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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小偷也參與反腐:官員財物被盜意外牽出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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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後期,城市工商業經過持續多年的發展,使得社會財富結構出現了巨大變化,在涌現了大批富商巨賈的同時,官員的貪慾也開始膨脹,利用權力搜刮掠奪財富的情況,日益嚴重。只不過,官員們貪贓刻剝、招權納賄的行爲都是在私底下進行,外人很難取得確鑿的貪腐證據,於是也出現了一些官員財物被盜、卻意外牽扯出貪官的現象,形成了事實上的“小偷反腐”。

嘉靖四十四年(1565),朝廷派往地方督察官員風紀、整飭吏治的巡按御史黃廷聘,一路收受官員的賄賂,又用盡各種方法搜刮老百姓的財物,收穫頗豐。正當他準備將財物運回浙江老家,途經湖南衡山縣時,因自恃身爲欽差,是代天子巡視,沒把衡山知縣陳安志放在眼裏,認爲小小一個知縣,沒必要去費勁搭理。於是,黃廷聘抵達衡山後表現得很傲慢,自行安頓也不知會陳安志,準備住一晚第二天啓程就走。結果此舉惹惱了陳安志,他早就聽說了黃廷聘一路上的納賄劣行,遂派人連夜潛入黃廷聘的下榻處,將他的行李全部偷走,拿回來打開一看,裏面果然全是金銀財物。

次日黃廷聘發現行李被盜,頓時傻了眼,沒辦法只得一改前態,登門向陳安志百般道歉賠不是,懇請他儘快破案。陳安志並不爲財,在獲得極大心理滿足之後,找了個藉口,把所有財物又還給了黃廷聘。但是,黃廷聘收受賄賂、胡作非爲的劣行劣跡卻被傳了出去,最後傳到了左都御史張永明的耳裏。他聽聞下屬有招權納賄之事,且被人拿到了證據,遂向皇帝上奏章加以彈劾。嘉靖震怒,免去了黃廷聘的一切任職,只保留他的官員身份。

明代小偷也參與反腐:官員財物被盜意外牽出貪官

歷史總是有着驚人的相似。第二年,也就是嘉靖四十五年(1566),御史陳志先受朝廷委派到江西巡視,任職期間巧取豪奪,百般榨取民脂。三年任期滿後,他將聚斂得來的錢財運回原籍,途經福建崇安縣,不小心被盜賊偷走了四箱行李。陳志先是啞巴吃黃連,有苦也說不出。若是報官,都是些見不得光的財物,如果被問及來源,根本就無法解釋清楚。可是不事宣揚,自己承擔損失,又難以嚥下那口惡氣。而且最要命的是行李箱裏還有一本賬簿,上邊詳細記載了他歷年來收受的每一筆賄賂的金額,總計有數萬兩銀子之巨,若是被人得到拿去舉報,在皇帝面前參上一本,就徹底完了。

權衡再三,陳志先還是選擇了報官。經過建寧府推官吳維京的全力偵破,盜賊很快就被擒獲,丟失的行李財物也被盡數追繳了回來,包括那本陳志先最爲擔心的賬簿。然而,作爲贓物罪證的賬簿經過一衆相關人等的翻閱,又以一種最戲劇化的方式迅速傳播開來。給事中何起鳴得知後,上奏章彈劾,陳志先被革職閒住,在家閉門自省。

明代的這兩件看似獨立、實則互有關聯的事件,折射了以人治爲基礎的封建君主體制的脆弱性。因爲這種具有很大偶然性的肅貪反腐行爲,以及不痛不癢的處理結果,既不能彰顯法治,以儆效尤,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杜絕日後有同樣的事情發生。因此,政體受到破壞並最終失去有效性,也就是必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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