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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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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古代的封建王朝由於條件有限,不能對所能觸及的所有地方都實行郡縣統治,特別對一些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更是無法實施有效的郡縣統治,但又不能放棄,於是,爲了籠絡一些少數民族勢力而使之不生異心,智慧的中原王朝便想出了一個古代版的“一國兩制”,甚至是“一國多制”政策,那就是充滿智慧的羈縻政策。所謂“羈”就是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經濟和物質利益給以撫慰,即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特殊的行政單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中的政治統治地位,任用少數民族地方首領爲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原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己管理。

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這種羈縻統治起源於戰國時期秦國滅巴蜀之後,據史載,“秦惠王並巴中,以巴氏爲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巴氏爵比不更。”秦昭王與巴人盟誓,“秦犯夷,罰黃龍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漢朝對秦國的這種做法也有繼承和發展,冊封少數民族首領爲“王”“侯”“長”,又採用和親、朝貢、互市等方法進一步籠絡。

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第2張

南北朝時,由於中原王朝力量非常孱弱,往往會同時出現多個政權均聲稱自己是天下之主,要求周邊諸國朝貢的局面。各小國無奈只好同時向多個大國朝貢,更有一些國家一邊接受朝貢,一邊又向更大的政權朝貢。使得這一時期的朝貢體系呈現出多元的網狀特徵。這段時間內中原政權往往採取“羈縻”政策取代原有的冊封制度,最主要的特點是,封賜的不再僅僅是王號,而是和直屬官員相同的官職,比如南朝宋順帝就曾封百濟國君爲“鎮東大將軍”,封日本國君爲“安東大將軍”(看來這南朝宋國雖不大,卻不失大國氣度啊!)。

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第3張

到了隋唐,特別是唐朝時期,這種做法成了正式的國家制度,形成了“懷柔遠人,義在羈縻”的民族政策,使在“遐荒絕域、刑政殊於函夏”的羈縻府州制度得以全面推行。唐太宗時開始,更是達到了普遍封賜各內屬的地方首領官職,設立羈縻州、縣,以體現其“華夷一家”的思想。如渤海國君被封爲“忽汗州大都督”、疏勒國君被封爲“疏勒都督”等等。具體來說,唐朝實行的羈縻制度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唐朝軍事力量籠罩之下的地區設立的羈縻州、縣,其長官由部族首領世襲,內部事務自治,並進行象徵性的進貢,但是負有一些責任,如忠於中原政府、不得吞併其他羈縻單位和內地州縣,以及按照要求提供軍隊等等,實際上中原政權將其視爲領土的一部分,文書用“敕”;第二種是所謂的內屬國,如疏勒、南詔、契丹等,一般封爲都督或郡王,有自己的領土範圍,但是其首領的政治合法性來自於中原政府的冊封,不能自主,中原政權將其視爲臣下,文書用“皇帝問”;第三種是所謂的“敵國”和“絕域之國”,如吐蕃、回紇、日本等,雖然可能亦有冊封,然多爲對現實情況的追認,其首領的統治合法性並不依賴中原政權的冊封,中原政權的文書多用“皇帝敬問”。

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第4張

五代十國時期,由於封建勢力割據激烈,少數民族地區各土著首領在羈縻州的基礎上,趁中原各國相互征戰之機,亦相互攻伐,以大並小,以強吞弱。一些強宗大姓擴張勢力,逐漸脫離中央王朝的控制,成爲地域性封閉的獨立小王國。

宋朝統一內地之後,順應了五代時期形成的這種情勢,攝唐制並使羈縻政策更加完善,“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並進一步籠絡少數民族首領,對“其有力者,還更賜以疆土”,特別加強了對第一種情況羈縻州、縣的控制,在部族首領之外,加派中原王朝任命的監管官員。羈縻政策成爲宋王朝統治鄂西少數民族地區的一項極爲重要的政策。作爲整個治國安邦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項政策在土家族地區有其自身的內容和特點。

中國古代史上“一國兩制”——羈縻政策解析 第5張

到了元明清時代,羈縻政策逐漸演變爲土司制度,經歷明代小規模及清代中期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政策,實際上很多少數民族地區都被納入了中原政權的領土之中。到了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土司制度被徹底廢止,取而代之的是部分少數民族有限的區域自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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