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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事變經過:日軍全力推行“華北自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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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月中旬,日軍首先製造了“察東事件”,迫使南京政府承認察哈爾沽源以東地區爲“非武裝區”。5至7月,其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和關東軍奉天(今瀋陽)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又藉口“河北事件”和“張北事件”,脅迫南京政府批准北平(今北京)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梅津達成的條件,即世人所稱的“何梅協定”,及察哈爾代理主席秦德純與土肥原簽定的“秦土協定”,接受日軍所提取消冀、察兩省境內的國民黨黨部等多項要求。使河北、察哈爾兩省的主權大部喪失。

10月20日,日軍繼“豐臺奪城事件”後,再次收買漢奸、流氓發動“香河暴動事件”,並同時加緊進行以平津衛戍司令宋哲元爲重點對象的上層策變活動。11月11日,土肥原賢二向宋提出《華北高度自治方案》,誘其出任華北共同防赤委員會委員長,限20日前宣佈。25日,土肥原見宋哲元未如期宣佈“自治”,轉而先策動灤榆區兼薊密區行政督察專員殷汝耕在通縣成立脫離南京中央政府的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一月後改稱冀東防共自治政府),同時繼續對宋及南京政府施加壓力。經過日軍、宋哲元、南京政府之間一系列的討價還價,12月18日,終於在北平正式成立了既保存南京中央政府和宋的體面,又有一定“自治”之實的冀察政務委員會,在日本侵略者的壓力下,南京國民政府特派宋哲元爲委員長,王揖唐、王克敏等爲委員。

  河北事件

1935年5月初,在天津日租界發生了親日分子《國權報》社長鬍某和《振報》社長白某被暗殺的“河北事件”。日本華北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等密謀挑起事端,聲稱此案“系中國排外之舉動,若中國政府不加以注意改善,則日方將採取自衛行動”。向國民政府提出無理要求,並調兵遣將,駐津日軍連日在河北省政府(當時天津是河北省會)門前武裝示威,並舉行巷戰演習。1935年5月29日,日本關東軍天津駐屯軍藉口中國當局破壞《塘沽協定》,向國民黨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提出對華北的統治權,並從東北調集大批日軍入關,以武力相要挾。5月31 日,南京國民黨政府電令何應欽與日方談判。6月,國民黨軍委會華北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談判,達成了所謂的《何梅協定》。按協議規定,中國軍隊從河北撤退;取消河北省內的國民黨部;撤換河北省主席和平、津兩市市長;禁止河北省內的一切反日活動。《何梅協定》的簽訂,日本帝國主義實際取得了對華北的控制權。

華北事變經過:日軍全力推行“華北自治運動”

  張北事件

“河北事件”一波未平,又發生了“張北事件”。5月30日,4名沒有護照的日本特務機關人員潛入察哈爾省境內繪製地圖,行至張北縣,被當地駐軍扣留,察哈爾省主席宋哲元爲避免引起事端,即令釋放。由於日方藉口提出了蠻橫要求,6月27日,察哈爾省民政廳長秦德純和日軍特務頭子土肥原賢二達成《秦土協定》。其主要內容爲:(一)向日軍道歉,撤換與該事件有關的軍官,擔保日人今後在察哈爾省可以自由行動;(二)取消在察哈爾省的國民黨機構,成立冀東非武裝區,第二十九軍從該地區全部撤退;(三)中國方面停止向察哈爾省移民,察哈爾省主席宋哲元撤職。至此,中國在冀、察二省主權大部喪失。

  華北五省自治運動

日本帝國主義在迫使國民黨中央的勢力退出華北後,隨即積極策動華北五省(河北、山東、山西、察哈爾、綏遠)的所謂的自治運動,企圖使華北五省成爲“第二個東北”。10月22日,日本侵略者煽動河北東部香河、昌平、武清等縣的“饑民”暴動,攻佔香河縣城,並由少數漢奸組織臨時維持會。11月25日,日寇又收買一批漢奸,流氓向國民黨天津當局“請願”,要求自治。同日,日寇唆使國民黨冀東行政督署專員漢奸殷汝耕在通縣組織所謂“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使冀東20餘縣脫離了中國政府的管轄。

與此同時,日本帝國主義還策動閻錫山、韓復榘搞華北五省自治。日本帝國主義企圖借“自治”的名義達到吞併華北的目的。而國民黨政府既不能允許華北脫離南京中央政策管轄而宣佈“自治”,又懾於日本的威脅,12月決定在北平成立冀察政務委員會,由宋哲元任委員長,由日方推薦著名漢奸王揖唐、王克敏等十幾人爲委員。冀察政務委員會名義雖隸屬南京國民政府,但它實際上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日本帝國主義和漢奸勢力對它有很大影響和控制力,實際上成爲變相的“自治”。它的成立是蔣介石政府對日妥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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