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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選秀女三年選一次:有條不紊 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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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一套獨特的選秀女制度,每三年選一次,入選的都是滿洲八旗女子,漢女則不得入選。清廷規定,凡是年齡13—17歲的八旗滿籍少女,都須按年向戶部具呈備案,入選秀女時則送進後宮,供皇帝、太后、皇后挑選。清代京師和各地參選的女子,都要在規定時間前聚集宮城北門神武門,按年齡順序分批排班,然後由太監引領,過順貞門,由帝后選看。當選的秀女,有的成爲皇帝的妃嬪,有的則指配親王、郡王、皇子、皇孫,其他的則值役宮廷。

清代選秀女三年選一次:有條不紊 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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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滿洲女子入選秀女的制度,目的是確保滿洲血統,也爲了宮室的安全。在實行時,三年一次,有條不紊,不擾民,確實是保障了漢民安居樂業,利國利民。

因爲在此前的任何一個朝代,一旦採選宮女確定在某一個地區,那麼這個地區的百姓就終日惶惶,一家家在朝臣沒有趕到之前,紛紛把適齡的少女匆匆出嫁。老百姓知道,如果女兒選爲宮女,便從此沒有出頭之日,今生今世再也見不到家人,也無由團聚,最後只有老死宮中。

所以,明代的邵太后曾對孫子嘉靖皇帝說:“女子入宮,便沒有人生的快樂,飲食起居都不得自由,一如幽禁。以後採選宮女,不要南下江南,這也算是我留恩於江南女子。”清代較之以前的朝代要仁慈一些,也人道得多。清代宮女一般只有一二百之數,而有百人左右能和皇帝接近。

清代選秀女三年選一次:有條不紊 不擾民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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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青春完全曠廢的宮女幾乎沒有,因爲清廷規定,宮女沒有被皇上看中,二十多歲時(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三十均有)便送出皇宮,另行婚配。

清代選秀女的詳細情形,史書有這樣的記載:各旗每年將本旗內14—16歲(或13—17歲)的女子造冊上報。行選時,各旗的參領、領催負責將候選的女子送上專車、運往皇宮,集中在宮城北門——神武門。

運送秀女的車隊必須在夜間行進。到達神武門後,候選的秀女們在內監的引領下,進入神武門,穿過門洞,在順貞門外等候挑選,戶部官員帶隊負責。挑選工作由太監首領主持。

清代選秀女三年選一次:有條不紊 不擾民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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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女們五人一組,領到太監跟前,排開站立,由太監細細審視。中意的,留下姓名牌子,稱留牌子。牌子上書:某官某人之女,某旗滿洲人或蒙古人、漢軍人,年若干歲。

到中午時,初選完畢,沒被選上的由本旗專車載回。初選通過的女子要入宮後進行復選。複選時試以繡錦、執帚等一應技藝,並觀其儀容行態,不合格的第二次淘汰送出皇宮,叫撂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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