,仍令遠近知委。"江左十數年來,莫有敢棄其夫者。”

這個故事講的是顏真卿在臨川爲內史時審判的一個案件,臨川有一個叫楊志堅的人喜歡讀書,他老婆嫌棄他家裏窮,提出和離,楊志堅也同意了,然後這個婦女拿着和離書到官府審批備案,顏真卿看了,覺得這婦女嫌貧愛富,傷風敗俗,打了二十大板,批准了和離的請求。從這則故事看出了,女子可以提出和離,但是要男方同意,然後拿着和離書到官府備案批准。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4張

顏真卿

在《新唐書》列女傳中也記載有女子提出和離的故事,這個記載列女傳中編者是要弘揚孝道的,但是也從側面反映除了女子可以提出和離的。

“劉寂妻夏侯,滑州胙城人,字碎金。父長云爲鹽城丞,喪明。時劉已生二女矣,求與劉絕,歸侍父疾。又事後母以孝稱。”-《新唐書-列女傳》

劉寂是高宗時人物,劉寂妻子夏侯氏,劉寂岳丈眼睛瞎了,當時夏侯氏請求離婚去照顧自己的父親,從歷史記載來看,應該是和離成功了,並且夏侯氏孝順的行爲得到了皇帝的點贊,得到表彰賞賜。這個故事也是女方提出和離的,有史可查。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5張

《新唐書公主傳》記載公主再嫁的二十三人,並不都是丈夫死後再嫁的,還是有些是和離的。嚴挺之的妻子離婚後再嫁給刺史王琰,後來王琰出事,嚴挺之救了他一回,嚴挺之就是詩聖杜甫好友嚴武的父親。

離婚文書是怎樣的?1900年敦煌出土的放妻書十二篇,比較詳細的記載了和離書的格式和內容

敦煌放妻書:唯美的離婚書

我選取兩篇,看看古代和離離婚書是怎樣的,這有助於我們探究唐代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以及離婚的緣由。

《放妻書-其一》“蓋以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函香之歡,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懷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工體一心。生同牀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妻相合。三年有怨,則來儺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爲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俱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解怨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佈施雙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下秋萬歲。時年x月x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封和離書開頭回顧了成親以來來的愛與怨,最後希望妻子能找到官宦之家的夫婿,祝福妻子以後生活美滿,身體健康,長命百歲。由書中可知,和離書的簽訂時在雙方的家長主持見證下進行的,離婚緣由是反目生嫌,也就是感情不和,緣分不夠,不能白頭偕老。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6張

放妻書

放妻書-其二“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爲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遷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蟹,美掃娥媚,巧逞窈窕之姿,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手書。”

這封放妻書和上封在結構內容上差不多,感情不和如狼犬一處,難以相處,夫妻應該二人同心,現在卻是二人異心,現在在各位親長的見證下離婚,祝福娘子離婚後以美貌之姿能嫁給高官貴人,今天解除恩怨,分別之後,兩人歡喜。這封也是感情不和離婚。兩則放妻書可窺唐代夫妻因感情不和的和離形式和內容。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7張

總結:無論是法律還是實際都是允許和離

上面在《唐律疏議》中我們看到法律文書規定,情感不和則可以和離,不處罰,合理合法。在上面幾則史實也可以看到,在唐代卻是可以和離,而且可以女方提出,只要徵得男方同意,在兩家長輩見證下,由男方手寫《放妻書》交由官府批轉備案,這婚就離了,男方可以娶,女方可以嫁人,各生歡喜。

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和離要在雙方的長輩見證下才行,婚姻從來不是兩個人的事,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更別說古代宗法社會家長制,結婚是兩個家族的事,離婚也是兩個家族的事。只要雙方同意了,婚就離成了。

這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吧,很多人以爲在古代只能由男方休妻,不能允許女方提出和離 ,這是錯誤的,以偏概全了,在唐朝時允許男女雙方提出和離的。

古代離婚只是男方的權利嗎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離 第8張

歷史記事
歷史真相
未解之謎
世界史
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