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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第一部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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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在231年前的今天,1790年4月10日(農曆1790年2月26日),美國通過第一部專利法。

美國通過第一部專利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即明確規定:“爲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佔權”,這也是《美國專利法》的立法依據。

第一部《美國專利法》於1790年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署。現行《專利法》於1952年制定,之後於1984年和1994年做過兩次重大修訂。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其中多項重要條款直接列入《專利法》,包括將完全審查制度改爲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2005年6月9日,美國國會開始正式討論《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該案包括10多條修訂內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先發明製爲先申請制”以及“所有申請均適用18個月公開的規則”。如果此次改革法案能獲准通過,美國專利制度將迎來繼1952年《專利法》之後最重要、最複雜的修訂。

美國專利局於1802年成立,當時爲國務院直屬部門,承擔專利相關事務;19世紀初,商標事務亦納入專利局的轄權範圍。1975年,經國會批准,美國專利局更名爲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爲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採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其主要辦公機構現位於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城的卡萊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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