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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離婚率爲什麼居高不下?女子色衰男子發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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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權瀰漫的封建社會,女人離婚或再嫁是件極其艱難的事,可謂“離婚難,難幹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變態的貞操觀,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觀點,所謂貞節不只是單純的不失身,還包括不改嫁、喪偶的情況下堅持守寡等等。當時的廣大婦女同胞別說提出離婚,就是產生這種想法都是相當可恥的行爲,但是男人卻可以隨時提出離婚,即所謂的“休妻”。所以婚姻對男人來說就如同臉上的青春痘,想擠隨時都可以擠,但對女人來說卻如同臉上的皺紋,想丟是不可能的。現在人形容被房子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叫房奴,那麼古代被婚姻壓迫的婦女們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這裏舉個例子,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想要離婚,按照當時的法律她必須要入獄一年才能如願以償。所以,在中國漫長的歷史歲月里根本沒有離婚這個詞,有的只是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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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國的歷史跨度漫長,也就有了比其他國家更多的例外機會,這個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個“80後”性格極重的王朝,從誕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斷的顛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爲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爲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宮裏,唐朝的后妃卻能在宮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對本朝皇帝說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對本朝皇帝公開說三道四,像白居易這樣的文學泰斗還爲皇帝編愛情故事。沒有顛覆,就沒有進步,所以顛覆本身就是一種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個幸福,《唐律》規定,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私訂終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會給予絕對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真可謂我的愛情我做主。

那麼結婚後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離婚又會怎麼樣呢?《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唐朝離婚率爲什麼居高不下?女子色衰男子發跡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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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爲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乙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爲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爲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爲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中的這些明文規定,就本質來說還是爲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度之下的夫權。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了積極和開放的一面,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無論是在之前的朝代還是在後來的朝代,其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此外,唐朝也不鼓勵婦女守寡,在丈夫死後把大把的青春和歲月交給籬笆和狗,半輩子過着“星星還是那顆星星”的無聊日子。《唐律》中對於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爲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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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幾個數據: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計生活在唐朝的廣大婦女同胞們一定會這麼說。在男人失去提出離婚的專利權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對婚姻說不的權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對別人說自己要離婚,於是乎離婚率一下子高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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