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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英國 共主邦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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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外文名personal union,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或人合國,指的是兩個或以上被國際公認爲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國與國關係。

英國與諸英聯邦王國

鑑於在一戰期間國力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自治,並改稱英屬自治領地。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寺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一些自治領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通過西敏寺法,成爲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王爲國家元首,與英國形成共主邦聯。現在尚有15國與英國保持這種關係。

英聯邦王國

  加拿大,自1931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共主邦聯英國 共主邦聯國家

  澳大利亞,自1947年通過接受西敏寺法

  牙買加,自1962年獨立

  巴巴多斯,自1966年獨立

  巴哈馬,自1973年獨立

  格林納達,自1974年獨立

  巴布亞新幾內亞,自1975年獨立

  所羅門羣島,自1978年獨立

  圖瓦盧,自1978年獨立

  聖盧西亞,自1979年獨立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自1979年獨立

安提瓜和巴布達,自1981年獨立

共主邦聯英國 共主邦聯國家 第2張

伯利茲,自1981年獨立

聖基茨和尼維斯,自1983年獨立

澳洲

另外澳洲聯邦內的州的元首也是英王,而其他的自治領和英聯邦王國都褫奪了英王國家元首的地位,多成爲了共和國。

  塔斯馬尼亞州

  新南威爾士州

  西澳大利亞州

  南澳大利亞州

  昆士蘭州

  維多利亞州

安道爾和法國

安道爾位於西班牙和法國之間,因此兩國長期爭奪其主權。1278年,雙方達成協議共享主權。法王亨利四世於1607年宣佈法國國王與加泰羅尼亞的羅馬天主教主教同爲安道爾的國家元首。

後來法國推翻君主制,成爲共和國。而共和國總統成爲安道爾大公之一。法國總統既是法國元首,也是安道爾的國家元首之一,但兩國政府互爲獨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爾可謂與法國有共主邦聯的關係。

已合併爲一國的共主邦聯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英格蘭和愛爾蘭於1541年形成共主邦聯,至1603年與蘇格蘭形成共主邦聯,1707年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成大不列顛王國,愛爾蘭與大不列顛王國形成共主邦聯。最後在1801年,兩國合併爲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由於1922年愛爾蘭成爲自治領,而更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構成國

  英格蘭

  蘇格蘭

共主邦聯英國 共主邦聯國家 第3張

  威爾士

  北愛爾蘭

已解散的共主邦聯

北歐各國

丹麥和挪威於1319年至1343年形成第一次共主邦聯。

丹麥和挪威於1380年至1536年間形成共主聯盟,直至1536年丹麥吞併挪威。

丹麥、挪威、瑞典及三國的屬地奧蘭羣島、法羅羣島、格陵蘭、芬蘭、設得蘭等等,在1389年至1521年組成的共主邦聯卡爾馬聯合,直至1521年,瑞典選出新王,宣佈退出聯盟。

1592年至1599年間,瑞典和波蘭立陶宛聯邦形成共主邦聯。

丹麥國王於1460年至1864年間兼任石勒蘇益格公國的公爵。

1814年至1905年間,瑞典和挪威形成第二次共主邦聯-瑞典-挪威聯合。

丹麥於1918年讓冰島獨立,但要其與丹麥形成共主邦聯,直至1944年,冰島趁丹麥遭到納粹德國佔領而宣佈獨立。

西歐地區

1519年至1556年,神聖羅馬帝國和西班牙,在卡爾五世執政期間,形成共主邦聯。

1580年至164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形成共主邦聯。

1689年至1702年,荷蘭和英國形成共主邦聯。

1714年至1837年,漢諾威王國與英國形成共主邦聯。

1815年至1890年,荷蘭國王兼任盧森堡大公。

東歐地區

1102年到1526年,匈牙利和克羅地亞形成共主邦聯。

1386年到1569年,波蘭和立陶宛形成共主邦聯,1569年成爲波蘭立陶宛聯邦。

未獲廣泛認同的共主邦聯

意大利社會共和國

1939年至1946年,意大利王國聲稱和阿爾巴尼亞形成共主邦聯。

1939年至1941年, 意大利王國聲稱和埃塞俄比亞形成共主邦聯。

參考文獻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accessed 21 June 2008

^P. 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引文格式1維護:日期與年 (link)

^F. R.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1): 34–49. doi:10.2307/2192530.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P. 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2): 348–359. doi:10.2307/824318. 引文格式1維護:日期與年 (link)

^F. R.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1): 34–49. doi:10.2307/2192530.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參見

聯邦制

邦聯制

單一制

君主制

議會制

君主立憲制

英聯邦王國