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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歷史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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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指的是廢除奴隸制和強制勞役,該修正案於1864年4月8日在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於1865年1月31日在聯邦衆議院通過,1865年12月6日獲得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州批准生效。

文本

第一款 在合衆國境內受合衆國管轄的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但作爲對於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除外。

第二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美國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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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奴主義宣傳照片着重表現了針對奴隸的暴行,這是1863年奴隸哥頓(Gordon)的照片。

美國建國前的13個北美殖民地都存在奴隸制。1787年制訂的美國憲法中雖未用到“奴隸制”一詞,但包括了多處與其有關的條文。如第一條第二款第3節的五分之三妥協規定衆議員名額的分配根據各州“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這個“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隸。又如第四條第二款第3節中的勞役逃犯條款(英語:Fugitive Slave Clause)規定:“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第一條第九款還規定國會只有在1808年後才能通過立法禁止“任何一州認爲得准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不過在第五條修正案中有這樣的規定:“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廢奴主義者用這條修正案來攻擊奴隸制,這也是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將奴隸視爲財產的法律基礎。白人優越主義在當時美國文化上的普遍性也導致無論法律還是實踐中奴隸制都獲得了支持。

從1777到1804年,所有的北方州都直接或逐步廢除了奴隸制,但沒有任何一個南方州跟風,並且其奴隸人口數量還在不斷增長,並於1861年達到約400萬人的峯值。由威廉·勞埃德·加里森(英語:William Lloyd Garrison)等人領導的廢奴主義運動在北方發展壯大,要求在全國範圍內中止奴隸制度,導致南方和北方的關係變得日趨緊張。1836年,聯邦衆議院制定了反對廢奴主義請願和演講的堵嘴規則(英語:gag rule),試圖扼殺約翰·昆西·亞當斯和其他廢奴主義衆議員的主張。認爲不同種族應保持隔離的廢奴主義者和擔心獲得自由的前景會助長奴隸叛亂的奴隸主組成了一個名爲美國殖民協會的同盟,他們要求將自由的黑人和奴隸通過移民或殖民的方式送回非洲。這一觀點得到了包括亨利·克萊在內的多位政治家支持,他們擔心廢奴主義運動會挑起一場內戰。1818年和1839年,聯邦衆議員阿瑟·利弗莫爾(英語:Arthur Livermore)和約翰·昆西·亞當斯分別提出了淘汰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但都沒能贏得足夠的支持。

隨着美國的繼續擴張,新領土上的奴隸制問題成了國家面臨的主要問題。南方州認爲奴隸屬於財產,因此可以像其它任何一種財產那樣從一州移至他州。1820年的密蘇里妥協將密蘇里州接納爲一個蓄奴州,緬因州爲一個自由州,由此保持聯邦參議院的地區平衡。1846年的一項撥款法案中附加了一個威爾莫特但書(英語:Wilmot Proviso),其中規定在所有美墨戰爭中獲得的土地上禁止施行奴隸制,這一規定多次經衆議院投票通過,但都沒能經過參議院這關,之後的1850年妥協案通過接納作爲自由州的加利福尼亞州暫時化解了這個問題,並設立了一個更強有力的逃奴追緝法(英語: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禁止在哥倫比亞特區進行奴隸貿易,並允許新墨西哥州和猶他州在奴隸制問題上自決。

雖然有上述的折衷方案,但南方和北方的緊張局勢在隨後的十年中仍繼續激化,這其中還受到了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1852年出版的反奴隸制小說《湯姆叔叔的小屋》,1854年堪薩斯州廢奴主義勢力和支持奴隸制勢力的對抗、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在斯科特訴桑弗特案中判定1850年妥協案違憲,廢奴主義者約翰·布朗於1859年試圖在哈珀斯費裏發起奴隸起義以及186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反對奴隸制的共和黨人亞伯拉罕·林肯當選成爲新的總統。南方各州在林肯當選幾個月後宣佈脫離聯邦,組建美利堅聯盟國,並隨即挑起了南北戰爭。

通過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歷史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內容 第2張

  聯邦衆議員詹姆斯·米歇爾·阿什利於1863年提出了廢除奴隸制的修正案

1863年1月1日,林肯利用總統戰時所擁有的權力頒佈瞭解放奴隸宣言,宣佈南方所有叛亂州的奴隸立即恢復自由,但這並沒有對那些選擇繼續效忠聯邦的邊界州中的奴隸現狀產生影響。林肯接着又在1863年12月宣佈大赦和重建,承諾只要南方州廢除奴隸制,並蒐集佔其投票人口數10%的效忠誓辭,就給予一個重返聯邦的機會。南方州沒有輕易接受這個機會,其奴隸制的地位仍不明朗。

在內戰的最後幾年裏,北方聯邦的國會議員就多種不同的重建提案進行了辯論,其中一些人提出以憲法修正案來在全國範圍內永久性地廢除奴隸制。1863年12月14日,來自俄亥俄州的聯邦衆議員詹姆斯·米歇爾·阿什利提出了一條這樣的修正案。艾奧瓦州衆議員詹姆斯·F·威爾森(英語:James F. Wilson)也很快提出了類似的提案。1864年1月11日,密蘇里州聯邦參議員約翰·B·亨德森(英語:John B. Henderson)提交了一份廢除奴隸制憲法修正案的聯合決議案(英語:joint resolution)。由伊利諾伊州參議員萊曼·特朗布爾(英語:Lyman Trumbull)擔任主席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開始將各類相關的不同提議合併成修正案。

由馬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英語:Charles Sumner)和賓夕法尼亞州衆議員賽迪斯·史蒂文斯(英語:Thaddeus Stevens)爲代表的激進派共和黨人(英語:Radical Republicans)希望可以通過一條影響更大的修正案。1864年2月8日,薩姆納提交了這樣一份修正案草案:

薩姆納試圖繞開特朗布爾控制的司法委員會來增加自己提議修正案獲得通過的希望,但沒能成功。2月10日,司法委員會向參議院提交了一份基於阿什利、威爾森和亨德森草案的修正案。

委員會的版本採用了1787年《西北條例(英語:Northwest Ordinance)》的措辭,該條例當時主要對如今被稱爲美國中西部的地區適用,其中規定:“在上述任何地方,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都不得存在,但作爲對於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懲罰除外。”不過,司法委員會採納亨德森的提議作爲新草案基礎時也做了一些改動,將其中規定的修正案只需參衆兩院過半數通過和三分之二的州通過即可生效的規定刪除,所以修正案將仍像憲法第五條規定的那樣需要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由四分之三的州通過。

聯邦參議院於1864年4月8日以38票支持,6票反對通過了修正案。但兩個月後聯邦衆議院的投票結果是93票支持,65票反對,距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還差13票,議員投票黨派之爭非常明顯,共和黨支持,民主黨反對。前自由土壤黨(英語:Free Soil Party)候選人約翰·C·弗裏蒙特(英語:John C. Frémont)在1864年總統選舉中威脅以第三方黨派候選人蔘選反對林肯,不過這一次也站到了支持反奴隸制修正案的立場上。共和黨方面雖然有林肯在接受總統候選人提名的信中表示支持修正案,但還是沒有形成統一戰線。弗裏蒙特於1864年9月22日退出了選舉,轉爲支持林肯。

國會辯論

由於沒有南方州代表出席,國會也就沒有多少議員從道德或宗教信仰角度來爲奴隸制辯護。反對修正案的民主黨議員通常是以聯邦主義和州權(英語:States' rights)爲理由展開辯論。一些議員辯稱,這樣的修正案違背了憲法的精神,已經變成了一場“革命”而不再是一個有效的“修正”了。還有一些反對者警告說,修正案將給予黑人徹底的公民權。

共和黨議員堅稱奴隸制是野蠻的,爲了民族進步有必要將之廢除。修正案的支持者還認爲奴隸制對白人也存在負面影響,例如由於需要與強制勞役競爭而不得不接受較低的工資水平,以及在南方要求廢除奴隸制的白人所遭受的壓迫。支持者聲稱,終結奴隸制可以恢復蓄奴州以審查和恐嚇手段所侵犯的第一修正案等多項憲法權利。

北方的共和黨人和部分民主黨人對廢除奴隸制的修正案感到激動,並開始就此召開會議併發布決議。許多黑人,特別是南方的黑人,更側重於把土地所有權和教育視爲解放的關鍵。隨着奴隸制開始在政治上顯得不能成立,北方的民主黨人開始逐漸宣佈他們對修正案的支持,其中包括紐約州聯邦衆議員詹姆斯·布魯克斯(英語:James Brooks (politician))、馬里蘭州聯邦參議員勒維迪·約翰遜(英語:Reverdy Johnson)和紐約強大的政治機器(英語:political machine)坦慕尼協會。

國會通過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歷史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內容 第3張

  修正案在聯邦衆議院通過後的慶祝活動

林肯一直擔心解放奴隸宣言會遭到推翻,或是在戰後失效,因此將憲法修正案視爲一個更可靠的解決辦法。由於擔心從政治上對自己不利,他對外宣稱保持中立。不過,林肯在1864年的黨綱中提出用憲法修正案來解決廢除奴隸制的問題。贏得1864年美國總統選舉(英語: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election, 1864)後,林肯將第十三條修正案的通過當成自己在立法倡議上的頭等大事來抓,於國會還處於“跛腳鴨”時期時開始了他的努力。民衆對修正案的支持率開始攀升,林肯又於12月6日對發表的國情諮文中向國會呼籲,修正案的通過和生效只是時間問題,考慮到所有的因素,這個時間應該是越早越好。

林肯指示國務卿威廉·H·蘇厄德和聯邦衆議員約翰·B·埃利(英語:John B. Alley)等人使用任何必要的手段來確保修正案通過,這些手段包括承諾政府公職、政治捐款及傳出民主黨議員有意改變投票立場的消息等。蘇厄德有大筆資金直接進行賄賂。重新在衆議院提出修正案的阿什利也成功遊說了多位民主黨議員轉爲支持。衆議員賽迪斯·史蒂文斯之後對此評價道:“19世紀最偉大的舉措是在美國最純潔的人的協助和教唆下,利用腐敗才通過的。”不過,林肯在這場交易中所扮演的確切角色仍然不明。

由於有民意上的支持,共和黨人在1864年的國會兩院換屆選舉中再度獲勝,修正案通過的勝算因此進一步加大,議員們聲稱這毫無疑問是人民的意旨。反對派則是由1864年民主黨副總統候選人,聯邦衆議員喬治·H·彭德爾頓(英語:George H. Pendleton)帶隊。共和黨則將其要求平等的激烈用詞淡化,以求獲得更多人的支持。爲了安撫一些批評人士對修正案會造成現有社會結構分裂的擔憂,一些共和黨人還明確承諾修正案不會對父權體制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1月中旬,衆議院議長斯凱勒·科爾法克斯估計修正案距通過還差5票,阿什利於是推遲了表決。到了這個節骨眼兒上,林肯強化了對修正案的推動,直接向部分國會議員作出情感性的懇求。1865年1月31日,衆議院再次對修正案發起表決,各方均未知鹿死誰手。所有的共和黨人都投了贊成票,還有16位民主黨人也投了贊成票,修正案最終以119票贊成,56票反對獲得通過,剛剛超過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數。衆議院爲此爆發了慶祝活動,一些議員當衆流下了眼淚。黑人自之前一年開始獲許旁聽衆議院的會議,這天許多前來的人們也在旁聽席上歡呼。

1865年2月1日,林肯在修正案上簽字,令第十三條修正案成爲唯一一條經總統簽字並獲得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之前詹姆斯·布坎南於1861年籤置的一條支持奴隸制的修正案最終沒能在國會通過。第十三條修正案的存檔副本上就帶有林肯的簽名,位於通常由衆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議長簽名的位置下方,在日期的後面。2月7日,國會通過決議確認總統的簽名是不必要的。林肯共計籤置了這條修正案的至少14份紀念性副本,2006年,其中的一份副本以180萬美元的價格成交。

各州批准

1865年批准修正案 在修正案生效頒佈後,於1865至1870年批准 起初駁回修正案,之後於1866至1995年批准 1865年尚不屬於美國領地

修正案送至各州立法部門後,大部分北方的州很快就給予了批准,不過特拉華州、肯塔基州和新澤西州沒有批准,這三個州在1864年的總統大選中也是民主黨候選人喬治·B·麥克萊倫獲勝。

這個時候戰爭尚未正式結束,戰敗南方各州的法律地位仍然模棱兩可。不過南方路易斯安那州、阿肯色州、弗吉尼亞州和田納西州四州重建政府還是批准了修正案。肯塔基州將奴隸制視爲對該州戰爭期間忠於南方邦聯的獎勵,因此快速而又苦澀地否決了修正案。

1865年4月,林肯總統被刺殺,由於國會正在休會,繼任林肯總統職位的安德魯·約翰遜開始了一段史稱“總統重建”的時期,他親自監督了北卡羅萊納州、密西西比州、喬治亞州、德克薩斯州、亞拉巴馬州、南卡羅萊納州和佛羅里達州七個南方州新政府的建立。約翰遜安排自己選中的代表召開政治會議,並極力鼓勵他們批准修正案。約翰遜希望能在國會12月開會討論是否重新接納南方各州之前完成修正案的批准。

南卡羅萊納和其他各南方州的白人政治家擔心國會可能會利用修正案賦予的執法權力授予黑人選舉權。南卡羅萊納州批准修正案時發佈了其詮釋性的聲明,稱“國會任何企圖通過立法改變昔日奴隸政治地位或民事關係之舉,都將違背美利堅合衆國憲法”。亞拉巴馬州和路易斯安那州也聲稱他們對修正案的批准並不意味着賦予聯邦改變昔日奴隸地位的權力。

隨着第39屆國會(英語:39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即將召開,蘇厄德繼續向其它尚未批准的州施壓。南卡羅萊納州、亞拉巴馬州、北卡羅萊納州和喬治亞州先後於1865年11和12月批准了修正案,達到內戰前已有36個州的四分之三多數標準。所有州批准的具體日期如下:

伊利諾伊州:1865年2月1日

羅德島州:1865年2月2日

密歇根州:1865年2月3日

馬里蘭州:1865年2月3日

紐約州:1865年2月3日

賓夕法尼亞州:1865年2月3日

西弗吉尼亞州:1865年2月3日

密蘇里州:1865年2月6日

緬因州:1865年2月7日

堪薩斯州:1865年2月7日

馬薩諸塞州:1865年2月7日

弗吉尼亞州:1865年2月9日(由臨時接管原州政府的北方軍政府批准)

俄亥俄州:1865年2月10日

印第安納州:1865年2月13日

內華達州:1865年2月16日

路易斯安那州:1865年2月17日

明尼蘇達州:1865年2月23日

威斯康星州:1865年2月24日

佛蒙特州:1865年3月8日

田納西州:1865年4月7日

阿肯色州:1865年4月14日

康涅狄格州:1865年5月4日

新罕布什爾州:1865年7月1日

南卡羅萊納州:1865年11月13日

亞拉巴馬州:1865年12月2日

北卡羅萊納州:1865年12月4日

喬治亞州:1865年12月6日

至此批准的州已經達到全部州數的四分之三,以下各州在修正案通過並頒佈後進行了批准:

俄勒岡州:1865年12月8日

加利福尼亞州:1865年12月19日

佛羅里達州:1865年12月28日,並在1869年6月9日重新批准

艾奧瓦州:1866年1月15日

新澤西州:1866年1月23日,該州原於1865年3月16日拒絕了這一修正案

德克薩斯州:1870年2月18日

特拉華州:1901年2月12日,該州原於1865年2月8日拒絕了這一修正案

肯塔基州:1976年3月18日,該州原於1865年2月24日拒絕了這一修正案

密西西比州:1995年3月16日,該州原於1865年12月5日拒絕了這一修正案

蘇厄德接受了南卡羅萊納州和亞拉巴馬州對修正案的有條件批准,並於1865年12月18日正式宣佈修正案已於12月6日(喬治亞州批准當天)通過,喬治亞州是第27個批准的州,進而還確認了所有36個州都是聯邦的有效成員。

俄勒岡州和加利福尼亞州於1865年12月中旬批准修正案,佛羅里達州於1865年12月28日批准,艾奧瓦州和新澤西州於1866年1月批准,德克薩斯州於1870年批准,特拉華州1901年批准,肯塔基州在1976年批准,密西西比州議會一直到1995年才批准修正案,並且遲至2013年2月才正式告知聯邦註冊辦公室(英語: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完成該州批准修正案的法律程序。

效果

第十三條修正案從法律上禁止奴隸制和強制勞役,除非是依法對犯罪行爲加以懲罰,還修正了憲法正文中對奴隸制的相關規定。雖然肯塔基州的大部分奴隸都已經解放,但仍有6.5至10萬人直到12月18日憲法開始生效時纔在法律上獲得了自由。而特拉華州有大量奴隸已經在內戰期間逃亡,所以只有約900人從法律上獲得了自由。

隨着第十三條修正案在國會通過,共和黨逐漸開始擔心國會中被民主黨主控的南方州議員席位將大幅增長,因爲這些州原本大都有較大數量的黑奴。根據原本憲法第一條中的五分之三妥協,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而在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後,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人,所以無論獲得自由的黑人是否會投票,根據各州人口數分配的聯邦衆議院議席都將出現戲劇性的增長。共和黨希望通過吸納和保護新增黑人選民的選票來抵消民主黨的增長。

南方的政治和經濟變革

南方在文化上仍然保留着非常濃郁的種族歧視色彩,留在這些地區的黑人面臨着危險的處境。J·J·格里斯(J. J. Gries)在給國會重建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Congress Joint Committee on Reconstruction)的報告中稱,南方許多地區有一種先天性的、揮之不去的期望,要將奴隸制以其他的形式重新建立起來,並且由於剛剛獲得自由的黑人失去了之前奴隸主出於利益角度對其進行的保護,所以情況可能會更糟。W·E·B·杜波依斯於1935年寫道:

正式的解放並沒有改變留在南方大多數黑人的經濟狀況。由於修正案仍然允許用強制勞役來懲罰犯罪行爲,南方各州於是開始制訂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法律來讓黑人淪爲刑事罪犯。這些在黑人獲得解放後通過或更新的法律被統稱爲黑人法令。密西西比州是第一個通過這類法令的州,這項1865年通過的法律題爲《賦予自由民公民權利的法案》(An Act to confer Civil Rights on Freedmen),要求黑人工人在每年1月1日與白人農場主簽訂合同,否則將面臨流浪罪的懲罰。黑人如果犯下輕盜竊罪、講粗話或是在日落後出售棉花,都會被判處強制勞役。各州通過了新的,更嚴格的流浪法,選擇性地針對那些沒有白人保護的黑人,被定罪的黑人將被賣到農場、工廠、伐木營地、採石場和礦山。

1865年11月批准第十三條修正案後,南卡羅萊納州議會立即開始制訂黑人法令。該法令針對所有擁有超過一位黑人曾祖輩的人規定了單獨的一套法律、懲罰和可以接受的行爲準則。根據這樣的法令,黑人的憲法權力已所剩無幾,並且終身只能做農民或僕人。而對黑人土地所有權所做的限制也將令其經濟上永遠都處於屈從的地位。

有些州規定了長度沒有限制的兒童“學徒”時期,有些法律表面看來不是特別針對黑人,而是對農場工人有影響,而絕大部分的農場工人又都是黑人。同時還有多個州通過法律主動防止黑人獲得物業。

南方企業主開始重新啓用一種名叫勞役償債制(英語:peonage)的奴役系統,其手下工人爲償還被陷害而借下的貸款被迫無限期地爲企業主工作,利用南方的重建,企業主誘捕了南方的很大一部分黑人,令其身陷勞役償債制中無法自拔。這些工人仍然一貧如洗,還被逼迫從事危險性較高的工作,並進一步在南方吉姆·克勞法的管控下合法地受到限制和迫害。勞役償債制與奴隸制的不同點在於,前者不是嚴格的世襲制度,也不允許像後者那樣完全把人當成財產來銷售。但是,一個人的債務仍然可以進行銷售,所以實際效果也和奴隸制的直接銷售奴隸類似,整個系統的運作在許多方面都和南北戰爭前的奴隸制非常相似。

國會和行政執行

1866年民權法(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866)是國會首度行使第十三條修正案賦予的立法權,該法保證了黑人的公民權和平等法律保護,但沒有保護投票權。修正案還成爲多項自由民管理局法案(英語:Freedmen's Bureau bills)的授權基礎。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否決了這些法案,但國會以絕對多數推翻了他的否決,通過了1866年民權法和第二部自由民管理局法案。

包括特朗布爾和威爾森在內的法案支持者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的第二款授權聯邦政府爲各州的公民權利立法。其他人對此不同意,認爲新出現的不平等與之前奴隸制所導致的不同。由於擔心未來反對者會再次試圖推翻現有立法,也爲國會立法提供更充足的理據,國會和各州增加了進一步的憲法保護:1868年通過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對美國公民作出了定義,並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1870年通過的第十五條修正案則保護了黑人的投票權。

自由民管理局(英語:Freedmen's Bureau)在部分地區爲受黑人法案管制的人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第十三條修正案也是該局在肯塔基州開展工作的法律依據。民權法案則通過允許黑人在聯邦法院進行訴訟來繞過地方司法管轄所存在的種族主義行徑。

1870至1871年的執法法和1875年民權法案旨在打擊白人至上主義者對黑人的暴力和恐嚇行爲,同時也部分起到了結束南方黑人奴隸處境的作用。不過,這些法律的效果由於政治意願的減弱和聯邦政府在南部失去了權威而削弱,特別是在共和黨人爲保住總統席位而達成1877年妥協(英語:Compromise of 1877)結束重建以後。

勞役償債製法

國會通過1867年勞役償債製法(英語:Peonage Act of 1867)廢止了勞役償債制,特別禁止任何人以任何自願或被迫的形式以做苦工來償還任何債務或義務。

1939年,聯邦司法部建立了民權分支,主要注重於對第一修正案和勞工權利的保護。第二次世界大戰也帶來了國內和國外對奴隸制和強制勞役問題越來越多的關注,對極權主義的推敲也逐漸增多。美國力求以打擊南方勞役償債制來提高其在種族問題上的公信力和國際形象。在聯邦司法部長弗朗西斯·貝弗利·比德爾的帶領下,民權部門援引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和重建時期的立法來作爲其行動的法律依據。

1947年,聯邦司法部成功檢控伊麗莎白·英格爾斯(Elizabeth Ingalls)奴役家僕多拉·L·瓊斯(Dora L. Jones)。法院認爲瓊斯“是一個完全受被告意志操控的人,她沒有行動自由,完全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下進行服務,並且她對被告的服務是被強迫的。”第十三條修正案在這一期間受到了的關注大幅增加,但從1954年的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到1968年的瓊斯訴阿爾弗雷德H·梅耶公司案(英語:Jones v. Alfred H. Mayer Co.),修正案的風頭都遠遠不及第十四條修正案。

人口販運

受到強迫參加勞動的人口販運受害者通常會受到脅迫,他們都受美國法典第18條的保護。

美國法典第18條第241款(Title 18, U.S.C., Section 241)——陰謀侵犯權利罪中規定,任何人如果陰謀損害、欺壓、威脅或恐嚇任何人由憲法或美國法律保障的權利或特權,可以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在違反本條的過程中因涉及綁案、性暴力、謀殺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美國法典第18條第242款(Title 18, U.S.C., Section 242)——執行基於膚色法律剝奪權利案中則規定,任何人執行任何聯邦、州或地方的基於膚色剝奪他人憲法或美國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或特權即爲犯罪,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不得根據一人的膚色、種族和國籍爲由給予其任何與他人不同等級的懲罰。如果在這一過程中使用、試圖使用或威脅使用危險的武器、炸藥等方式(強迫他人屈服),可以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在違反本條的過程中因涉及綁案、性暴力、謀殺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聯邦司法部定義

勞役償債制指一個人因爲債務支付問題而在非自願情況下通過勞役來清償債務的情況。強制勞役指一個人被他人以武力脅迫或是以武力相要脅,亦或被威脅受法律強制手段打擊而被迫作他人的奴隸,或是被迫勞役和提供服務。這其中還包括他人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亦或威脅通過法律強制手段而造成的“恐懼氣氛”下被迫工作。在1911年的貝利訴亞拉巴馬州案(英語:Bailey v. Alabama)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債役法(指強制他人蔘加勞役來償還債務的法律)違反了第十三條修正案中禁止強制勞役的規定。

一些學者和法院認爲一些個人服務合同在違約補救措施中要求具體表現(英語:specific performance)的做法屬於強制勞役的一種形式,不過其他法院和學者批駁了這一看法。在學術界和一些地方司法管轄區,這樣的規則較爲流行,但從未獲得過上級法院的支持。

強迫勞動或服務包括:

受到嚴重的身體約束或傷害的威脅而被迫參加勞動;

以任何計劃、方案或模式旨在讓人相信,自己如果不參加某些勞動或服務,將會遭到嚴重的身體約束或傷害;

濫用或威脅濫用法律或法律程序來迫使他人蔘加勞動。

司法解讀

與另外兩條重建修正案不同,第十三條修正案很少在之後的判例法中引用。正如歷史學家艾米·德魯·斯坦利(Amy Dru Stanley)所總結的那樣:“除了曲指可數的幾個推翻勞役償債制、公然的強制勞役和某些情況下基於種族的暴力和歧視行爲的里程碑式判決外,第十三條修正案從來都不是權利訴求的一個有力來源。”

黑人奴隸及其後裔

1866年的美國訴羅德島州案是有關第十三條修正案最早的案件之一,該案考驗的是1866年民權法案中有關黑人可以在聯邦法院申訴這一規定的合憲性。當時肯塔基州有法律禁止黑人到法庭作證指控白人,所以“非洲種族美國公民”南希·塔爾博特(Nancy Talbot)只能到聯邦法院起訴一名對她實施了搶劫的白人。塔爾博特到聯邦法院起訴後,肯塔基州最高法院裁定這一聯邦法令違憲。擔任肯塔基巡迴法院法官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諾亞·斯韋恩(英語:Noah Swayne)推翻了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爲如果沒有民權法中的這一執法手段,奴隸制不會真正被廢除。。而在1867年的一個案件中,美國首席大法官薩蒙·蔡斯下令恢復馬里蘭州一位前奴隸的自由,這位名叫伊麗莎白·特納的女子被之前的主人以契約束縛,成爲事實上的奴隸。

在1872年的布萊尤訴美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另一個有關肯塔基州聯邦法院民權法案的訴訟。約翰·布萊尤(John Bylew)和喬治·肯納德(George Kennard)是兩個白人,他們一起造訪了住在木屋中的一戶姓福斯特的黑人家庭。布萊尤顯然因什麼事情而對理查德·福斯特(Richard Foster)非常生氣,用斧頭兩次打中對方的頭部。然後與肯納德一起殺死了理查德的母親莎莉·福斯特(Sallie Foster)和父親傑克·福斯特(Jack Foster),還殺了其失明的祖母露西·阿姆斯特朗(Lucy Armstrong),重傷了福斯特的兩名幼女。肯塔基州法院不允許福斯特的孩子們出庭作證指控布萊尤和肯納德。但聯邦法院依據民權法案授權介入,判處兩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最高法院最終以5比2判決福斯特的孩子們也不能在聯邦法院作證,因爲只有在世的人才能夠利用這一法案(意思是原告的家人如果沒有死,才能親自出庭做證,孩子並沒有就長輩的謀殺罪作證的權利)。法院這一裁決意味着第十三條修正案沒有允許聯邦政府在謀殺案中進行司法補救。斯韋恩和約瑟夫·P.布拉德利(英語:Joseph P. Bradley)兩名大法官投下了反對票,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如果要產生有意義的影響,就必須應對這類系統性的種族壓迫。

從技術上來說,布萊尤案是一個對州和聯邦法院都有約束力的先例,這導致國會由第十三條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力受到明顯削弱。最高法院之後繼續堅持這一立場,在1873年的屠宰場案(英語:Slaughter-House Cases)中,法院支持了由州政府保障的白人屠夫壟斷地位。在1876年的美國訴克魯克香克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中,法院無視了巡迴法院法官有關第十三條修正案爲依據的意見,免除了科爾法克斯大屠殺(英語:Colfax massacre)兇手的刑事責任,並裁定1870年執法法(英語:Enforcement Act of 1870)無效。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歷史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內容 第4張

  約翰·馬歇爾·哈蘭因其少數意見中對第十三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有力支持而以“偉大的異議者”聞名

在1883年的一組民權案件(英語:Civil Rights Cases)中,最高法院把5個有關1875年民權法案(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875)的案件合併審查,該法禁止在“旅館、地面或水域的公共交通工具、劇院和其它公共娛樂場所”的種族歧視行爲。法院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對大部分非政府行爲的種族歧視行徑沒有約束力。大法官布拉德利在多數意見中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賦予國會取締奴隸制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對個人行爲無效,他還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中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力與人們在社會中生活的社會權利有所區別。多數意見認爲,1875年民權法案將導致有關奴隸制的爭論深入到現實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但人們有時候會因爲個人生計、工作、業務等方面的需要來作出一些可能會被認爲存在歧視的行爲,據此而以法律加以限制和懲罰是不妥當的。肯塔基州律師出身的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在目睹了有組織的種族暴力活動後改變了自己對民權法案的看法,他在法院唯一的反對意見中稱,這種由團體或個人在行使公共或準公共職能時表現出的歧視是一種代表性的奴役制度,國會應當對其加以取締。

在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普萊西的律師向法院申訴稱種族隔離制度從實質上違反了第十三條修正案,但最高法院沒有接受這一說法,以7比1的投票結果支持了州法律中根據隔離但平等原則強制種族隔離的法律。法院認爲,白人和有色人種由於膚色上永遠都有顯著的區別,僅僅是從法律上加以分隔並不會對兩個種族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構成威脅,也不意味着強制勞役會重新出現。哈倫大法官再次寫下了自己孤獨的異議,稱再也不應該用這種所謂“平等”的僞裝去繼續誤導任何人了。

在1906年的霍奇斯訴美國案(英語:Hodges v. United States)中,法院推翻了一條聯邦法規,該法規中對任何兩個或更多數目的人陰謀損害、欺壓、威脅或恐嚇任何人自由行使或享受憲法和美國法律保障的權利或特權的行爲提供了懲罰依據。在該案中,阿肯色州的一組白人密謀以暴力手段阻止8名黑人到一家木材廠工作,這些白人被聯邦大陪審員定罪。最高法院判決該聯邦法規沒有第十三條修正案的授權。認爲這不過是個人行爲,不受憲法修正案的限制。哈倫再次寫下反對意見,堅持自己有關第十三條修正案的保護應當不只是“人身自由”而已。法院又在1922年的科里根訴巴克利案判決中再次重申了霍奇斯案的意見,稱第十三條修正案對地役權不適用。

聯邦民權法案在南方的實施造就了不計其數的勞役償債制案件,經歷了漫長的司法之路。最高法院在1905年的克萊亞特訴美國案中裁決,勞役償債制屬於強制勞役。法院認爲,雖然僱員證詞中稱,有些工人是自願簽訂合同,但勞役償債制從本質上就是非自願的。

瓊斯案及後續

法律史將1968年的瓊斯訴艾爾弗雷德·H·邁耶公司案(英語:Jones v. Alfred H. Mayer Co.)視爲第十三條修正案判例法的一個轉折點。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認爲國會可以“合理”地對個人的種族歧視和強制勞役行爲作出限制。瓊斯夫婦居住在密蘇里州的聖路易斯縣,他們起訴的是當地一家拒絕賣房子給他們的房地產公司。法院的判決是以7比2的投票結果作出的。判決書中稱內戰結束後用來限制黑人自由行使權利的黑人法令是奴役系統的替代品,將黑人排除在白人社會以外。這種因他人膚色而拒絕其購買房產意向的做法無疑也是奴隸制的遺留。判決書中還表示,無論北方還是南方的黑人公民,都視第十三條修正案爲自由的保證,這些自由包括他們的來去自由和買賣自由。如果國會連黑人用同樣的錢買到和白人同樣東西,住在白人能住的房裏這樣的權利都不能保證,那麼修正案也就成了一張白紙。如果國會連做爲一個自由公民的這一點權利都保護不了,那麼第十三條修正案就做出了一個這個國家無法遵守的承諾。這一案件的裁決也就將美國當代社會中的種族主義問題與歷史上的奴隸制問題聯繫了起來。

瓊斯案的先例之後被用來支持國會保護外來務工人員和打擊性拐賣活動的行動。第十三條修正案的直接執法權與第十四條修正案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後者只能對抗政府行爲下的體制性歧視,而前者可以針對個人和團體行爲。

其他強制勞役案件

對於不是黑人(非裔)後裔美國公民的強制勞役案件,最高法院給予了較爲狹隘的解釋。在1897年的羅伯遜訴鮑德溫案中,幾位水手拒絕履行出海義務後被強迫上船,返回後因未履行職責而遭到起訴,依據是一項聯邦法律。他們於是向法院起訴,稱該法律違反第十三條修正案中的強制勞役禁令。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爲,第十三條修正案不是用來對這類一直存在特殊性的工作加以干涉的。“在知情和願意的情況下進入的受束縛狀態不能被稱爲非自願的”,士兵、海員等工作屬於這些特殊性的例外。哈倫大法官像多個案件中一樣獨自給出了異議,對第十三條修正案的保護給予較爲寬泛的解釋。“一個人立約爲他人的私事提供個人服務的情況,從他被迫違背其意願繼續這種服務之時起,就變成了非自願束縛的情況。”

在1918年包括阿維爾訴美國案在內的一系列選擇性法律草案案件(英語:Selective Draft Law Cases)中,最高法院認爲徵兵制不屬於強制勞役。在1988年的美國訴科茲明斯基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Kozminski)中,最高法院認爲以心理脅迫達成的強制勞役不受第十三條修正案限制。這一判決將第十三條修正案禁止的強制勞役範圍限制在:1、以實際武力相威脅;2、以政府實際制訂的法律相威脅;3、對未成年人或移民、智商不健全人士進行欺詐或欺騙來加以奴役。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先後在多個案件中裁決一些高校要求學生提供社區服務(英語:community service)後才能畢業的做法不違反第十三條修正案。

之前提出過的第十三條修正案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通過後,一直過了超過60年纔有了第十三條修正案的通過。在這段時間裏,國會還曾提出過兩條憲法修正案,但均未獲得足夠州的批准。

貴族頭銜修正案(英語:Titles of Nobility Amendment)由聯邦參議院1810年4月26日通過,同年5月10日在聯邦衆議院通過,但一共只得到了12個州的批准。該修正案規定,如果任何一位美國公民接受別國的貴族頭銜或是在沒有得到國會同意的情況下接受任何別國的報酬,則將被剝奪其公民身份。

柯爾溫修正案(英語:Corwin Amendment)於1861年2月28日在衆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於1861年3月2日在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不過之後只得到了俄亥俄和馬里蘭兩個州的批准。該修正案由之後將成爲國務卿的威廉·H·蘇厄德起草,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托馬斯·科溫推動。提議禁止國會通過任何法律來取消或限制奴隸制,並且還禁止將來再通過憲法修正案來試圖達到這個目的。這條修正案原本是作爲一個勸說南方各州不要扯旗選擇脫離聯邦的妥協方案,但事實證明這沒有成功。

亞伯拉罕·林肯在他於1861年3月4日發表的首次就職演講中特別提到了柯爾溫修正案,表示對其沒有反對意見,稱其中的思想已經體驗在憲法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