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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奇葩法律規定:賣房之前竟須先向鄰居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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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北宋開寶初年,爲規範民間私人房地產交易,限制惡性炒賣,趙匡胤下令制定該法:你若想賣掉自有房產,得先從自己的親戚(緦服之內)問起,若無人問津,再到左鄰右舍,直到這一干人等均簽字畫押(“依賬取問”),表示不買(“批退”),你才能拿出來上市,按市價售房。

假如你生活在宋朝,擅賣私房,痛苦來了,你可能會被衙役捉去杖打一頓。而買主花錢、費神不說,很可能跟着倒黴:住得好好的,房子卻要依照原價出售給賣主的親鄰,我容易嗎我?因爲宋朝法律對出賣不動產有限制:賣房需問親鄰。舉個例子,《水滸傳》第三十回,武松醉打蔣門神後,要蔣去“央請快活林爲頭爲腦的英雄豪傑,都來與施恩陪話”。“英雄豪傑”其實就是快活林酒家附近較有頭面的鄰居。請來諸高鄰後,武松當衆訓斥了蔣,令其當面交割了酒店,並與衆高鄰“直吃得盡醉方休”。

武松邀請衆高鄰的目的:一是爲施恩討面子,二是讓衆鄰親證“快活林”酒家的交割過程。也就是說,“快活林”產權的交割,要受其鄰居的影響。這就牽扯出大宋的一條法律——“親鄰法”。北宋開寶初年,爲規範民間私人房地產交易,限制惡性炒賣,趙匡胤下令制定該法:你若想賣掉自有房產,得先從自己的親戚(緦服之內)問起,若無人問津,再到左鄰右舍,直到這一干人等均簽字畫押(“依賬取問”),表示不買(“批退”),你才能拿出來上市,按市價售房。以中國的人際關係和近鄰的消費水平,當你先向房親四鄰叫賣,賣價極可能低於市價。除非房親四鄰都爲你作假、設局,但難度很高,一旦被人告發,誰都得吃官司。

宋朝的奇葩法律規定:賣房之前竟須先向鄰居詢問

假如你不問親鄰,親鄰發現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爲3年)內向官府告狀,要求以原價贖回,重新出售,並以房親爲第一售房對象,四鄰爲第二售房對象。除非遭遇天災,親鄰們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錢,又無法詢問,你不得不賣房,同時有見證人簽字畫押,有買賣合同,有繳稅證明,有公章,政府纔不予追究。

1000年後,在美國也出現了類似北宋“親鄰法”的法律,主要針對接受聯邦政府支持的“廉租房”。以首都華盛頓爲例,名叫“租戶購買機會”法(簡稱TOPA):一棟廉租樓,如果你(業主或開發商)打算出售,你必須書面通知每一位租住戶。租住戶們在收到通知後,表示要買,即派代表和你討價還價,若達成協議,則進入具體解決貸款階段;若他們不買,你才能全權處理。顯然,針對廉租房的TOPA法,在招租和出售時都首先考慮貧弱者。遙看大宋親鄰法,多像TOPA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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